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幾個需要獻贖罪祭的例子 5:1-6
◎此處的例子包括在法庭上不說真話,摸到不潔淨的東西,以及隨意發誓都構成「要獻贖罪祭」的狀況。
●「發誓的聲音」:實際上應該是「作證的誓言」或「傳召作證」。
●利 5:1的原文直譯是「若有人犯了罪,他聽見發誓的聲音,無論是所看見的或所知道的,他可以作證卻不說出來,就要擔當自己的罪孽」。
●「摸了不潔的物」:原文是「摸了所有不潔的物」。
●「他卻不知道」:原文是「卻從他隱藏」。
●不潔的死「蟲」:SNH08318,「小型爬蟲」。
◎利 5:2-3都是假設犯罪者起先所不知的,後來確知道了。他們的問題在於這些人不知道自己「已經不潔淨」,或是因沒有行潔淨禮而觸犯規條,但補行「潔淨禮」又已經太晚了。因此這些人就要為自己的疏忽獻祭。
◎一個人可能是出於無知,所以他的行為被認為是可以原諒的。雖然他無知,但成為傳染源,還是可能對他人造成威脅。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他可能不是完全無辜的,必須得到一個教訓,給他自己和別人留下深刻的印像。但無知的人不必負完全的罪責,除非他是故意這麼做的,並有機會獲得更多的認識。
●「冒失」發誓:SNH0981,「匆促欠思慮地說出」。該字僅出現在利 5:4;詩 106:33; 箴 12:18。
●「要行惡,要行善」:這是希伯來成語,意思是「無論要做什麼事」。
●「他有了罪的時候」:原文是「他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的時候」。
●「贖愆祭牲」:SNH0817,「贖愆祭」或「對於犯罪的補償」,此處的意義應該是後者。而非5:14-19的「贖愆祭」。
(4)以鳥為贖罪祭的供物 5:7-10
◎此處的祭物處理條例與獻鳥為燔祭利 1:14-17相近。
●「力量若不夠」:原文是「手觸及不到」。
●「所犯的罪」:原文是「犯罪的補償、處分」。
●壇的「腳」:原文是「根基」、「底部」。
(5)以細麵為贖罪祭的供物 5:11-13
●「伊法十分之一」:約2.2公升,是一個成人一天的食量出 16:16。
◎此處的祭物處理條例與素祭利 2相近,都只有一把被燒掉,其餘的歸給祭司。
◎作贖罪祭供物的細麵,獻時不可加油和乳香。細麵雖無血,但代替燔祭(利 5:11-12)。
(五)贖愆祭 5:14-6:7
◎贖愆祭與贖罪祭類似,但其中卻有附加賠償的要求。有人譯為「償還祭」或「罰金祭」。
1.冒犯聖物的贖愆祭 5:14-16
●「銀子」:原文是「舍客勒銀子」。
●「耶和華的聖物上」:指的是「屬於耶和華的財物」,包含丁稅、初熟之物、當獻的十分之一等。可能是該獻的沒獻上,或誤吃不應該吃的聖物。
●有了「過犯」:SNH04604,「不忠實或背叛的行為」。
●「舍客勒」:大約是11.3公克。
◎5:15提到的在聖物上誤犯了罪,所增加的五分之一賠償是給祭司的(表示是神或祭司受虧負),不像6:5是給受虧負的人。
◎一般認為5:15是用銀子來替代公綿羊的價格,而非真的獻上一隻羊。且因為該節的「舍客勒」是複數形態,所以羊的價格至少兩舍客勒銀子以上。王下 12:16的記載似乎也支持這種講法。
2.可能冒犯聖物的贖愆祭 5:17-19
◎5:17的意思是敬拜者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做什麼冒犯上帝聖物的事情,但是他覺得自己可能有錯,就獻贖愆祭。不過他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冒犯,所以沒有多五分之一的賠償規定。
●「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原文是「他不知道而誤行的那錯事」。
◎此處顯示上帝希望以色列人的敬虔是到這樣的地步。懷疑自己可能冒犯了上帝的聖物,就直接獻贖愆祭。
