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羅在非斯都面前的自我辯解 25:1-12
(一)非斯都到任三天就去耶路撒冷,猶太人的首領向他控告保羅,要求把保羅送到耶路撒冷受審。非斯都拒絕,要求猶太人到該撒利亞控告保羅。25:1-5
●「到了任」:SNG01910+SNG03588+SNG01885,「上去到了省」。
◎「祭司長」:原文型態是複數,可能指祭司的領袖們,而這時候的大祭司已經不是亞拿尼亞而是「以實馬利二世」。
●「首領」:SNG04413,「首先的」、「最重要的」,形容詞作名詞使用。
●「控告25:2」他:SNG01718+....+SNG02596,「控訴」、「控告」。
●「央告他」:SNG03870+SNG00846,「央求」、「懇求」,此詞在希臘文聖經裡是在25:2。
●「求他的情」:SNG00154+SNG05485,「請求恩惠」。
●「有權勢的人」:SNG01415,「有能力的」、「有權位的」、「足以勝任的」。
◎猶太人對非斯都的請求只有將保羅提到耶路撒冷,埋伏殺害保羅是他們私下的計謀,此次是猶太人第三次計畫殺害保羅,第一次在徒 9:23,第二次在徒23:12-15。
◎非斯都的處置相當合理,沒有必要為了保羅的案子讓他自己逗留在耶路撒冷太久,他應該回到該撒利亞處理公務,也包括處理對保羅的控訴。而此時已經過了兩年,顯然猶太公會對保羅的恨意相當強大,以至於非斯都到任第一次去拜訪耶路撒冷,就接到提審保羅的要求,且猶太人仍然計畫要執行截殺保羅的計劃。
(二)非斯都在該撒利亞審問保羅,但猶太人的控告都無法證實。保羅堅持不去耶路撒冷受審,而要去該撒面前受審。25:6-12
●坐「堂」:SNG00968,「法庭」、「裁判席」。
●「坐堂」:直譯是「坐在審判位上」。
●「提上來」:SNG00071,「押解過來」。
●「分訴」:SNG00626,「抗辯」、「辯護」。
●「該撒」:SNG02541,「凱撒」,字義是「切斷的」,此字本來是指凱撒大帝,後來被用來作為一個頭銜,專指羅馬皇帝。
●「干犯」:SNG00264,「犯罪」、「犯錯」。
●「不義的事」:SNG00091,「傷害」。
●凱撒的「堂」:SNG00968,「法庭」、「裁判席」。
●「交給」他們:SNG05483,「賞給」、「樂意施給」。
◎「上告於該撒」:這是每個羅馬公民都有的權利,不過必須負擔相關的費用,因此一般都是嚴重的訴訟才會行使這樣的上訴權。
●不「辭」:SNG00868,「免除」、「拒絕」。
●「上告於」凱撒:SNG01941,「上訴」。
●「議會」:SNG04824,「諮詢」、「會議」,此處是指「非斯都的顧問團」。
◎非斯都在耶路撒冷聽猶太人告保羅,可能以為這是一個大案子,審問起來曠日費時,因此不願意留在耶路撒冷審問。此時他大概以為這個案子蠻好處理的(反正猶太人也提不出什麼實據),或者發現得到猶太公會的合作是很重要的,所以提議要去耶路撒冷審問。不過他還是相當小心,一面說明是由他主審,而非由公會主審,一面也詢問保羅的意見。不過保羅可不想冒險跑去耶路撒冷,就算無罪釋放搞不好也走不出耶路撒冷。
◎在羅馬帝國裡,凱撒有責任保障羅馬公民免於地方首長的不當刑求或刑罰,此時非斯都尚未對保羅作出判決,而保羅預見若在耶路撒冷審判,可能遭遇不當對待,且因為23:11中耶穌的應許,故尋求凱撒的保障。
三、保羅在亞基帕王面前的自我辯解 25:13-26:32
(一)亞基帕王到該撒利亞訪問非斯都,非斯都將保羅的事件告訴亞基帕王,亞基帕王表達願意聽保羅意見,非斯都就安排保羅在亞基帕面前陳述。25:13-22
●「亞基帕王」:字義是「英雄一樣的」,此人是「亞基帕二世」,為「亞基帕一世」(大希律的孫子)的兒子。生於西元27年,在羅馬長大成人。亞基帕一世死亡時,亞基帕二世才十七歲,一直到西元50年革老丟王才開始讓他慢慢接手其父親的領土。亞基帕二世的曾祖母是猶太人,他對猶太文化相當熟悉,處事也常常為猶太人著想。他兼有管理耶路撒冷聖殿財務和委任大祭司的權限。亞基帕王二世死於西元100年左右,死後沒有留下後裔。亞基帕王以該撒利亞的腓立比為首都,將之稱為「尼祿之城」。
●「百妮基」:字義是「帶來勝利」,她是「亞基帕一世」的女兒,「亞基帕二世」的妹妹,小亞基帕二世一歲。十三歲時嫁給其叔父,七年後丈夫死亡,就回來與亞基帕二世同住,當時就有亂倫的傳言。後來曾嫁給西西里王普拉慕,又與提多將軍相戀,最後又回來與亞基帕二世同住,以王后的姿態與亞基帕二世一同出現。
