(四)個人要為自己的罪惡負責 18:1-32
◎這一段可能是因為以色列人認為自己現在面臨的災禍,是因為父輩犯的罪,而不是自己的責任,所以已經不可能避免,也沒有悔改的必要。先知說明自己要承擔自己的責任,而且惡人悔改,將會觸發上帝的恩典。
◎出 20:5;34:7;利 26:39-40似乎說明先人的罪孽的確會影響後代,不過這並不能抹殺這一代人的責任。當時以色列附近的民族,也都有因為父親的罪孽刑罰兒女的例子。
1.就算是父子,也是自己擔當自己的罪孽 18:1-20
●「酸倒了」:「弄鈍了」、「變成不鋒利了」。這個字舊約只出現四次,其中兩次在耶 31:29-30,其餘兩次在結 18:2及傳 10:10。在傳道書中使用是為了形容鈍了的鐵器(斧),這段和以西結書則使用這樣的諺語是為描繪當代的人抱怨為何要承受列祖累積的罪(哀 5:7)。
◎18:2的俗語,也出現在耶 31:29-30。不過用字的時態略有差異。
◎要注意此時以西結的受衆是「被擄的猶大人」,所以18:2是說他們被擄以前,在以色列地就用這樣的俗語,當然他們現在也一致認為自己的被擄處境是祖先的罪惡導致。
●「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必不再引用這俗語了」、「必不再用這俗語」。
●「世人」:「所有的人」。
●「犯罪的,他必死亡」:對照上下文,此處的意義是「唯有犯罪的才要死亡」。
◎18:4說明每個個體都是屬上帝的,都要個別對上帝負責。這個準則也呼應了申 24: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的記載。
●「正直與合理的事」:「公正與公義」。
●「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原文只是「不在山上吃」。不過實際上的意義就是「未曾在邱壇吃祭偶像的肉」。
●「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她:「經期」原文是SNH05079,意思是「不潔淨」,當然也指「月經中的不潔淨」,但此處可能是指更嚴重的「不潔淨」,因為利 15:24說「與月經中的女性同房要七天不潔淨」,而此處上下文都是比較嚴重的道德問題。
◎18:6前兩樣是宗教方面的罪,後兩樣是性道德方面的罪利 18:19-20,而以西結特別引用這兩樣性道德方面的罪惡,很可能是因為利 18:24-30說明這些罪惡將引致被擄的處罰。
●「虧負人」:SNH03238,「壓迫」、「惡待」。
◎18:7的「虧負」記載於利 25:14-17,「欠債之人的當頭」記載於出 22:25-27,對窮人恩慈的舉動在申 15:7-11有提及。
◎18:8的「不取利」記載於出 22:25;申 23:19,「審判公正」則是出於出 23:1-3,6-8;申 16:18-20。
◎18:9「遵守律法」,出於利 25:18;申 7:11。
◎18:5-8中間描述出聖經的「義人」觀念,與我們一般消極的「不做壞事」略有差異。除了不做壞事之外,還特別強調在經濟上給予弱勢者積極的幫助,這一點是我們比較少強調提及的。
●「當頭」:「抵押品」。
●「必定存活」:原文連續兩個SNH02421,「活著」「活著」。用以加強語氣。
●「作強盜」:SNH06530,「暴力的人」。
●「必要死亡」:原文連續兩個SNH04191,「死亡」「死亡」。用以加強語氣。
●18:14「便懼怕」:SNH07200,「覺察」、「注意」、「思考」。
●「欺人太甚,搶奪弟兄」:原文是「欺壓欺壓、搶奪搶奪弟兄」,用連續的詞作為加強語氣之用。
◎18:5-20的記載有如猶大王朝後期的好王希西家的後代是罪惡的瑪拿西王,後來又是好王約西亞王。
◎這一段中,猶大人的善惡觀念與華人相近,好像行善可以累積善報,行惡可以累積惡報,自己用不完還可以傳給下一代。所以18:19-20猶大人會問:上一代的惡果與善報怎麼不算了呢?下一段先知的話把猶大人導回正途:行善事,是本分,是應該的(正好及格)。所以沒有善果可以保留給後來行惡的自己或後代。但是上帝的憐憫願意讓改過向善的惡人可以存活,因此惡人改過可以因上帝的憐憫而不被上帝計算之前的惡。
2.先惡後善必存活,先善後惡必死亡 18:21-32
◎此段先知把猶大人導回正途:行善事,是本分,是應該的(正好及格)。所以沒有善果可以保留給後來行惡的自己或後代。但是上帝的憐憫願意讓改過向善的惡人可以存活,因此惡人改過可以因上帝的憐憫而不被上帝計算之前的惡。
●「正直與合理的事」:「公正與公義」。
◎18:24-26很清楚,因為做善事不能收買上帝,只是應做的。所以義人做了惡事,就因為那些惡事死亡,這是公平合理的。
●「這樣,罪孽不使你們敗亡」:原文是「免得罪孽成為你們的絆腳石」。
◎18:27-32先知說明上帝不希望惡人死亡,所以惡人要悔改,祂就留他的性命。如果知道人的希望在於上帝的憐憫與意願,而非自己的行善力量,那犯過罪的人當然要立即悔改,擁抱上帝的恩典,而非依賴不存在的「善報」。這是被擄的以色列人唯一的出路,當然也是犯過罪的人唯一的出路。
(四)個人要為自己的罪惡負責 18:1-32