(3)幾個需要獻贖罪祭的例子 5:1-6
◎此處的例子包括在法庭上不說真話,摸到不潔淨的東西,以及隨意發誓都構成「要獻贖罪祭」的狀況。
●「發誓的聲音」:實際上應該是「作證的誓言」或「傳召作證」。
●利 5:1的原文直譯是「若有人犯了罪,他聽見發誓的聲音,無論是所看見的或所知道的,他可以作證卻不說出來,就要擔當自己的罪孽」。
●「摸了不潔的物」:原文是「摸了所有不潔的物」。
●「他卻不知道」:原文是「卻從他隱藏」。
●不潔的死「蟲」:SNH08318,「小型爬蟲」。
◎利 5:2-3都是假設犯罪者起先所不知的,後來確知道了。他們的問題在於這些人不知道自己「已經不潔淨」,或是因沒有行潔淨禮而觸犯規條,但補行「潔淨禮」又已經太晚了。因此這些人就要為自己的疏忽獻祭。
◎一個人可能是出於無知,所以他的行為被認為是可以原諒的。雖然他無知,但成為傳染源,還是可能對他人造成威脅。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他可能不是完全無辜的,必須得到一個教訓,給他自己和別人留下深刻的印像。但無知的人不必負完全的罪責,除非他是故意這麼做的,並有機會獲得更多的認識。
●「冒失」發誓:SNH0981,「匆促欠思慮地說出」。該字僅出現在利 5:4;詩 106:33; 箴 12:18。
●「要行惡,要行善」:這是希伯來成語,意思是「無論要做什麼事」。
●「他有了罪的時候」:原文是「他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的時候」。
●「贖愆祭牲」:SNH0817,「贖愆祭」或「對於犯罪的補償」,此處的意義應該是後者。而非5:14-19的「贖愆祭」。
(4)以鳥為贖罪祭的供物 5:7-10
◎此處的祭物處理條例與獻鳥為燔祭利 1:14-17相近。
●「力量若不夠」:原文是「手觸及不到」。
●「所犯的罪」:原文是「犯罪的補償、處分」。
●壇的「腳」:原文是「根基」、「底部」。
(5)以細麵為贖罪祭的供物 5:11-13
●「伊法十分之一」:約2.2公升,是一個成人一天的食量出 16:16。
◎此處的祭物處理條例與素祭利 2相近,都只有一把被燒掉,其餘的歸給祭司。
◎作贖罪祭供物的細麵,獻時不可加油和乳香。細麵雖無血,但代替燔祭(利 5:11-12)。
(五)贖愆祭 5:14-6:7
◎贖愆祭與贖罪祭類似,但其中卻有附加賠償的要求。有人譯為「償還祭」或「罰金祭」。
1.冒犯聖物的贖愆祭 5:14-16
●「銀子」:原文是「舍客勒銀子」。
●「耶和華的聖物上」:指的是「屬於耶和華的財物」,包含丁稅、初熟之物、當獻的十分之一等。可能是該獻的沒獻上,或誤吃不應該吃的聖物。
●有了「過犯」:SNH04604,「不忠實或背叛的行為」。
●「舍客勒」:大約是11.3公克。
◎5:15提到的在聖物上誤犯了罪,所增加的五分之一賠償是給祭司的(表示是神或祭司受虧負),不像6:5是給受虧負的人。
◎一般認為5:15是用銀子來替代公綿羊的價格,而非真的獻上一隻羊。且因為該節的「舍客勒」是複數形態,所以羊的價格至少兩舍客勒銀子以上。王下 12:16的記載似乎也支持這種講法。
2.可能冒犯聖物的贖愆祭 5:17-19
◎5:17的意思是敬拜者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做什麼冒犯上帝聖物的事情,但是他覺得自己可能有錯,就獻贖愆祭。不過他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冒犯,所以沒有多五分之一的賠償規定。
●「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原文是「他不知道而誤行的那錯事」。
◎此處顯示上帝希望以色列人的敬虔是到這樣的地步。懷疑自己可能冒犯了上帝的聖物,就直接獻贖愆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