●「問安」:SNG00782,「請安」、「歡迎」、「道別」,此處是「歡迎」的意思。表達亞基帕王向其轄區隔鄰的新任巡撫致歡迎之意。
●「是腓力斯留在監裡的」:原文意思「是腓利斯留下來的囚犯」。
●「祭司長和猶太的長老」:「祭司長」和「長老」在此均為複數型態,應是指「猶太公會」,是猶太教的宗教和民事領袖。
●「定....的罪」:SNG2613a,「定某人的罪」,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條例」:SNG01485,「習慣」。
●「逆料」:SNG05282,「懷疑」、「推測」、「以為」。
●有幾樣「辯論」25:19:SNG02213,「問題」、「議題」。
●「敬鬼神的事」:SNG01175,「宗教信仰」。
●卻「說」他是活著的:SNG05335「聲稱」、「主張」。
●「究問」:SNG02214,「調查」。
◎「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裡為這些事聽審嗎?」直譯是「就問他是否願意前去耶路撒冷在那裡為這些事受審判?」。
●「心裡作難」:SNG00639,「不能肯定」、「懷疑」、「迷惘」。
●「聽皇上審斷」:SNG04575+SNG01233,「皇帝的判決」。
●「皇上」:SNG04575,「值得崇敬的」、「德高望重的」,等於拉丁文「奧古士都」的意思,用來尊稱羅馬皇帝。
●「解」:SNG00375,「打發」、「差送」。
●「願」聽這人辯論:SNG01014,「希望」、「渴望」。
●聽這人「辯論」25:22:原文中沒有「辯論」一詞。
◎路加怎麼會知道兩個政治人物的私下談話?這是一個未解之謎。很可能他熟識兩位政治人物的侍衛或者內臣,所以可以知道這段對話。
(二)亞基帕和百妮基準備要聽保羅為自己辯護,非斯都先作了一些背景的說明。25:23-27
●「大張威勢」:SNG03326+SNG04183+SNG05325,「以很大的場面」。
●「眾千夫長」:SNG05506,「千夫長」的複數形態,當時有五個營(需要三個千夫長)的軍力駐紮於該撒利亞。
●「尊貴」人:SNG01851,「優越」、「首要」,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公廳」:SNG00201,指「聆聽審訊用途的大堂」,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進了公廳」:原文只有亞基帕和百妮基進了公廳,其他人已經在內等候。
◎「一切猶太人」:大概是把公會等同於是猶太人全體的代表。
●「確實的」:SNG00804,「穩固的」、「肯定的」。
●「奏明」:SNG01125,「寫」、「書寫」的意思。就是表達非斯都無法寫出適當的公函隨保羅上訴而送交羅馬皇帝。
●「主上」:SNG02962,「主人」、「主宰」,這時的羅馬皇帝是尼祿王(西元54年到68年)。考古上曾發現一個陶片上面寫著「尼祿是主的第九年」,顯示尼祿時代就有這種用法。
●「指明」:SNG04591,「使知道」。
●「不合理的」:SNG00249,「反於理性的」、「荒唐的」。
◎25:25路加再一次藉羅馬官員非斯都的口說明保羅並沒有犯罪。
◎作者路加藉由法利賽黨的文士徒 23:9、外邦人官長(千夫長徒 23:29、巡撫非斯都徒 25:25)表達保羅無罪,顯示基督徒沒有敵對猶太教,也不是社會的亂源。
◎「不指明他的罪案」:羅馬的法律規定,凡上訴的案件都要述明犯罪的內容。
◎這裡雖然沒有明說,但由非斯都的話中可以看出他為了討好猶太人卻把自己陷入一種進退維谷的狀況中。因為他明知保羅沒有罪,也知道保羅可以上訴,但他既不釋放保羅又寫不出適當的上訴罪名,就讓自己陷入麻煩之中。
◎保羅行使上訴權,讓他自己脫離猶太人的威脅,也讓非斯都解決一個難題,免得未來還要應付猶太人的煩擾。儘管如此,也讓非斯都有點陷入窘境,因為上告於凱撒的案子若不是重大而複雜,就會造成審判官被懷疑不公正或能力不足,而顯然保羅的案子並非重大或複雜,為了避免顯得不適任,非斯都邀請與當時凱撒尼祿關係良好的亞基帕二世來共同決定讓保羅上告。
