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第 22 章

(五)偷竊的賠償規定 22:1-4

21:33-22:15這段經文提及多項侵犯他人財產的罪。

22:1-22:17有一個很明顯的句型:「若......就要......」,這種就是有先決條件,用「如果」為開頭。但接下來22:18-23:19就是另一種沒有妥協空間也沒有先決條件的明確規則,開頭就是用「不可以......」。

◎為何牛要賠償五倍,羊只要四倍?可能因為牛要花比較久的時間訓練、價格較高,而且不是很快就能替換。另有人認為牛的體型較大,所以不太可能是臨時起意要偷,而是預謀偷竊。

●「挖窟窿」:原文是「強行闖入」、「盜竊」。

22:2提到挖窟窿就相當於現在的破門而入,因為在古代的房子通常是用砂土合成的泥磚製成,所以可以在牆角挖洞進入屋內偷竊。

22:2-3可以想見當時的背景中,竊盜多半是在夜黑風高的晚上,所以22:2沒有描述時間,僅說「竊盜時」。而22:3才提及比較少有的「日間竊盜」。不過即使是抵抗竊賊,聖經也禁止物主報復過度,隨意取竊賊生命。

22:2-3沒有說明到底「流血的罪」懲罰為何,但可以想像一定不是以「謀殺者死」的刑罰懲罰。

◎為何活牛羊賠兩倍,死或賣掉的牛羊賠四、五倍?可能是因為死或賣掉的牛羊比較難估價,也可能是因為竊賊殺死或販賣牛羊,證實他不是臨時起意,也沒有後悔的心,而是故意竊盜牟利。

(六)損毀的賠償規定 22:5-15

22:7-8,10-13這段經文提及把財物或牲畜交付別人看守牽涉到更複雜的責任問題,若有東西被偷去,發生兩造各執一詞的案例時,要將情況交由「審判官」(上帝)化解僵局。若受託看管的人在上帝面前起誓,這就成為他無罪的可信證據。

●田裡去「吃」:SNH01197「點燃」、「燒盡」、「消耗」。

●田園,都「燒盡」了:也是SNH01197

22:5-6兩節應該都是無心之過,「焚燒荊棘」通常是處理田間雜草的標準作法。但是無心之過釀成別人的損失,也應該要大方賠償損失。

●就近「審判官」:SNH0430 陽性複數,指「上帝、神、神明」。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任何有關侵權的案件」、「任何爭訟的案件」。

●「定誰有罪」:原文是SNH07561,也是複數形式,不過此處應該跟創 20:13;31:53及本節的SNH0430一樣,都是「尊貴多數」的意思。

22:9訂出侵佔或偷竊就是賠償兩倍,由上帝(可能透過烏陵土明一類大家熟悉的途徑)來審判。

●「憑著耶和華起誓」:原文「耶和華的誓言」,表示用最嚴厲的咒詛起誓。

●「罷休」:原文「接受」。

◎工作疏忽導致的損失,只要賠償損失,不用加倍賠。但合理的損失(如:被野獸吃掉)則不用賠償。

22:13需證明牲畜被野獸撕碎,可參考創 37:31-32約瑟被賣的故事。

22:14-15應該是指向人借或租家畜來耕田一類的狀況。

(七)淫亂的相關規定 22:16-20

●「受聘的」處女:「被許配」。

●「處女」:SNH01330。這個字在舊約中出現50次(50節),幾乎全部都是指已達適婚年齡的年輕女子,所以此處並不一定是指生理上的處女。此處的意思是一個男人與適婚女子性交就應該付上責任。實際上也不可能檢驗被引誘的女子到底是不是生理的處女。

●「與她行淫」:原文是「與她一同躺臥」,就是「性交」的意思。

●「聘禮」:SNH04117「因付出對等價值而獲得」。22:16 用的這個字舊約僅出現這麼一次。到下一節 22:17 則是使用 SNH04119 「聘禮」這個字,源自於SNH04117 這個字。SNH04119 在舊約也僅出現三次,除了此處,另外分次分別在 創 34:12撒上 18:25

◎「聘禮」:申 22:29規定聘禮是五十舍客勒銀子(567公克)。

◎處女的聘金比非處女的聘金豐厚,「誘姦」對女子的家庭是一種重大的財務損失。因此這個條例補償這個財務損失,也等於是禁止以色列人犯這樣的罪。

22:16-17的裁決並沒有處理引誘或強姦已訂婚女人的情況,有兩種情況參考申 22:23-29

●「行邪術的女人」:SNH03784「女巫」的意思。利 20:27記載男性巫師也要被治死。這個字舊約僅出現六次:7:11 (埃及術士); 22:18 (此處); 申 18:10; 代下 33:6; 但 2:2;瑪 3:5

