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冒犯人財物的贖愆祭 6:1-7
◎馬所拉經文中,此段仍是第五章。
●「干犯」耶和華:SNH04604,「不忠實或背叛的行為」。
●「交付」:「寄存」。
●「交易」:「抵押品」。
●「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在寄存或借貸上以詭詐對待他的鄰舍」。
◎6:2的意思是欺負或欺詐鄰舍,就是「犯罪,干犯耶和華」。
●「人遺失他所撿的物」:「他所撿到的遺失物」。亦即撿到東西不歸回物主。
◎此段中提到很多項人可能會虧負他人的錯誤:寄存、借貸、搶奪、欺壓、侵吞失物、因某些財物起假誓。這些都要賠償五分之一又要獻贖愆祭。而且賠償還在獻祭之先。
◎如果以色列人照此處這樣行,大概真的會達到夜不閉戶的大同世界。此處可見上帝肯定私人擁有財物的權利,也希望我們不虧負人?
(六)燔祭中祭司的職責 6:8-13
◎由6:8-7:38主要是為祭司而寫,所以特別著重獻祭的程序。
●放在壇的「柴」上:SNH04169,「爐床」、「祭壇上的平盤或其頂端」,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從晚上到天亮」:亦即燔祭要整晚在祭壇上燃燒。此處指的應該不是一般的燔祭,而是出 29:42所說那種早晚固定獻的燔祭。一般狀況下白天會有人來獻燔祭,所以祭壇的火會持續燃燒,比較需要看顧的就是夜晚的時間。
◎「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這個信息在這一段出現多次6:9,12-13。而這祭壇上的火一開始是由上帝點燃的利 9:24。
●6:10「壇上」所燒的....:原文是「壇上的火」。
●「褲子」:字義是「內衣褲」。
●燔祭「灰」:字義是「含脂肪的灰燼」,與「肥甘」是同字。
◎6:10規定處理燔祭的灰時,需要穿著與獻祭時一樣的細麻布衣褲。6:11則規定離開會幕範圍去倒灰燼時,則必須脫去這細麻布衣褲。
◎祭物的脂油使壇上的火可以燒到日出;祭司清早要移去壇灰。祭司把灰移到壇腳時穿一種衣服,搬到營外又穿另一種衣服;同時為壇添柴。燒壇火的工作不因安息日停火的而停止,因為每天要獻祭兩次,安息日也不例外。
◎「清除壇上的灰」和「照料壇上的火」是本段的重點。
◎或許大家會認為祭司的工作都是神聖重要的禮儀。但此處卻說明:確保祭壇的火不滅、處理昨夜燒完的灰燼,也是祭司的職責,而且為了清掃灰燼還要替換兩種衣服。我們服事時,是否也慎重盡責的處理那些看似不重要的雜務?
(七)素祭中祭司的職責 6:14-23
●「取出自己的一把」:原文是「取出它的一把」。
◎6:15顯示細麵和油只是部分燃燒,但是所有的乳香都必須燃燒獻給神。
●「不帶酵而吃」:原文應該是「作無酵餅吃」。
●「烤的時候不可攙酵」:原文是「不可烘烤有酵的東西」。
●「這是從所獻給我的」:原文中沒有這段。
●「至聖」:原文是連續兩個「神聖神聖」。
●「永得的分」:原文是「永遠的定例」。
◎「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意思應該是警告非祭司不可摸聖物,免得就「歸耶和華為聖」,須依照利 27的規定贖出來。
◎祭司可以吃素祭,但是6:19-23中提到大祭司受膏之後每天所獻的素祭,必須全然燒掉,祭司不可分享。這個規定是利未記前面提到素祭的規定時沒有涵蓋的。
●「當亞倫受膏的日子」:原文的意思應該是「自亞倫受膏的日子起」。
●「伊法十分之一」:約2.2公升。一個人一天的食量。
●「鐵鏊」:字義是「平底鍋」、「鐵鍋」。
●「調勻」:字義是「攪拌」、「混合」,該字僅出現在利 6:21; 7:12、代上 23:29。
●「塊子」:字義是「碎屑」、「碎片」。
●「接續他」:原文是「在他之下」。
●「祭司的素祭」:原文是「所有祭司的素祭」,包括一般的祭司與大祭司。
◎祭司雖有聖職,也與百姓一樣要獻祭。
(八)贖罪祭中祭司的職責 6:24-30
●「你對亞倫和....」:原文是「你曉喻亞倫和....」。
●「彈在」甚麼衣服:SNH05137,「噴出」、「灑」。
●「衣服」:原文是「外袍」。
●銅器要「擦磨」:SNH04838,「被磨得發亮」。
●在水中「涮淨」:SNH07857,「被清洗」、「被用力刷洗」。
◎屬祭司的祭肉不是烤,而是用銅製與泥製的器具煮來吃。
◎當時的瓦器(陶器)並沒有使用釉藥,所以血水會滲透進入孔隙之中。因此此處要求使用陶器烹煮祭物,就要打碎之。
◎6:27-28用實際的狀況來說明贖罪祭的至聖。衣服沾到要在聖處洗淨,器具要打碎或擦磨過。
◎6:30指4:2-21;16:27,大祭司為自己、全會眾與贖罪日當天獻的贖罪祭,都是「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
3.冒犯人財物的贖愆祭 6:1-7
◎馬所拉經文中,此段仍是第五章。
●「干犯」耶和華:SNH04604,「不忠實或背叛的行為」。
●「交付」:「寄存」。
●「交易」:「抵押品」。
●「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在寄存或借貸上以詭詐對待他的鄰舍」。
◎6:2的意思是欺負或欺詐鄰舍,就是「犯罪,干犯耶和華」。
●「人遺失他所撿的物」:「他所撿到的遺失物」。亦即撿到東西不歸回物主。
◎此段中提到很多項人可能會虧負他人的錯誤:寄存、借貸、搶奪、欺壓、侵吞失物、因某些財物起假誓。這些都要賠償五分之一又要獻贖愆祭。而且賠償還在獻祭之先。
◎如果以色列人照此處這樣行,大概真的會達到夜不閉戶的大同世界。此處可見上帝肯定私人擁有財物的權利,也希望我們不虧負人?
