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第 20 章

(三)處罰的條款 20:1-37

1.宗教上的罪惡20:1-8

●「摩洛」:字義是「神」、「王」。

◎此處把自己兒女獻給摩洛的罪惡也出現在18:21,可能應該翻譯為「使你的精液歸給偶像」(指迦南地附近民族的淫亂崇拜)。

◎「用石頭打死」為當時社會中最常見的死刑,參申 17:5。聖經中該被石頭打死的罪有:褻瀆神(利 24:16)、拜偶像(申 13:6-10)、不守安息日(民 15:32-36)、交鬼(利 20:27)。

申 12:31指出「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不限於對某個神崇拜,而是迦南人一般崇拜顯著特徵。然而卻還是學了這樣的習俗(王下 23:10;耶 7:31; 19:5; 32:35; 結 16:21; 23:37)。

●「佯為不見」:SNH05956+SNH05956....+SNH05869,「隱藏隱藏眼睛」,「刻意不看」的意思。

●「偏向」交鬼的:SNH06437,「轉向」。

●「隨他」:原文是「隨他行淫」。

●「自潔」:字義是「分別為聖」。

20:6說「轉向交鬼與巫術的要被由民中剪除」,不過20:27說「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意即實際執行交鬼或巫術的人要被治死,去委託執行儀式的要被「由民中剪除(可能是指開除選民身份)」。

2.家庭與婚姻上的罪 20:9-21

●「凡」咒罵:原文是連續兩個「人」、「人」。

●「咒罵」父母的:SNH07043,「使之鄙陋」、「咒詛」。

●「總要治死」:原文是連續兩個「治死」、「治死」。

20:10-1618:6-23相同,只是多了刑罰的說明。

◎這一段按罪行輕重來排列,20:9-16要治死,20:17-18要從民中剪除,20:20-21要無子女。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原文是「與有夫之婦行淫的,就是與鄰舍之妻行淫的」。

●「繼母」:原文是「父親的妻子」。

●「羞辱」:原文是「揭露他的下體」。

●「逆倫」:SNH08397,「混亂」、「違反本性」。 該字僅出現在利 18:23; 20:12

●「苟合」:字義是「躺臥」、「發生性關係」。

●「像與女人一樣」:原文是「像與女人行房一樣」。

●「大惡」:SNH02154,「不純正」、「亂倫」、「姦淫」。

●「可恥的事」:SNH02617,「羞辱」、「恥辱」。

20:18「月經」:SNH01739,「頭暈的」、「不舒服的」、「月經的」。七十士譯本翻譯為「隔離了的」。實際指的可能是「患血漏病」的婦女。

●「彼此見了下體」:原文是「見了她的下體,或是她見了他的下體」。

●「血源」:字義是「泉源」、「源頭」。

●「姨母」:原文是「母親的姊妹」。

●「姑母」:原文是「父親的姊妹」。

●「伯叔之妻」:原文是「伯母、嬸嬸、舅媽、姑姑、阿姨」。

●「伯叔」:原文是「伯、叔、舅舅、姑丈、姨丈」。

●「無子女」:SNH06185,「被剝光的」、「沒有子女的」。實際的意義可能是「被由族譜中除名」,即使有兒女,族譜上也不能算是他們的兒女。

◎漢摩拉比法典規定強姦是死罪,亂倫的懲罰為放逐。亞述法律對同性性行為的懲罰是宮刑。赫人法律將與豬、狗性交定為死罪,與姊妹或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行為也是死刑。

3.要成為聖潔,免得被趕出應許之地 20:22-27

●「一切的律例典章」:原文是「一切的律例、一切的典章」。

●「厭惡」:SNH06973,「感到厭惡」、「憎惡」、「厭煩」。

◎此處又強調上帝就是要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有分別」。我們也應該不要怕與世上的人有別。

●「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原文是「潔淨和不潔淨的禽、潔淨和不潔淨的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