申 18:9-14有明文禁止九種魔法和占卜術。

●「治死」:SNH04191「死」連續出現兩次。此處是雙重形式動詞表達,強烈地凸顯其可憎惡的程度。

◎迦南地流行人獸交,是一種生殖宗教的儀式,被認為可以促進生育。利 18:23;20:15-16也責備這是「逆性的事」,人獸都必須處死。

●「祭祀」:SNH02076,為獻祭宰殺。

●「別神」:馬所拉原文僅「神明」,沒有「別」字。

●「必要滅絕」:SNH02763,「完全地毀壞」、「被奉獻以毀壞」、「滅絕」。

22:20此處把人滅絕可能表達除了取去其性命之外,也毀掉那人的財產。

22:20將犯罪的人滅絕的記載,可參考:民 31:15-17; 申 7:2; 申 20:16-17;書 6:21; 10:11; 11:12; 士 21:11; 撒上 15:3; 27:9-11

(八)善待寄居的、孤兒、寡婦、貧窮人等弱勢相關規定 22:21-27

利 25:5-8以及 申 10:18-19; 23:19-20 詳細記載這方面的相關法令。

◎相關經文:申 10:18; 14:29; 24:17; 26:13; 詩 68:5; 賽 1:17; 耶 7:6; 22:3;何 14:3; 亞 7:10

●「虧負」:SNH03238,「壓迫」、「壓制」、「惡待」。

●「欺壓」:SNH03905,「壓」、「壓迫」。

●「苦待」:SNH06031,「卑微」、「苦待」。

22:21-24上帝給予相當強烈的警告。如果以色列人苦待最弱勢的三種人,上帝將給予嚴厲的懲罰,讓以色列人的親屬淪為這樣的弱勢階層。

●取「利」:SNH05392 「利息、高利」。源自於 SNH05391SNH05391 原意是「咬、咬一口」,參考 申 23:20。(申 23:19;23:20則用 SNH05391。)

22:25規定借貸給以色列人不可以取利。事實上借貸收取利息是附近法典的通則,一般只是規定不可以收取暴利(30%以上),只有聖經規定「不可取利」。

●「衣服」:「外袍」。

●「當頭」:SNH02254,「抵押品」。

●「只有這一件當蓋頭」:「唯一的遮蔽物」。

●「蓋身的衣服」:「蓋他的皮膚的他的衣服」。

◎「我是有恩惠的」:SNH02587+SNH0589是上帝對弱勢者基本的態度,也是這「約書」中相關處理方式的基礎。

22:26-27的緣由是因巴勒斯坦的夜晚通常相當寒冷,參考摩 2:8; 結 18:12,16; 伯 22:6

◎此處提到對窮人,不可剝奪他賴以維生的財產。我們是否也這樣善待窮人?

(九)對待上帝的條例 22:28-31

●「毀謗」神:SNH07043,「詛咒」、「看輕」、「使之不重要」。此字和 21:17提到的「咒駡」父母所用的字相同。

◎「毀謗」:有學者Brichto認為是此字的內涵是「不尊重神所設定期望人達到的標準」,包括以下不可毀謗官長,不可留下該獻祭之物,不可吃不潔的肉。

●「毀謗」你百姓的官長:SNH00779,「詛咒」。

●「官長」:SNH05387,「被高舉者」。

22:28平行地宣告了任何用褻瀆口吻咒駡人或上帝是極嚴重的過犯,這不是決疑法的條文,五經其他地方都明言犯此罪行者要處死利 24:10-23; 王上 21:1-16

●「莊稼中的穀」:SNH04395,「充滿」、「盛產」。

●「酒醡中滴出來的酒」:SNH01831,「汁 (酒或油)」。

◎在出埃及記,只有此處22:3123:19提到有關於食用的條文;相較之下,利未記和申命記則有大量與食物有關的規則。(參考 利 11:1-47; 申 14:3-21)

◎此處的意思是應該給上帝與上帝的代表言語上的尊重,且該給上帝的奉獻不可延遲,可能被污穢(放血有問題)的肉,不可以為了經濟因素還是拿來吃。我們今日,是否對上帝還有這樣的尊敬?應當納給神的奉獻,是否推三阻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