二、保羅在非斯都面前的自我辯解 25:1-12
(一)非斯都到任三天就去耶路撒冷,猶太人的首領向他控告保羅,要求把保羅送到耶路撒冷受審。非斯都拒絕,要求猶太人到該撒利亞控告保羅。25:1-5
●「到了任」:SNG01910+SNG03588+SNG01885,「上去到了省」。
◎「祭司長」:原文型態是複數,可能指祭司的領袖們,而這時候的大祭司已經不是亞拿尼亞而是「以實馬利二世」。
●「首領」:SNG04413,「首先的」、「最重要的」,形容詞作名詞使用。
●「控告25:2」他:SNG01718+....+SNG02596,「控訴」、「控告」。
●「央告他」:SNG03870+SNG00846,「央求」、「懇求」,此詞在希臘文聖經裡是在25:2。
●「求他的情」:SNG00154+SNG05485,「請求恩惠」。
●「有權勢的人」:SNG01415,「有能力的」、「有權位的」、「足以勝任的」。
◎猶太人對非斯都的請求只有將保羅提到耶路撒冷,埋伏殺害保羅是他們私下的計謀,此次是猶太人第三次計畫殺害保羅,第一次在徒 9:23,第二次在徒23:12-15。
◎非斯都的處置相當合理,沒有必要為了保羅的案子讓他自己逗留在耶路撒冷太久,他應該回到該撒利亞處理公務,也包括處理對保羅的控訴。而此時已經過了兩年,顯然猶太公會對保羅的恨意相當強大,以至於非斯都到任第一次去拜訪耶路撒冷,就接到提審保羅的要求,且猶太人仍然計畫要執行截殺保羅的計劃。
(二)非斯都在該撒利亞審問保羅,但猶太人的控告都無法證實。保羅堅持不去耶路撒冷受審,而要去該撒面前受審。25:6-12
●坐「堂」:SNG00968,「法庭」、「裁判席」。
●「坐堂」:直譯是「坐在審判位上」。
●「提上來」:SNG00071,「押解過來」。
●「分訴」:SNG00626,「抗辯」、「辯護」。
●「該撒」:SNG02541,「凱撒」,字義是「切斷的」,此字本來是指凱撒大帝,後來被用來作為一個頭銜,專指羅馬皇帝。
●「干犯」:SNG00264,「犯罪」、「犯錯」。
●「不義的事」:SNG00091,「傷害」。
●凱撒的「堂」:SNG00968,「法庭」、「裁判席」。
●「交給」他們:SNG05483,「賞給」、「樂意施給」。
◎「上告於該撒」:這是每個羅馬公民都有的權利,不過必須負擔相關的費用,因此一般都是嚴重的訴訟才會行使這樣的上訴權。
●不「辭」:SNG00868,「免除」、「拒絕」。
●「上告於」凱撒:SNG01941,「上訴」。
●「議會」:SNG04824,「諮詢」、「會議」,此處是指「非斯都的顧問團」。
◎非斯都在耶路撒冷聽猶太人告保羅,可能以為這是一個大案子,審問起來曠日費時,因此不願意留在耶路撒冷審問。此時他大概以為這個案子蠻好處理的(反正猶太人也提不出什麼實據),或者發現得到猶太公會的合作是很重要的,所以提議要去耶路撒冷審問。不過他還是相當小心,一面說明是由他主審,而非由公會主審,一面也詢問保羅的意見。不過保羅可不想冒險跑去耶路撒冷,就算無罪釋放搞不好也走不出耶路撒冷。
◎在羅馬帝國裡,凱撒有責任保障羅馬公民免於地方首長的不當刑求或刑罰,此時非斯都尚未對保羅作出判決,而保羅預見若在耶路撒冷審判,可能遭遇不當對待,且因為23:11中耶穌的應許,故尋求凱撒的保障。
三、保羅在亞基帕王面前的自我辯解 25:13-26:32
(一)亞基帕王到該撒利亞訪問非斯都,非斯都將保羅的事件告訴亞基帕王,亞基帕王表達願意聽保羅意見,非斯都就安排保羅在亞基帕面前陳述。25:13-22
●「亞基帕王」:字義是「英雄一樣的」,此人是「亞基帕二世」,為「亞基帕一世」(大希律的孫子)的兒子。生於西元27年,在羅馬長大成人。亞基帕一世死亡時,亞基帕二世才十七歲,一直到西元50年革老丟王才開始讓他慢慢接手其父親的領土。亞基帕二世的曾祖母是猶太人,他對猶太文化相當熟悉,處事也常常為猶太人著想。他兼有管理耶路撒冷聖殿財務和委任大祭司的權限。亞基帕王二世死於西元100年左右,死後沒有留下後裔。亞基帕王以該撒利亞的腓立比為首都,將之稱為「尼祿之城」。
●「百妮基」:字義是「帶來勝利」,她是「亞基帕一世」的女兒,「亞基帕二世」的妹妹,小亞基帕二世一歲。十三歲時嫁給其叔父,七年後丈夫死亡,就回來與亞基帕二世同住,當時就有亂倫的傳言。後來曾嫁給西西里王普拉慕,又與提多將軍相戀,最後又回來與亞基帕二世同住,以王后的姿態與亞基帕二世一同出現。
