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第 20 章

二、十誡的頒布 20:1-17

出 34:11-26;利 19:1-18;申 5:6-21;27:15-26

◎猶太傳統認為以色列人出埃及後走了47天到達西奈山,第五十天,也就是五旬節領受十誡。

◎以色列並非第一個,也不是惟一一個有明文記載律法文件的民族,這一點在我們看十誡前要銘記在心。早在以色列人之前,就有許多古代律例,例如蘇默人、巴比倫人、亞迦得人都有自己的法典。不過並沒有發現古埃及有法典,可能是因為古埃及以法老王為神明,所以法老王的話就是律法。

◎古代拉比數算過,五經中共有 613條律例,其中最著名的當然就是十誡,可以算是總綱,是處理人際關係的基本道德原則。

◎當時的法典是以「判例法」為主,詳細列出那一種罪行要處以怎樣的刑罰,使用「因果式的語句」("如果你......我就......")。十誡卻是禁止或要求某種行為的「apodictic law」、「categoric law」、「明文」、「絕對法」,這在當時的法律中是比較少見的。

◎十誡的分法,一般是用祈使式動詞來判斷,但即便如此,還是可以有九條或十條的爭議,不過由於出 34:28很明確提到摩西刻在石版上的約章是「十」條誡,所以總數是十條是沒有爭議的,只是如何算,目前沒有一致看法。

A.猶太人的分法:20:1-3第一誡 20:7第二誡 20:17第九誡與第十誡。
B.基督教傳統分法:20:3第一誡 20:7第二誡 20:17第九誡與第十誡。
C.新教分法:20:3第一誡 20:4-6第二誡 20:17第十誡。西元1520年以後慈運理和加爾文推動的。

◎十誡發言的對象都是「你」(第二人稱陽性單數)。用單數的目的是要把每條誡命向社群成員個別傳達,每一條都是直接要求每個人要遵守的。用陽性的格式可能是因為希伯來聖經以男性為尊的本質使然,且婚姻配偶被視為一個單位,並沒有暗示女性可以豁免或不需遵守的意味。實際的意義就是「每個人」、「每個個體」都要遵守。

◎這段經文傳統上稱為「十誡」,必須放在耶和華向以色列人顯現的脈絡,不可解離閱讀。有許多研究比較其和古代近東法律系統,最重要的是舊約律法本質不是為了限制人,而是自由的憲章,是啟示的法則。此段經文中有些較長或重複的,都是以色列人有困難遵守的,所以要特別提醒。

◎關於「十誡」 (Ten Commandments)的討論:

a.常有人稱之為「十言」 (Decalogue),這詞來自於「十句話」的希臘文(deka logoi),logos也有「律法」的意思。因為希伯來聖經從來沒有說過這些話是律例。
b.除了出 20,「十誡」也記錄在申 5:6-21,只是出埃及記和申命記的版本稍為不同,例如要守安息日的理由不同(見 20:8註釋)。有學者認為這是正典中最早出現的重複記錄。
c.申 19也有十誡記載但不太完整,一般認為是申 19這段引用了出 20這邊的版本。
d.一般認為十誡是以色列人最早期的身分認同的一部分,會放在約櫃中(25:10-22; 37:1-9)表示在當時應該就是社群憲章。但是到了王國時期(西元前十世紀到六世紀)是否仍佔重要的位置有所爭議,但在蒲草紙抄本(Nash Papyrus)還有昆蘭社團的文件內都有證據顯示誦讀十誡是被擄後聖殿日常禮儀的一個項目。

(一)前言 20:1-2

●「話」:SNH01697 「話語」。這個希伯來字又有「言論」或「聲明」的意思。20:1只有用 SNH01697 這個字,只提到神說了一些「話」而沒有講明數目是十。但是在34:28以及申 4:13; 10:4則用「十言」(和合本譯為「十條誡」)指稱摩西刻在石版上的約章。

◎這一段的意思是:上帝有權頒布誡命。猶太人稱「十誡」為「十句話」、「十言」。

◎舊約的律法中,只有十誡是上帝親自發言,親自刻在石板上,其他都是摩西轉達。

●「我是耶和華」:等於是重複摩西3:5-18上帝啟示自己的經驗。

◎照當時的立約慣例,也都會有一段前言說明宗主國的貢獻與恩惠。此處就是說明上帝曾經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

