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祭司聖潔的條例 21:1-22:33
(一)祭司不可從俗玷汙自己 21:1-9
◎此處規定除了「父母、兒女、弟兄、未曾出嫁的姊妹」去世之外,祭司都不可為死人沾染自己。不過大祭司連上述最親近的親屬死亡也不能沾染自己。這一段沒有提及妻子,不過妻子的關係顯然更超過父母、兄弟,因此一定包括在「骨肉之親」中。
●「死人」:原文是「生命」、「人」。
●「沾染」:字義是「玷污」。
●民中「為首」:SNH01167,「丈夫」、「主人」。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他(指祭司)既在自己的百姓中作主人,就不可玷污自己」或「祭司不可為了姻親而玷污,褻瀆」。
◎剃頭、剃鬚、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
●不可娶「妓女」:SNH02181,「姦淫」、「作妓女」、「行淫」。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行了淫、已玷污的女子,他們不可娶為妻」。亦即「妓女(行了淫的女子)」就是「已玷污的女子」,而非兩種女子。
●「被休的」:原文是「被丈夫休的」。
◎在婚姻上,祭司被規定不可娶行姦淫或被丈夫休掉的女子為妻,不過應該可以娶寡婦為妻。大祭司就不可娶寡婦為妻21:14。事奉上帝的人,在婚姻上也被特別要求要「聖潔」。事實上婚姻對服事影響非常大,基督徒不可不慎。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也是SNH02181,「姦淫」、「作妓女」。
(二)大祭司的聖潔條例 21:10-15
●本「民」:SNH05971,「國家」、「親屬」、「家族」。此處應該是指「以色列人」。
●辱沒他的「兒女」:SNH02233,「子孫」、「後裔」、「男性的精液」。此處可能是指「精液」。
◎一般認為21:13-15規定大祭司要娶本國處女是為了確定他的兒女的確是大祭司的後裔,而且也不至於讓大祭司的血統混入了外族的血統。
◎現代人的觀念常常認為愛情是具有最高優先權的東西,但在聖經中從來不是這樣。大祭司被限制只能娶本族處女。我們是否也把婚姻當成是事奉的一部分?為了上帝的託付,我們願意放棄一部分婚姻的自由?
(三)有殘疾的亞倫子孫不可承接祭司職務 21:16-24
●「後裔」:原文是「種子」、「子孫」。
●「殘疾」:SNH03971,「瑕疵」、「污點」、「缺陷」。
●「瘸腿的」:SNH06455,「跛腳」。
●「塌鼻子的」:SNH02763,「劈開」、「割劃(身體的一部份)」,指的應該是「顏面容貌殘缺」。
●「肢體有餘的」:SNH08311,「延長的」。近代的譯本多翻譯為「畸形的」。
●「折腳折手的」:「斷手或斷腳的」。
●「駝背的」:SNH01384,「駝背的」、「彎背的」。
●「矮矬的」:SNH01851,「薄的」、「小的」、「瘦的」。也有人認為這是指一種眼疾。
●「眼睛有毛病的」:SNH08400+SNH05869,「模糊眼睛」。
●「長癬的」:SNH01618,「疤」。
●「長疥的」:SNH03217,「鱗狀物」、「一種發疹性的皮膚病」。
●「腎子」:字義是「睪丸」。
●「損壞腎子的」:「睾丸壓碎」、「睾丸壓傷」。
◎21:22-23簡單地說就是這殘缺的人擁有祭司的權益,但是不能執行祭司的任務。
三、祭司聖潔的條例 21:1-22:33
(一)祭司不可從俗玷汙自己 21:1-9
◎此處規定除了「父母、兒女、弟兄、未曾出嫁的姊妹」去世之外,祭司都不可為死人沾染自己。不過大祭司連上述最親近的親屬死亡也不能沾染自己。這一段沒有提及妻子,不過妻子的關係顯然更超過父母、兄弟,因此一定包括在「骨肉之親」中。
●「死人」:原文是「生命」、「人」。
●「沾染」:字義是「玷污」。
●民中「為首」:SNH01167,「丈夫」、「主人」。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他(指祭司)既在自己的百姓中作主人,就不可玷污自己」或「祭司不可為了姻親而玷污,褻瀆」。
◎剃頭、剃鬚、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
●不可娶「妓女」:SNH02181,「姦淫」、「作妓女」、「行淫」。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行了淫、已玷污的女子,他們不可娶為妻」。亦即「妓女(行了淫的女子)」就是「已玷污的女子」,而非兩種女子。
●「被休的」:原文是「被丈夫休的」。
◎在婚姻上,祭司被規定不可娶行姦淫或被丈夫休掉的女子為妻,不過應該可以娶寡婦為妻。大祭司就不可娶寡婦為妻21:14。事奉上帝的人,在婚姻上也被特別要求要「聖潔」。事實上婚姻對服事影響非常大,基督徒不可不慎。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也是SNH02181,「姦淫」、「作妓女」。
(二)大祭司的聖潔條例 21:10-15
●本「民」:SNH05971,「國家」、「親屬」、「家族」。此處應該是指「以色列人」。
●辱沒他的「兒女」:SNH02233,「子孫」、「後裔」、「男性的精液」。此處可能是指「精液」。
◎一般認為21:13-15規定大祭司要娶本國處女是為了確定他的兒女的確是大祭司的後裔,而且也不至於讓大祭司的血統混入了外族的血統。
◎現代人的觀念常常認為愛情是具有最高優先權的東西,但在聖經中從來不是這樣。大祭司被限制只能娶本族處女。我們是否也把婚姻當成是事奉的一部分?為了上帝的託付,我們願意放棄一部分婚姻的自由?
(三)有殘疾的亞倫子孫不可承接祭司職務 21:16-24
●「後裔」:原文是「種子」、「子孫」。
●「殘疾」:SNH03971,「瑕疵」、「污點」、「缺陷」。
●「瘸腿的」:SNH06455,「跛腳」。
●「塌鼻子的」:SNH02763,「劈開」、「割劃(身體的一部份)」,指的應該是「顏面容貌殘缺」。
●「肢體有餘的」:SNH08311,「延長的」。近代的譯本多翻譯為「畸形的」。
●「折腳折手的」:「斷手或斷腳的」。
●「駝背的」:SNH01384,「駝背的」、「彎背的」。
●「矮矬的」:SNH01851,「薄的」、「小的」、「瘦的」。也有人認為這是指一種眼疾。
●「眼睛有毛病的」:SNH08400+SNH05869,「模糊眼睛」。
●「長癬的」:SNH01618,「疤」。
●「長疥的」:SNH03217,「鱗狀物」、「一種發疹性的皮膚病」。
●「腎子」:字義是「睪丸」。
●「損壞腎子的」:「睾丸壓碎」、「睾丸壓傷」。
◎21:22-23簡單地說就是這殘缺的人擁有祭司的權益,但是不能執行祭司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