◎這一段可能是因為以色列人認為自己現在面臨的災禍,是因為父輩犯的罪,而不是自己的責任,所以已經不可能避免,也沒有悔改的必要。先知說明自己要承擔自己的責任,而且惡人悔改,將會觸發上帝的恩典。
◎出 20:5;34:7;利 26:39-40似乎說明先人的罪孽的確會影響後代,不過這並不能抹殺這一代人的責任。當時以色列附近的民族,也都有因為父親的罪孽刑罰兒女的例子。
1.就算是父子,也是自己擔當自己的罪孽 18:1-20
●「酸倒了」:「弄鈍了」、「變成不鋒利了」。這個字舊約只出現四次,其中兩次在耶 31:29-30,其餘兩次在結 18:2及傳 10:10。在傳道書中使用是為了形容鈍了的鐵器(斧),這段和以西結書則使用這樣的諺語是為描繪當代的人抱怨為何要承受列祖累積的罪(哀 5:7)。
◎18:2的俗語,也出現在耶 31:29-30。不過用字的時態略有差異。
◎要注意此時以西結的受衆是「被擄的猶大人」,所以18:2是說他們被擄以前,在以色列地就用這樣的俗語,當然他們現在也一致認為自己的被擄處境是祖先的罪惡導致。
●「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必不再引用這俗語了」、「必不再用這俗語」。
●「世人」:「所有的人」。
●「犯罪的,他必死亡」:對照上下文,此處的意義是「唯有犯罪的才要死亡」。
◎18:4說明每個個體都是屬上帝的,都要個別對上帝負責。這個準則也呼應了申 24: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的記載。
●「正直與合理的事」:「公正與公義」。
●「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原文只是「不在山上吃」。不過實際上的意義就是「未曾在邱壇吃祭偶像的肉」。
●「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她:「經期」原文是SNH05079,意思是「不潔淨」,當然也指「月經中的不潔淨」,但此處可能是指更嚴重的「不潔淨」,因為利 15:24說「與月經中的女性同房要七天不潔淨」,而此處上下文都是比較嚴重的道德問題。
◎18:6前兩樣是宗教方面的罪,後兩樣是性道德方面的罪利 18:19-20,而以西結特別引用這兩樣性道德方面的罪惡,很可能是因為利 18:24-30說明這些罪惡將引致被擄的處罰。
●「虧負人」:SNH03238,「壓迫」、「惡待」。
◎18:7的「虧負」記載於利 25:14-17,「欠債之人的當頭」記載於出 22:25-27,對窮人恩慈的舉動在申 15:7-11有提及。
◎18:8的「不取利」記載於出 22:25;申 23:19,「審判公正」則是出於出 23:1-3,6-8;申 16:18-20。
◎18:9「遵守律法」,出於利 25:18;申 7:11。
◎18:5-8中間描述出聖經的「義人」觀念,與我們一般消極的「不做壞事」略有差異。除了不做壞事之外,還特別強調在經濟上給予弱勢者積極的幫助,這一點是我們比較少強調提及的。
●「當頭」:「抵押品」。
●「必定存活」:原文連續兩個SNH02421,「活著」「活著」。用以加強語氣。
●「作強盜」:SNH06530,「暴力的人」。
●「必要死亡」:原文連續兩個SNH04191,「死亡」「死亡」。用以加強語氣。
●18:14「便懼怕」:SNH07200,「覺察」、「注意」、「思考」。
●「欺人太甚,搶奪弟兄」:原文是「欺壓欺壓、搶奪搶奪弟兄」,用連續的詞作為加強語氣之用。
◎18:5-20的記載有如猶大王朝後期的好王希西家的後代是罪惡的瑪拿西王,後來又是好王約西亞王。
◎這一段中,猶大人的善惡觀念與華人相近,好像行善可以累積善報,行惡可以累積惡報,自己用不完還可以傳給下一代。所以18:19-20猶大人會問:上一代的惡果與善報怎麼不算了呢?下一段先知的話把猶大人導回正途:行善事,是本分,是應該的(正好及格)。所以沒有善果可以保留給後來行惡的自己或後代。但是上帝的憐憫願意讓改過向善的惡人可以存活,因此惡人改過可以因上帝的憐憫而不被上帝計算之前的惡。
2.先惡後善必存活,先善後惡必死亡 18:21-32
◎此段先知把猶大人導回正途:行善事,是本分,是應該的(正好及格)。所以沒有善果可以保留給後來行惡的自己或後代。但是上帝的憐憫願意讓改過向善的惡人可以存活,因此惡人改過可以因上帝的憐憫而不被上帝計算之前的惡。
●「正直與合理的事」:「公正與公義」。
◎18:24-26很清楚,因為做善事不能收買上帝,只是應做的。所以義人做了惡事,就因為那些惡事死亡,這是公平合理的。
●「這樣,罪孽不使你們敗亡」:原文是「免得罪孽成為你們的絆腳石」。
◎18:27-32先知說明上帝不希望惡人死亡,所以惡人要悔改,祂就留他的性命。如果知道人的希望在於上帝的憐憫與意願,而非自己的行善力量,那犯過罪的人當然要立即悔改,擁抱上帝的恩典,而非依賴不存在的「善報」。這是被擄的以色列人唯一的出路,當然也是犯過罪的人唯一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