(二)人對上帝應該有的態度 20:3-11

1.第一誡:不可以有別的神 20:3

○新約聖經中的約 14:6和這第一誡彼此相應。

●「除了我以外」:「在我的面前」。

●別的「神」:是「陽性複數」型態,這個複數也可能是「尊貴的多數」(實際的意義是單數)。

◎由於這一誡的文字「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許多人開始討論以色列人是不是「獨一神論」(字面意義可能表示以色列人知道有其他的神,只是必須只敬拜上帝)。但這個誡命並非要解釋「有沒有其他神」,而是要命令以色列人「不可以敬拜其他神」,因此不管有沒有其他神,要在短短的文字中說明「不可拜別神」,就是要用「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這七個原文字。至於有沒有其他神,聖經其他地方自然有詳細說明申 4:35,39

◎古代法典從來沒有禁止敬奉其他神明的規定,所以這把以色列的宗教從古代當地附近的宗教中分別了出來。

◎第一條誡命是所有律法的基礎,內涵是要尊重神的獨一性。

2.第二誡:不可以雕刻偶像 20:4-6

○對應新約聖經:約 4:24

●「雕刻」:「製作」、「製造」。

●「偶像」:「神像」。

●「形像」:「形狀」、「樣子」。

◎這一誡的內涵是要尊重神屬靈的本質。

◎對應簡潔扼要的第一誡,這段包含冗長動機子句的第二誡基本的用意是反造像(aniconic)。

◎當時的近東民族都會有人物化的祭祀神像傳統,因此以色列人將會在這方面與古代文化產生重大分歧。也許也是因為這個禁令與當時的習慣差異太大,所以有執行上的困難,所以才會加上一大段長長的禁止條文和違令者會受到的懲罰。

◎此處並非只禁止「雕刻」,運用任何製造出來的偶像來敬拜,甚至用雕像來敬拜耶和華都被禁止。敬拜其他的神本來就不行,拿雕像來代表上帝,也是對造物者的侮辱與褻瀆。

◎第二到四誡設定以色列人和耶和華的關係。耶和華是「那永遠是」(The One Who Always Is, 參3:13-15)創造一切,祂在所有被造物中,但也超越所有被造物,不能用任何受造物來代表祂。只能照著祂所是(I AM)來敬拜。

●「忌邪」:SNH07067 這個字只用於神,且僅出現六次(20:5; 34:14; 申 4:24; 5:9; 6:15)在舊約聖經內。這個字並不是指人類那種嫉妒或小心眼或猜疑之類的卑劣情緒,而是專指有人或物企圖奪去我們愛神之心時神的感受。這個字的字源是「面色轉紅」之意,是神的本性之一。有學者認為翻譯為「熱忱」可能更為貼切。這個字也顯示上帝對人的敬拜之強烈感受,令人震撼。

●「追討」:SNH06485,「訪問」、「參與」,上帝訪問,就會帶來福氣或審判,此處就是「審判」的意思。

●「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實際的意義應該是指「活著的家人」。

●「慈愛」:「長久的慈愛」、「忠誠的慈愛」。

●「千代」:此處到底是千人還是千代有所爭議,因為原文並沒有「代」這個字,只有數字「千」。但從希伯來文對句法來看,比較可能是承接 20:5 而是指「千代」。

20:5-6指的應該是上帝對恨祂與愛祂的人都有極大的處罰與恩典,但是祂的恩典遠遠超越處罰。

3.第三誡:不可以妄稱上帝的名 20:7

○對應新約聖經:太 5:33-37

●「妄」:SNH07723,「空虛」、「虛妄」、「虛謊」。

●「稱」:「舉」、「承擔」、「帶」、「拿」。

●「妄稱」:「空泛或虛謊的使用」。

●「以他為無罪」:SNH05352,「判為無罪」、「宣告無罪」。這句話的動詞形式幾乎只用於神,且以神為主語,指神不會免除某人被判刑受罰。

◎歷史上許多人認為實際上這一誡禁止的是「起假誓」、「把耶和華的名字納入咒語中」、「以耶和華的名字稱呼偶像」、「人用異教的方式,以為稱呼神明的名字可以操控神明」。不過這一誡禁止的應該更為廣泛,包括把上帝的名字當成無意義的口頭禪,假先知托上帝的名字發虛謊的預言等等。

◎猶太人就是因為為了避免觸犯這條誡命,所以從不提及「耶和華」的名,而是以 Adonai (「阿多乃」) 來替代神的名。

◎很難想像這是第三誡,我們自己和身旁多少人濫用上帝的名字?

