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第 1 章

壹、獻祭原則,除罪及與神恢復關係的程序 1:1-15:33

一、獻祭相關的條例 1:1-7:38

1:1-5:196:1-7:38兩次提及獻祭的規定。其中的編排也略有不同。一般學者認為前者是對一般民眾的教導,後者是為了祭司執行獻祭禮儀所需。

◎這一段講到「燔祭」、「素祭」、「平安祭」、「贖罪祭」、「贖愆祭」這五大祭儀。其中前三個祭儀,是自願的,可以說是敬拜者獻給上帝的「禮物」,後兩者是「必須的」,作為「彌補」之用。

(一)燔祭 1:1-17

◎燔祭的祭牲可以用牛、羊、斑鳩或鴿子。不過都必須用完整無瑕疵的牲畜,不能用部分的肉。表示上帝願意體諒人的能力,但是祂要求「完整的獻上」。

1.緒論 1:1-2

1:1有個連接詞「然後」,顯示利未記是承接出埃及記的記載。

●「呼叫」:這個動詞比較不尋常,曾被用在「取名」創 16:15,通常「呼叫」是指「大聲而清晰的說話」。而上帝自我啟示時,比較常用其他的「說」字。此處用「呼叫」是暗示要有重要的事情被宣告。

●「呼叫摩西,對他說....」:原文是「呼叫摩西,跟他說話,對他說....」。

●「曉諭」:SNH01696,「講論」。

●「供物」:就是可 7:11的各耳板。

1:2「供物」,指的是一般性的「供物」,包括「燔祭」、「素祭」、「平安祭」等等,而非專指「燔祭」。

◎「牛群羊群中獻牲畜」這是與「野生動物」對比,意思是應該獻自己的財產,不是獻「憑機運取得的」。撒下 24:24大衛說自己「不肯用白得之物作燔祭獻給耶和華」,就是這個意涵。

1:2提及獻祭基本上是個人性的,而且是自願的。

◎新約聖經也說明我們一切的奉獻、獻祭必須都不是出於勉強,乃是自己甘心樂意才能蒙神喜悅,參林後 9:5-7 彼前 5:2 門 1:14

2.獻牛為燔祭 1:3-9

●「沒有殘疾的」:SNH08549,「無瑕的」、「完整的」。

◎「按手」是獻祭儀式中重要的步驟。其用意應該不是把罪轉歸給祭牲,因為非贖罪的祭也需要按手。比較可能是獻祭者表達與祭牲認同:認同祭牲作為他的替身或認定祭牲屬他所有。

●為他「贖罪」:SNH03722,「遮蓋」、「平息」、「化解」。

●「奉上」:SNH07126,原文是「帶來」、「帶近」、「拿過來」,沒有「獻上」的意思。

1:5說明獻祭的人要自己宰殺祭牲,後來這個工作由利未人負責,但一開始律法頒佈的時候,是由獻祭者自己宰殺。當時的以色列人是遊牧民族,應該每個人都能夠宰殺。

◎「灑血」:血是以色列人在儀式上潔淨的途徑,然而當時附近的國家並沒有類似的概念。

利 7:8提到剝下來皮要歸給祭司,但1:6並未提到皮的用處。

●「塊子」:字義是「很多塊肉」(原文是複數)。

●「擺」在火上:字義是「按次序排好」,而不是扔進去,任何與敬拜神有關的事宜,都必須恭敬小心的完成。

●「腿」要用水洗:SNH03767,原文形態是陰性雙數,指的是「動物的兩支後腿」。

●「馨香的」:SNH07381+SNH05207,「舒坦芳香」、「寧靜芳香」。

●「火祭」:SNH0801,總共出現66次。這個字過去都認為是「用火獻的祭」(因為字根跟「火」相似)。但是利 24:7,9等例子顯示這個字並非指「用火燒掉的祭物」,因為亞倫和他的子孫還可以吃這種祭物。所以翻譯為「祭物」可能比較妥當。

1:9「臟腑與腿」因為可能宰殺時會沾染排泄物,所以要先洗過。肉塊和頭、脂油並不容易沾染到排泄物,所以可以先燒。這個洗淨污穢的過程,也說明獻給神的祭物必須是清潔無玷污。

◎敬拜者在獻祭的過程中要負擔大量的責任,要挑選、宰殺動物、剝皮、切塊、洗去污穢。祭司僅負責燃燒祭物。這和今日的敬拜者所負擔的工作量差異甚大。

◎關於燔祭,請參<a href="https://bible.fhl.net/new/t.php?k=0000071&N=2">https://bible.fhl.net/new/t.php?k=0000071&N=2</a>。

3.獻羊為燔祭 1:10-13

●「人的供物若以綿羊....」:原文是「人的供物若以羊,不論是綿羊....」。

●「腿」要用水洗:SNH03767,原文形態是陰性雙數,指的是「動物的兩支後腿」。

●全然「奉獻」:SNH07126,原文是「帶來」、「帶近」、「拿過來」,沒有「獻上」的意思。

◎基本上與獻牛的時候一樣,只是牲畜改為公綿羊或公山羊。

4.獻鳥為燔祭 1:14-17

●「揪」下頭來:字義是「擰下」、「扯下」,該字僅出現在利 1:15;5:8

●「嗉子」:SNH04760,「嗉囊(砂囊)」、「消化道」。

●「髒物」:SNH05133,此字原意不明,Targum說這是「髒物」,七十士譯本與武加大譯本都作「羽毛」、「翎毛」。

◎雖然當中談論許多獻祭的細節只能經手祭司,可是所有以色列人都必須瞭解關於獻祭的事情。

◎鳥為祭物時,並不限制公母,可能公母鳥的區分不易,經濟效益也沒有那麼大的差異。

◎後來為了獻祭的緣故,某些以色列人的確是有「豢養鴿子」的習慣。

◎與牛羊為祭物相比,祭司要負擔鳥的宰殺、清潔與分切的工作。理由可能是鳥的體積較小,比較難以處理得當。

◎以鳥當祭物是為了照顧貧窮的人。他們雖然可能擁有牲畜,但無力獻作祭物。他們不但可用鳥來代替,且不限公鳥,也沒有規定必須無殘疾。從中可以看出神的慈愛和憐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