●「問安」:SNG00782,「請安」、「歡迎」、「道別」,此處是「歡迎」的意思。表達亞基帕王向其轄區隔鄰的新任巡撫致歡迎之意。
●「是腓力斯留在監裡的」:原文意思「是腓利斯留下來的囚犯」。
●「祭司長和猶太的長老」:「祭司長」和「長老」在此均為複數型態,應是指「猶太公會」,是猶太教的宗教和民事領袖。
●「定....的罪」:SNG2613a,「定某人的罪」,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條例」:SNG01485,「習慣」。
●「逆料」:SNG05282,「懷疑」、「推測」、「以為」。
●有幾樣「辯論」25:19:SNG02213,「問題」、「議題」。
●「敬鬼神的事」:SNG01175,「宗教信仰」。
●卻「說」他是活著的:SNG05335「聲稱」、「主張」。
●「究問」:SNG02214,「調查」。
◎「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裡為這些事聽審嗎?」直譯是「就問他是否願意前去耶路撒冷在那裡為這些事受審判?」。
●「心裡作難」:SNG00639,「不能肯定」、「懷疑」、「迷惘」。
●「聽皇上審斷」:SNG04575+SNG01233,「皇帝的判決」。
●「皇上」:SNG04575,「值得崇敬的」、「德高望重的」,等於拉丁文「奧古士都」的意思,用來尊稱羅馬皇帝。
●「解」:SNG00375,「打發」、「差送」。
●「願」聽這人辯論:SNG01014,「希望」、「渴望」。
●聽這人「辯論」25:22:原文中沒有「辯論」一詞。
◎路加怎麼會知道兩個政治人物的私下談話?這是一個未解之謎。很可能他熟識兩位政治人物的侍衛或者內臣,所以可以知道這段對話。
(二)亞基帕和百妮基準備要聽保羅為自己辯護,非斯都先作了一些背景的說明。25:23-27
●「大張威勢」:SNG03326+SNG04183+SNG05325,「以很大的場面」。
●「眾千夫長」:SNG05506,「千夫長」的複數形態,當時有五個營(需要三個千夫長)的軍力駐紮於該撒利亞。
●「尊貴」人:SNG01851,「優越」、「首要」,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公廳」:SNG00201,指「聆聽審訊用途的大堂」,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進了公廳」:原文只有亞基帕和百妮基進了公廳,其他人已經在內等候。
◎「一切猶太人」:大概是把公會等同於是猶太人全體的代表。
●「確實的」:SNG00804,「穩固的」、「肯定的」。
●「奏明」:SNG01125,「寫」、「書寫」的意思。就是表達非斯都無法寫出適當的公函隨保羅上訴而送交羅馬皇帝。
●「主上」:SNG02962,「主人」、「主宰」,這時的羅馬皇帝是尼祿王(西元54年到68年)。考古上曾發現一個陶片上面寫著「尼祿是主的第九年」,顯示尼祿時代就有這種用法。
●「指明」:SNG04591,「使知道」。
●「不合理的」:SNG00249,「反於理性的」、「荒唐的」。
◎25:25路加再一次藉羅馬官員非斯都的口說明保羅並沒有犯罪。
◎作者路加藉由法利賽黨的文士徒 23:9、外邦人官長(千夫長徒 23:29、巡撫非斯都徒 25:25)表達保羅無罪,顯示基督徒沒有敵對猶太教,也不是社會的亂源。
◎「不指明他的罪案」:羅馬的法律規定,凡上訴的案件都要述明犯罪的內容。
◎這裡雖然沒有明說,但由非斯都的話中可以看出他為了討好猶太人卻把自己陷入一種進退維谷的狀況中。因為他明知保羅沒有罪,也知道保羅可以上訴,但他既不釋放保羅又寫不出適當的上訴罪名,就讓自己陷入麻煩之中。
◎保羅行使上訴權,讓他自己脫離猶太人的威脅,也讓非斯都解決一個難題,免得未來還要應付猶太人的煩擾。儘管如此,也讓非斯都有點陷入窘境,因為上告於凱撒的案子若不是重大而複雜,就會造成審判官被懷疑不公正或能力不足,而顯然保羅的案子並非重大或複雜,為了避免顯得不適任,非斯都邀請與當時凱撒尼祿關係良好的亞基帕二世來共同決定讓保羅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