4.第四誡:要守安息日 20:8-11

○對應新約聖經:太 12:5,6,11,12; 可 3:4; 路 13:15; 約 7:22,23

◎十誡中僅有此條與20:12孝敬父母,是用「當」而非「不可」開頭。不過這條誡命有一段較長的說明,可能是不容易遵守的誡命。

●「記念」:「記得」、「回想」,常用於強調聖約的義務。

◎相同的誡命記載在申 5:12,用「當守」兩個字。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原文是「記念安息日,將它分別為聖」。

●一切的「工」:SNH04399,指「日常的工作,職業」。

◎此處認為設立安息日的理由是上帝創造到第七日安息,申 5:12-15則提及出埃及的經歷,讓奴僕休息也是安息日的理由。

●「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原文是「並(住)在你大門的寄居者」。實際的意義應該也是「中間的寄居者」。

●「定為聖日」:SNH06942,「使成聖」。

◎這一誡要求時間中有一段要分別為聖,奉獻給上帝。

20:10居然提到「牲畜」,表示上帝也在乎「牲畜」的休息。

◎許多人企圖從巴比倫文化中的 Sabattu 來說明以色列可能是仿他們第七日為休息之日。巴比倫雖然規定第七日是休息,但卻是凶日,所以這日子才什麼都不做。迦南人也有類似的日子,但也是指不祥之日,這和以色列人當守的安息日意義是相反的。對以色列人來說,安息日是立約的記號(結 20:12),是為了歡歡喜喜的敬拜神而設立的日子。

◎新約時代時猶太人將守安息日加添成許多嚴苛的條例,不可做的事有39大類,還有數不清的細則。若要不觸犯安息日最好的作法就是躺在床上一動也不動。但安息日的本意並非如此,安息日並不是給予人重擔的日子,而應該是賦予人特權的日子。

(三)人對其他人應該有的態度 20:12-17

1.第五誡:要孝敬父母 20:12

○對應新約聖經:弗 6:2

◎這是十誡中唯二正面誡命的第二條。

●「孝敬」:SNH03513 「使之得尊榮」。這個字就是之前神降十災時用來描繪法老王「心硬」的同一個字 (8:15,32),出自 「沉重、發沉」。這邊使用這個動詞是用加強語氣,用的是祈使式。意思是「使之得尊重, 尊敬, 尊榮」。

20:12後半提到守這誡命的祝福與土地有密切關係。「神所賜你的地上」應該是指「應許之地」。

弗 6:2說「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而且是沒有附帶條件的。在這個時代或許我們已經不再認為「孝敬父母」是很重要的道德,但是十誡中卻是要求我們必須使父母得到尊榮,這很值得我們多加思考。

◎此處沒有用「順從」而用「孝敬」這個字,因為「孝敬」這個字要求的不只是順服,而且是尊敬尊重,如同形容人與神的關係那樣。

◎此處提及父母雙親,利 19:3類似的教導中甚至先提母親再提父親,在當時重男輕女的時代,是很特殊的狀況。應該是有提昇母親地位的用意。

2.第六誡:不可殺人 20:13

○對應新約聖經:太 5:21-26

●「殺人」:SNH07523 「謀殺、殺死」。至少有三個希伯來動詞是用來描述殺人,20:13使用的這個希伯來字在此處是舊約第一次出現,而後出現在39節經文內,卻沒有一次用於描述在爭戰或自衛中殺人,也沒有用於指宰殺動物。這個詞也沒有用神當作主語。所以這個字應該可以解釋是非法使用武力取去他人的性命。此字是很特殊的字,除了希伯來文之外,附近的語言、文字找不到相關的同源語。

◎這條誡命常被用來討論是否可以殺生這樣的議題:

a.此處應該只是禁止未經許可的殺人行動,意即不是人人可以自行持法將人處決。但此處應該沒有禁止死刑 (創 9:6) 。
b. 以色列律法是容許在戰場上殲滅敵人:申 13:15;撒上 15:3
c. 以色列律法也容許殺死姦夫淫婦: 利 20:10
d. 以色列律法甚至容許血債血還: 民 35:19
3.第七誡:不可姦淫 20:14

