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第 4 章

(四)贖罪祭4:1-5:13

◎贖罪祭不屬自願的獻祭如素祭、平安祭,而是律法規定必須獻的祭( 利 4:14,23,28)。

◎贖罪祭對於所犯的罪須出於無知而且不是故意的(利 4:2,13,22,27; 5:1,4)。人若故意犯罪,贖罪祭便沒有功效(民 15:30-31來 10:26)。人犯了罪要承認所犯的罪(利 5:5),並須負起犯罪的責任(利 4:14,23,2;5:1,3,4)。無分貴賤貧富,犯了罪都要獻此祭。

◎贖罪祭最大的特點就是照着犯罪者的身份,所獻的供物有等級之分。受膏的祭司(大祭司)要獻無殘疾的公牛犢,以色列全會眾要獻公牛犢,官長要獻無殘疾的公山羊,平民要獻無殘疾的母山羊或母綿羊,貧民則獻鳥或細麵。

◎大祭司和全會眾的贖罪祭,血是彈向聖所的幔子上,並且抹在會幕內香壇的四角。且所有的祭肉都不可吃,除了平安祭所必須燒在壇上的部分燒在祭壇上之外,其他的要到營外潔淨之地燒掉。

◎官長和平民的贖罪祭,血只抹在祭壇的四角,其餘的血倒在燔祭壇的壇腳上,平安祭所必須燒在壇上的部分照樣燒在壇上,其餘的祭牲肉可以留給祭司和家中男子在聖所中當食物吃6:25-27

◎凡贖罪祭中把祭牲的血帶入聖所的(大祭司和全會眾獻的贖罪祭),祭牲的肉都不可吃,要用火焚燒 4:12,21。其他的贖罪祭(為官長或平民所獻),所有的肉都成為祭司的分。6:25-30

◎燔祭中最常用的「公綿羊」不能用於贖罪祭之中,而贖罪祭中的山羊,也不出現在例行的燔祭祭物中民 28:1-15

1.受膏的祭司獻贖罪祭之禮儀 4:1-12

●「耶和華對摩西說」:原文是「耶和華曉喻摩西說」。

●「誤」犯了一件:SNH07684,「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因疏忽而造成的罪」。

●誤「犯」了一件:SNH02398,「犯罪」。

●「誤犯」:原文並不是「不小心犯罪」,而是「犯了罪」、「犯了錯誤」,但這種罪是「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因疏忽而造成的罪」。或者說指的是「不慎或身不由己的犯罪」。

●「受膏的祭司」:指的是「大祭司」。利 8:10-12,律法書中只有四次直接稱呼「大祭司」(利 21:10民 35:25,28,32)。

◎大祭司若發現了誤犯的罪,就應當獻贖罪祭;但若誤犯了罪卻不知道,這種罪要在「贖罪日」中去贖。

◎「按手」是獻祭儀式中重要的步驟。其用意應該不是把罪轉歸給祭牲,因為非贖罪的祭也需要按手。比較可能是獻祭者表達與祭牲認同:認同祭牲作為他的替身或認定祭牲屬他所有。

●「把指頭....」:原文是「祭司把指頭....」,同利 4:17

●「彈」:SNH05137,也有「灑」的意思,但與利 1:5SNH02236「灑」(實際意義是「潑」)不同字。

●「聖所的幔子」:指「隔開聖所與至聖所的布幔」出 26:33

◎「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是指對着至聖所的方向彈血七次,是否彈到幔子上,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七次」,應該是取其「完整」的意思。

●「又要把些血....」:原文是「祭司又要把一些血....」。

●「要把贖罪祭公牛....」:原文是「要高舉贖罪祭公牛....」。

4:11-12特別提到公牛的皮,因為在其他祭儀中,祭物的皮是屬於經手的祭司7:8。但此處是贖罪祭,皮就不能屬於祭司,而必須一起燒掉。

●用火「燒」在柴上:SNH08313,就是「被燃燒」的意思。與4:10「燒」在燔祭的壇上使用的SNH06999用字不同,僅僅是燃燒,不是專指獻祭時的燃燒。

●「用火燒在柴上」:原文是「用火燒在柴上,在倒灰之處焚燒」。

2.全會眾獻贖罪祭之禮儀 4:13-21

民 15:22-26有類似的記載,但是要求的祭物不同。該處是一隻公牛犢為燔祭,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此處是「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兩者的差異主要是因為民數記犯的是「摩西的命令」,此處是「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也可能民數記的記載是此處的精簡版本。

●「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原文是「事情從會眾的眼中隱藏」。

●祭司要為他們「贖罪」:SNH03722,「遮蓋」、「平息」、「化解」。

●「收拾」這牛:「處理」。

●「一樣」:原文是「照樣處理」。

●他們必蒙「赦免」:SNH05545,「被寬恕」。此字也是這一段常常出現的鑰字。

3.官長獻贖罪祭之禮儀 4:22-26

●「官長」:SNH05387,「首領」、「領導者」。

●「公山羊」:原文是SNH08163+SNH05795+SNH02145。「雄性多毛的山羊」,可能是指一種特殊品種山羊。

◎大祭司與全會眾犯罪的贖罪祭是宰殺於會幕門口4:14-15,官長與百姓的贖罪祭是宰殺於宰燔祭牲的地方(祭壇北邊)4:24,29。且前者必須大祭司執行贖罪祭4:5,16,後者只要一般祭司就可以執行4:25,30

4.平民獻贖罪祭之禮儀 4:27-5:13
(1)以母山羊為贖罪祭的供物 4:27-31

●「宰燔祭牲的地方」:指「祭壇北邊」。

●「為他贖罪....」:原文是「祭司為他贖罪....」。

◎那個時代中,母羊比公羊便宜,綿羊又比山羊便宜。

(2)以綿羊羔贖罪祭的供物 4:32-35

●「宰燔祭牲的地方」:指「祭壇北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