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聖潔的生活方式 18:1-20:27
(一)關於性的倫理規範 18:1-30
1.上帝要求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埃及與迦南地人的行為18:1-5
◎事實上18:1-5是18:1-20:27整段記載的前言,說明訂定這些條例,是要讓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分別出來。
●「行為」:原文是「工作」、「作為」。
●「效法」:字義是「做」、「從事」。
●「惡俗」:SNH02708,「法令」、「條例」、「制定的事」。
◎其實本來我們就很容易受環境的影響去做周遭人都做的事。但上帝要求以色列人不可依照過去的埃及經驗與未來的迦南地經驗生活。我們是否也應該拒絕原生家庭與社會大染缸的影響,因為我們也是「選民」。
◎許多註釋書籍都注意到18:5上帝宣告:「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的「活著」。因為此處不是說「以色列人會因此活著」,而是「一個人會因此活著」。所以這裏的「活著」不單單是一種「處罰威脅的反面」,而是一個人之所以能夠「驕傲有尊嚴的存在於天地之間」,的那種「算是一個存活的萬物之靈」的「真正活著」。
2.不可與親人發生性行為18:6-18
◎與親人發生性行為的亂倫行為,在聖經是被禁止的,除了申 25:5-10兄長死亡弟弟為之留後的規定之外。以色列人附近的民族也都禁止這種亂倫行為,赫人的法律文件也禁止與嫂嫂和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關係,違者處以死刑。漢摩拉比法典對近親發生性關係也有罰則。埃及王室是個特例,為了集中與強化王室的權柄,因此王室中亂倫相當普遍。
◎此處禁止發生性行為的是「母親」、「父親妻子」、「姐妹」、「孫女」、「外孫女」、「父親妻子所生的女兒」、「姑母(父親的姊妹)」、「姨母(母親的姊妹)」、「伯叔母(父親兄弟的妻子)」、「兒媳」、「弟兄妻子」、「妻子的女兒或者孫女、外孫女(實際上應該是指妻子與前夫生的女性後代)」、「妻子的姊妹」。有些親屬關係雖然沒提及,如親生女兒等等,但應該也可以推理得知那些應該是不能發生婚姻關係的親屬。
◎以色列族長們的婚姻有一些也違反了此處的禁令,所以此處的命令,也算是一種婚姻的革新。亞伯拉罕與其異母的妹妹結婚創 20:12,摩西的父親暗蘭也是與姑母約基別結婚出 6:20。
●「露下體」:這一般是「不正當性行為」的委婉說法。
●「骨肉之親」:原文是「肉中的肉」。
●「繼母」:原文是「父親妻子」,可以指「繼母」或「父親的其他妻子」。
●「異母同父」:原文是「父親的女兒」。
●「異父同母」:原文是「母親的女兒」。
◎18:16的意思是不管兄弟是否死亡,都不可娶她的妻子。當然申 25:5-10兄長死亡弟弟為之留後的法律是個例外。
●「作對頭」:「對抗」。
◎18:18傳統上是解釋為「不可同時娶兩姐妹」。不過「娶她的姐妹」有可能是「娶另一個妻子做為原來妻子的姊妹」。因此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此處是「禁止多妻」的意義。
3.禁止其他各種不聖潔的性行為18:19-23
◎此處禁止發生性行為的是「不潔淨的女人」、「鄰舍的妻子」、「男人」、「獸」。
●「行經不潔淨」:SNH05079,意思是「不潔淨」,當然也指「月經中的不潔淨」,但此處可能是指更嚴重的「不潔淨」,因為15:24說「與月經中的女性同房要七天不潔淨」,而此處上下文都是比較嚴重的性道德問題。
●「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原文是「在污穢不潔中的婦女」。
●「行淫」:SNH07903+SNH02233,意義是「性交射精」。
●你的「兒女」:SNH02233,「種子」、「精液」、「後裔」。
●「經火歸與」:SNH05414+SNH05674,「經過給與」。
●「摩洛」:字義是「神」,迦南地的太陽神,敬拜時獻小孩為祭。
◎此處的「摩洛」可能不是專有名詞,而是泛指一般的異教偶像。而「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在此處講論性道德的段落,比較可能應該翻譯為「使你的精液歸給偶像」(指迦南地附近民族的淫亂崇拜)。
●「苟合」:SNH07901,「躺下」、「發生性關係」。
●「獸」:SNH0929,「野獸」、「牲畜」、「動物」。
●「逆性的事」:SNH08397,「混亂」、「違反本性」。
◎這一大段除了「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外,幾乎都與附近民族的宗教崇拜活動有關。
4.不聖潔的性行為的後果將導致被上帝趕逐出本地18:24-30
●「玷污」:SNH02930,「成為不潔的」。
●「追討」:SNH06485,「訪問」、「參與」,上帝訪問,就會帶來福氣或審判,此處就是「審判」的意思。
●「吐出」:SNH06958,「嘔吐」。
◎此處說明迦南地的民族被趕逐、滅絕的原因就是因為性方面的罪惡。我們這個世代,性的罪惡也越來越普遍了,教會中也無法避免。但我們想過上帝是這樣厭惡這類的罪惡嗎?