○對應新約聖經:林前 6:18-20; 加 5:19-20;太 5:27-30

●「姦淫」:通常是指「與有夫之婦的婚外性行為」,不論是已經結婚或僅僅是訂婚。

◎這一個誡命是強調婚姻制度的不可被侵犯。利 20:10記載男女都必須處死。

◎古代附近的民族都認姦淫是大罪,但舊約聖經認姦淫行為不但是得罪人,也是得罪耶和華。因為選民與耶和華立約,正如夫婦的立約一樣。因此,舊約常用犯姦淫之大罪,來描寫以色列人背約敬拜偶像。

4.第八誡:不可偷盜 20:15

○對應新約聖經:路 6:38; 弗 4:28

●「偷盜」:SNH01589 「偷竊」。這個字在舊約聖經其他處都有直接賓語隨後,指被偷的東西或被拐帶的人,但 20:15這邊一樣是"兩字誡命(動詞+否定副詞)",沒有特別指明被偷盜的對象,只有說嚴禁偷盜。

◎這條誡命等於是尊重人類的「財產權」。

5.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20:16

●「假」見證:SNH08267原文有「說謊」之意。

●「作假見證」:指在法庭上用假證詞陷害人。

◎由於假見證的結果常常就是「謀殺」,所以是相當嚴重的罪行。

◎這一誡可參考:

a. 利 19:11 :禁止說謊
b. 何 4:2 :「不踐前言」即作假見證
c. 王上 21:10,13; 太 26:59-61:作假見證足以叫無辜的人致死
d. 申 19:16-19:作假見證足以毀壞別人的名譽

◎五經有律例規定不得憑一個見證人定死刑,見 民 35:30申 19:15 ,可見這的確是一個社群的問題之一。

●陷害「人」:SNH07462「朋友」、「同伴」。這邊這個詞對當時的社群意味的範疇有多大,是僅指鄰舍,或更廣泛則不得而之。

6.第十誡:不可貪心 20:17

○對應新約聖經:弗 5:5, 林前 5:10 (貪心就如同拜偶像)

●「貪戀」:SNH02530,「渴望」、「貪圖」。指「對無法以正當手段獲得之物的渴想」。

●「房屋」:SNH01004 。可以指建築物,就是房屋,但是也有人認為也可以引伸到較為籠統的「家庭」概念,指家庭的成員、牲畜、土地和一切的用具。因為到20:17後半就詳列家庭的內容。

◎此處比較奇怪的是孩子沒有包括在家庭的名單內。

◎這一誡可參考:

a. 創 3:6: 夏娃貪食禁果
b. 王上 21: 亞哈王貪愛拿伯的葡萄園
c. 撒下 11:2-21: 大衛貪戀烏利亞的妻子

◎這一誡和其他不同之處,是以重複形式出現,「不可貪戀.....」出現了兩次,分別帶出不同賓語。所以有一些傳統把這一節分成兩誡。

出 20:17把不可貪圖別人的房屋列為最優先,申 5:21 則是把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列入最先的禁令。

◎許多人注意到這是六到九誡的一個總結,也是對內心動機的一個禁止。相對於六到九誡是對外顯罪行的禁止,第十誡更是直指內心的動機。

三、以色列百姓對上帝的降臨感到害怕,要求上帝不要直接向他們說話20:18-21

◎這一段接續19:25記載的情景。

●「見」:SNH07200 原文有親身經歷的意思。

●「雷轟」:原文是「聲音」。

●「閃電」:原文是「火炬」。創 15:17也是用此字SNH03940 來描述與亞伯拉罕立約的上帝之顯現。

●「就都發顫」:原文「百姓看見就都發顫」。

20:18出現兩個「看見」,而以色列人的經歷總結在這兩個「看見」之中。

◎此時摩西的中保地位被確立,因為百姓請求摩西代替上帝向他們發言,百姓不願意直接面對上帝。許多學者提及後來上帝要設立祭司當神與人之間的「中保」,跟此時以色列人拒絕直接面對上帝有關。

●「試驗」:SNH05254 意義是「測驗」,但包含有「嘗試,直接經驗,親身經歷」的意思。

●「犯罪」:SNH02398 「矢不中的」。

20:20摩西發言的意思是上帝親自降臨有兩大目的:一是試驗以色列人,另一是讓以色列人敬畏祂。一般認為以色列人是通過上帝的「試驗」的,因為他們表現出對上帝的敬畏。但若「試驗」是取「直接經驗」的意思,就沒有「試驗成功與否」的問題。

