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第 17 章

參、倫理、道德與聖潔的課題17:1-27:34

一、獻祭的血 17:1-16

(一)宰殺牛羊的地點限制在會幕門口 17:1-9

◎此處涵蓋的牲畜是「公牛」、「綿羊」、「山羊」。這三種牲畜是主要的獻祭用牲畜。

◎此處規定要食用所有的牲畜之前,都將這些牲畜當成是平安祭獻給上帝,直接原因是避免崇拜鬼魔17:6,可能也有避免吃血17:10-13的意義。另外,這一整章也提及要把所有食用牲畜獻給神的背後動機,也有「尊重生命」的意涵在內17:4,14

◎這條律法到了進迦南地之前略做修正申 12:13-28,因為曠野的生活中以色列人居住地點集中,有嗎哪供應,不太需要吃牲畜的肉,因此可以規定所有的祭牲宰殺都必須回到會幕前。但進入迦南地之後,很難將食用的牲畜都運到聖所宰殺。且到了進入迦南地前,以色列人已經經過數十年的訓練,應該不至於再誤食帶血的肉。

●「宰」公牛:SNH07819,此字也可以用於非宗教性的宰殺,不過利未記中都是用於「獻祭的宰殺」。所以有些譯本將此字譯為「獻祭」。

◎「流血的罪」:通常是指「謀殺罪」。代價是「要從民中剪除」。

●「剪除」:SNH03772,「被剪除」。實際的意義可能是「被殺」或「被開除」。猶太人傳統認為這是「與選民隔絕」的處罰,而非「殺死」。

●「馨」香:字義是「安靜」、「舒坦」。

◎「行邪淫」:會用此字除了表明敬拜公山羊是對上帝的不忠外,埃及地敬拜這種野山羊神(一種土地神)的方式,也是與其性交,方式與迦南地拜巴力相當。所以也是一種淫亂的宗教。

●所隨從的「鬼魔」:SNH08163,「公山羊」、「具有羊身羊角的鬼魔」。賽 13:21;34:14似乎就記載有這種「鬼魔」。以色列人在埃及時一定也曾參與這一類的偶像崇拜(書 24:14)。

17:8-9限制所有獻祭行動必須在會幕。

(二)禁止吃血 17:10-16

創 9:4;利 3:17;7:26,27;17:10;申 12:16,23,24;15:23是摩西五經中出現的七次禁止吃血命令。

●若「吃甚麼血」:「吃任何血」。

17:11提到禁止吃血的核心理由是:「血用來贖罪」。

●可吃的「禽獸」:原文是「動物與鳥」。

17:13中規定即使是打獵獲得的獵物(依照規定這種牲畜不能獻祭用),也必須放血後才食用。獵物無法帶到會幕前宰殺,因此採取放血掩埋的方式處理。

17:15說明吃沒有經過適當處理牲畜(自死、被野獸撕裂)的,要不潔淨到晚上。申 14:21清楚說明以色列人不能吃這類的食物,但是寄居的人可以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