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祭司領受聖物的規定 22:1-16
1.不潔的祭司不可接觸聖物22:1-9
◎這一段就是要求祭司如果陷入「不潔淨」的狀況時,不可接觸聖物。
●「遠離」:SNH05144,「奉獻」、「分開」、「分別為聖」。
●「世世代代的後裔」:原文是「所有世世代代的後裔」。
◎22:3「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意思是「革除祭司的職務」。
●「遺精」:原文是「噴出精液」。
●「自死的」:原文是「屍體」。
◎22:4-6舉例說明怎樣的情況會導致祭司不潔淨。
●「輕忽了」:SNH02490,「玷污」、「褻瀆」。
◎22:8-9規定祭司不可吃自己死亡或野獸撕裂的,事實上7:24已經規定一般以色列人也不能吃這類的食物,祭司更是不可吃。
2.那些人算是祭司家裡的人可以吃聖物 22:10-16
●「外人」:SNH02114,「陌生人」,此處指「祭司家庭以外的人」。
●「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原文是「生在他家的,他們也可以吃他的食物」。
◎「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指的是嫁非祭司的平常以色列人。
◎22:10-13清楚說明「家庭」的範圍,定義怎樣的人算是「外人」。簡單地說,所有權屬於家長,或從屬於家長之下的人,就算是「家人」,可以享用祭司家長可吃的部分聖物。
◎22:14如果誤食聖物,就要照5:15-17的規定,加上五分之一的賠償。另外應該要獻上一隻公綿羊做為贖愆祭(雖然此處沒說明)。
●「自取」:字義是「背負」、「承擔」。
(五)祭牲的選擇規定 22:17-33
1.祭牲必須是沒有殘疾的,有殘疾的只能當甘心祭22:17-25
◎22:18「所許的願」、「甘心獻的」,都是指「燔祭」。
●22:19「公的」、「沒有殘疾的」是用來形容「牛」、「綿羊」與「山羊」。
●「沒有殘疾的」:原文是「完整的」、「健全的」。
●「有殘疾」:字義是「缺點」、「瑕疵」。
●「有瘤子的」:原文是「潰瘍的」,該字SNH01618僅出現三次。
◎21:17-23要求祭司必須身體無瑕疵才能執行祭司職務。此處是規定祭物也必須無瑕疵才能獻給神。
◎22:23的意思是肢體冗餘或缺少的牲畜,可以當作甘心祭,但是不可以當成還願祭。
●「騸了」:SNH03772,「砍掉」、「剪除」、「切除」。
◎如果所獻的是甘心祭,而不是特許的願,那麼獻祭者帶來「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祭牲也是可以蒙悅納的,這樣的禮物往往是窮人所獻的。
◎22:24最後可能是禁止「用閹割的動物獻祭」或「禁止閹割動物」。兩種看法都有學者支持。
2.祭牲必須八天以上才能獻,而且不能同時宰殺母子 22:26-33
◎22:27「七天當跟著母」:跟以色列人出生第八天受割禮一樣。牲畜也是第八天才可以被獻祭。舊約聖經僅限制「最小的祭牲年齡」,並沒有限制「最大的祭牲年齡」。士 6:25用了七歲的公牛做為祭物。
◎動物不到八天大,不可當作供物(出 22:30)。母牛與母羊不可在同日與所生的小牛或小羊同宰,這與不可從鳥窩中連母帶蛋或雛一道取去(申 22:6)的精神一致,,留母的可以延續生命,照顧幼兒。(申 22:7)。禁止同日宰殺母與子條例可參出 23:19;34:26、申 14:21;20:19-20;22:6-7。
●叫你們「成聖」:SNH06942,「分別為聖」。
◎22:31-33又提出上帝對待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不一樣的根本理由「上帝是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成為獨特民族的神」。事實上基督徒也是被上帝帶領出罪惡,成為獨特羣體的,因此我們不必怕與其他人不同。