●「幽暗」:SNH06205,「烏雲或密雲」、「漆黑」、「烏黑」。

◎英國詩人鄧恩(John Donne)在「在緊急際遇中的靈修」中提到了一個禱告 “So give me, O Lord, a fear, of which I may not be afraid.” (主啊,給我一種敬畏,是我可以不為之而恐懼的!)若是我們對上帝有真正的敬畏,這樣的敬畏會把其他不必要的恐懼給排除掉。

四、上帝與以色列人的約書 20:22-23:33

20:22-23:33這整個部份通常被稱為「約書」,這名詞是從 24:7 而來。這些律例不像其他法典,對於有罪之人少用野蠻的刑罰,對於司法人員也沒有優待條例,而且觸犯這些律例的人會處以立即執行的刑罰(死刑、罰鍰、賠償),並沒有以監禁為刑罰的一種。這些律例也較看重人的生命高於物質的價值,相較於其他拉比法典看重財產權多於人權有所不同。

(一)敬拜的基本原則:以色列人已經親眼看到上帝的降臨,所以絕對不能製造偶像,要按照規矩獻祭給上帝 20:22-26

20:22「 你們自己看見....」原文和19:4「鷹之翅膀」詩歌的開頭一樣。連結耶和華之臨在,強調約書是耶和華所要求的,不是摩西的。

●「與我相配」:SNH00854,「與....一起」、「接近....」。

●「金銀的神像」:直譯是「銀的神和金的神」,「神」都是複數型態。

●「土壇」:「土製祭壇」。

●「獻」:SNH02076原文「為獻祭宰殺」。

●「燔祭」:是一種把祭物全部燃燒獻給神的祭。

●「平安祭」:部份祭肉焚燒獻給神,部份祭肉由祭司和獻祭者分享的祭禮。

●「記下」我名:SNH02142,「提說」、「紀念」、「回想」。第一人稱單數Hif'il型態,翻譯成「我使人紀念」。

●「凡記下我名的地方」:「各個我使人紀念我名的地方」。

20:24-26約書開頭就強調祭壇,代表所有的律例都是從耶和華顯現開始。

20:24重點不是在講可以有幾個聖所,而是要照上帝的旨意決定敬拜的地點,並且只要上帝訂定聖所,祂就會去賜福給獻祭的人。

●「石壇」:「石頭祭壇」,原文型態顯示這是「許多個石頭製成的祭壇」。

◎不可用「鑿成的」石頭:「砍」、「劈」。

●「家具」:SNH02719,「劍」、「刀」、「切割石塊的工具」。

◎「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巴勒斯坦附近被挖掘出不少此時代的祭壇,都是用未鑿成的石頭建的。但是但和別是巴的祭壇卻是經過加工處理的石頭建成的。後來馬加比時代潔淨聖殿和希律王建造聖殿時,都使用未鑿過的石頭,或不使用鐵器來製造祭壇。

◎為何要求使用「土製祭壇」與「粗石祭壇」,有許多人提出許多理由。聖經直接給的理由是「切割將會污穢祭壇」,但沒說為甚麼。有人認為可能跟附近的迦南宗教風俗相關。另有人注意到這兩類祭壇都可以很快「復原」,因此不會創造出「聖地」。另一種說法,是認為沒有加工修整的石頭,表示其天生完整無暇,不必修整就可以用以建造祭壇,與神的神聖相匹配。

◎「臺階」:米吉多曾經被挖掘出西元前3000-2500年的有臺階祭壇。以西結書中預言未來的祭壇就有臺階結 43:17

●「下體」:SNH06172,字義是「赤身」、「下體」。

◎後來祭司敬拜,就穿褲子遮蔽下體出 28:42;利 6:10

20:22-26強調神的同在不會顯為神像,但要有祭壇的理由是要讓人能透過獻祭這個舉動而進入上帝的同在中。此處關於如何建祭壇有兩個要點:第一是壇是簡單的,用土或未經鑿過的石頭築成,且壇要矮,雖沒有特別的形狀但基本上須高過周圍的土地;第二是人只能在上帝視為神聖的地方可以築壇求告上帝(原文是「我使人紀念」)。

◎到了申命記禁止人在聖殿祭壇外的地方獻祭。這段記載並沒有提到祭司。不過在創世記中以色列人的先祖就是以類似此處記載的方式獻祭,士師記中的兩個人物基甸和瑪挪亞在當地的祭壇獻祭時也沒有祭司在場(士 6:20-27;13:16-19)。

◎整個崇拜規則要求完美聖潔,我們目前的敬拜有這樣子完美聖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