二、聖潔的生活方式 18:1-20:27
(一)關於性的倫理規範 18:1-30
1.上帝要求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埃及與迦南地人的行為18:1-5
◎事實上18:1-5是18:1-20:27整段記載的前言,說明訂定這些條例,是要讓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分別出來。
●「行為」:原文是「工作」、「作為」。
●「效法」:字義是「做」、「從事」。
●「惡俗」:SNH02708,「法令」、「條例」、「制定的事」。
◎其實本來我們就很容易受環境的影響去做周遭人都做的事。但上帝要求以色列人不可依照過去的埃及經驗與未來的迦南地經驗生活。我們是否也應該拒絕原生家庭與社會大染缸的影響,因為我們也是「選民」。
◎許多註釋書籍都注意到18:5上帝宣告:「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的「活著」。因為此處不是說「以色列人會因此活著」,而是「一個人會因此活著」。所以這裏的「活著」不單單是一種「處罰威脅的反面」,而是一個人之所以能夠「驕傲有尊嚴的存在於天地之間」,的那種「算是一個存活的萬物之靈」的「真正活著」。
2.不可與親人發生性行為18:6-18
◎與親人發生性行為的亂倫行為,在聖經是被禁止的,除了申 25:5-10兄長死亡弟弟為之留後的規定之外。以色列人附近的民族也都禁止這種亂倫行為,赫人的法律文件也禁止與嫂嫂和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關係,違者處以死刑。漢摩拉比法典對近親發生性關係也有罰則。埃及王室是個特例,為了集中與強化王室的權柄,因此王室中亂倫相當普遍。
◎此處禁止發生性行為的是「母親」、「父親妻子」、「姐妹」、「孫女」、「外孫女」、「父親妻子所生的女兒」、「姑母(父親的姊妹)」、「姨母(母親的姊妹)」、「伯叔母(父親兄弟的妻子)」、「兒媳」、「弟兄妻子」、「妻子的女兒或者孫女、外孫女(實際上應該是指妻子與前夫生的女性後代)」、「妻子的姊妹」。有些親屬關係雖然沒提及,如親生女兒等等,但應該也可以推理得知那些應該是不能發生婚姻關係的親屬。
◎以色列族長們的婚姻有一些也違反了此處的禁令,所以此處的命令,也算是一種婚姻的革新。亞伯拉罕與其異母的妹妹結婚創 20:12,摩西的父親暗蘭也是與姑母約基別結婚出 6:20。
●「露下體」:這一般是「不正當性行為」的委婉說法。
●「骨肉之親」:原文是「肉中的肉」。
●「繼母」:原文是「父親妻子」,可以指「繼母」或「父親的其他妻子」。
●「異母同父」:原文是「父親的女兒」。
●「異父同母」:原文是「母親的女兒」。
◎18:16的意思是不管兄弟是否死亡,都不可娶她的妻子。當然申 25:5-10兄長死亡弟弟為之留後的法律是個例外。
●「作對頭」:「對抗」。
◎18:18傳統上是解釋為「不可同時娶兩姐妹」。不過「娶她的姐妹」有可能是「娶另一個妻子做為原來妻子的姊妹」。因此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此處是「禁止多妻」的意義。
3.禁止其他各種不聖潔的性行為18:19-23
◎此處禁止發生性行為的是「不潔淨的女人」、「鄰舍的妻子」、「男人」、「獸」。
●「行經不潔淨」:SNH05079,意思是「不潔淨」,當然也指「月經中的不潔淨」,但此處可能是指更嚴重的「不潔淨」,因為15:24說「與月經中的女性同房要七天不潔淨」,而此處上下文都是比較嚴重的性道德問題。
●「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原文是「在污穢不潔中的婦女」。
●「行淫」:SNH07903+SNH02233,意義是「性交射精」。
●你的「兒女」:SNH02233,「種子」、「精液」、「後裔」。
●「經火歸與」:SNH05414+SNH05674,「經過給與」。
●「摩洛」:字義是「神」,迦南地的太陽神,敬拜時獻小孩為祭。
◎此處的「摩洛」可能不是專有名詞,而是泛指一般的異教偶像。而「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在此處講論性道德的段落,比較可能應該翻譯為「使你的精液歸給偶像」(指迦南地附近民族的淫亂崇拜)。
●「苟合」:SNH07901,「躺下」、「發生性關係」。
●「獸」:SNH0929,「野獸」、「牲畜」、「動物」。
●「逆性的事」:SNH08397,「混亂」、「違反本性」。
◎這一大段除了「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外,幾乎都與附近民族的宗教崇拜活動有關。
4.不聖潔的性行為的後果將導致被上帝趕逐出本地18:24-30
●「玷污」:SNH02930,「成為不潔的」。
●「追討」:SNH06485,「訪問」、「參與」,上帝訪問,就會帶來福氣或審判,此處就是「審判」的意思。
●「吐出」:SNH06958,「嘔吐」。
◎此處說明迦南地的民族被趕逐、滅絕的原因就是因為性方面的罪惡。我們這個世代,性的罪惡也越來越普遍了,教會中也無法避免。但我們想過上帝是這樣厭惡這類的罪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