(四)祭司領受聖物的規定 22:1-16
1.不潔的祭司不可接觸聖物22:1-9
◎這一段就是要求祭司如果陷入「不潔淨」的狀況時,不可接觸聖物。
●「遠離」:SNH05144,「奉獻」、「分開」、「分別為聖」。
●「世世代代的後裔」:原文是「所有世世代代的後裔」。
◎22:3「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意思是「革除祭司的職務」。
●「遺精」:原文是「噴出精液」。
●「自死的」:原文是「屍體」。
◎22:4-6舉例說明怎樣的情況會導致祭司不潔淨。
●「輕忽了」:SNH02490,「玷污」、「褻瀆」。
◎22:8-9規定祭司不可吃自己死亡或野獸撕裂的,事實上7:24已經規定一般以色列人也不能吃這類的食物,祭司更是不可吃。
2.那些人算是祭司家裡的人可以吃聖物 22:10-16
●「外人」:SNH02114,「陌生人」,此處指「祭司家庭以外的人」。
●「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原文是「生在他家的,他們也可以吃他的食物」。
◎「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指的是嫁非祭司的平常以色列人。
◎22:10-13清楚說明「家庭」的範圍,定義怎樣的人算是「外人」。簡單地說,所有權屬於家長,或從屬於家長之下的人,就算是「家人」,可以享用祭司家長可吃的部分聖物。
◎22:14如果誤食聖物,就要照5:15-17的規定,加上五分之一的賠償。另外應該要獻上一隻公綿羊做為贖愆祭(雖然此處沒說明)。
●「自取」:字義是「背負」、「承擔」。
(五)祭牲的選擇規定 22:17-33
1.祭牲必須是沒有殘疾的,有殘疾的只能當甘心祭22:17-25
◎22:18「所許的願」、「甘心獻的」,都是指「燔祭」。
●22:19「公的」、「沒有殘疾的」是用來形容「牛」、「綿羊」與「山羊」。
●「沒有殘疾的」:原文是「完整的」、「健全的」。
●「有殘疾」:字義是「缺點」、「瑕疵」。
●「有瘤子的」:原文是「潰瘍的」,該字SNH01618僅出現三次。
◎21:17-23要求祭司必須身體無瑕疵才能執行祭司職務。此處是規定祭物也必須無瑕疵才能獻給神。
◎22:23的意思是肢體冗餘或缺少的牲畜,可以當作甘心祭,但是不可以當成還願祭。
●「騸了」:SNH03772,「砍掉」、「剪除」、「切除」。
◎如果所獻的是甘心祭,而不是特許的願,那麼獻祭者帶來「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祭牲也是可以蒙悅納的,這樣的禮物往往是窮人所獻的。
◎22:24最後可能是禁止「用閹割的動物獻祭」或「禁止閹割動物」。兩種看法都有學者支持。
2.祭牲必須八天以上才能獻,而且不能同時宰殺母子 22:26-33
◎22:27「七天當跟著母」:跟以色列人出生第八天受割禮一樣。牲畜也是第八天才可以被獻祭。舊約聖經僅限制「最小的祭牲年齡」,並沒有限制「最大的祭牲年齡」。士 6:25用了七歲的公牛做為祭物。
◎動物不到八天大,不可當作供物(出 22:30)。母牛與母羊不可在同日與所生的小牛或小羊同宰,這與不可從鳥窩中連母帶蛋或雛一道取去(申 22:6)的精神一致,,留母的可以延續生命,照顧幼兒。(申 22:7)。禁止同日宰殺母與子條例可參出 23:19;34:26、申 14:21;20:19-20;22:6-7。
●叫你們「成聖」:SNH06942,「分別為聖」。
◎22:31-33又提出上帝對待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不一樣的根本理由「上帝是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成為獨特民族的神」。事實上基督徒也是被上帝帶領出罪惡,成為獨特羣體的,因此我們不必怕與其他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