(六)燔祭中祭司的職責 6:8-13
◎由6:8-7:38主要是為祭司而寫,所以特別著重獻祭的程序。
●放在壇的「柴」上:SNH04169,「爐床」、「祭壇上的平盤或其頂端」,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從晚上到天亮」:亦即燔祭要整晚在祭壇上燃燒。此處指的應該不是一般的燔祭,而是出 29:42所說那種早晚固定獻的燔祭。一般狀況下白天會有人來獻燔祭,所以祭壇的火會持續燃燒,比較需要看顧的就是夜晚的時間。
◎「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這個信息在這一段出現多次6:9,12-13。而這祭壇上的火一開始是由上帝點燃的利 9:24。
●6:10「壇上」所燒的....:原文是「壇上的火」。
●「褲子」:字義是「內衣褲」。
●燔祭「灰」:字義是「含脂肪的灰燼」,與「肥甘」是同字。
◎6:10規定處理燔祭的灰時,需要穿著與獻祭時一樣的細麻布衣褲。6:11則規定離開會幕範圍去倒灰燼時,則必須脫去這細麻布衣褲。
◎祭物的脂油使壇上的火可以燒到日出;祭司清早要移去壇灰。祭司把灰移到壇腳時穿一種衣服,搬到營外又穿另一種衣服;同時為壇添柴。燒壇火的工作不因安息日停火的而停止,因為每天要獻祭兩次,安息日也不例外。
◎「清除壇上的灰」和「照料壇上的火」是本段的重點。
◎或許大家會認為祭司的工作都是神聖重要的禮儀。但此處卻說明:確保祭壇的火不滅、處理昨夜燒完的灰燼,也是祭司的職責,而且為了清掃灰燼還要替換兩種衣服。我們服事時,是否也慎重盡責的處理那些看似不重要的雜務?
(七)素祭中祭司的職責 6:14-23
●「取出自己的一把」:原文是「取出它的一把」。
◎6:15顯示細麵和油只是部分燃燒,但是所有的乳香都必須燃燒獻給神。
●「不帶酵而吃」:原文應該是「作無酵餅吃」。
●「烤的時候不可攙酵」:原文是「不可烘烤有酵的東西」。
●「這是從所獻給我的」:原文中沒有這段。
●「至聖」:原文是連續兩個「神聖神聖」。
●「永得的分」:原文是「永遠的定例」。
◎「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意思應該是警告非祭司不可摸聖物,免得就「歸耶和華為聖」,須依照利 27的規定贖出來。
◎祭司可以吃素祭,但是6:19-23中提到大祭司受膏之後每天所獻的素祭,必須全然燒掉,祭司不可分享。這個規定是利未記前面提到素祭的規定時沒有涵蓋的。
●「當亞倫受膏的日子」:原文的意思應該是「自亞倫受膏的日子起」。
●「伊法十分之一」:約2.2公升。一個人一天的食量。
●「鐵鏊」:字義是「平底鍋」、「鐵鍋」。
●「調勻」:字義是「攪拌」、「混合」,該字僅出現在利 6:21; 7:12、代上 23:29。
●「塊子」:字義是「碎屑」、「碎片」。
●「接續他」:原文是「在他之下」。
●「祭司的素祭」:原文是「所有祭司的素祭」,包括一般的祭司與大祭司。
◎祭司雖有聖職,也與百姓一樣要獻祭。
(八)贖罪祭中祭司的職責 6:24-30
●「你對亞倫和....」:原文是「你曉喻亞倫和....」。
●「彈在」甚麼衣服:SNH05137,「噴出」、「灑」。
●「衣服」:原文是「外袍」。
●銅器要「擦磨」:SNH04838,「被磨得發亮」。
●在水中「涮淨」:SNH07857,「被清洗」、「被用力刷洗」。
◎屬祭司的祭肉不是烤,而是用銅製與泥製的器具煮來吃。
◎當時的瓦器(陶器)並沒有使用釉藥,所以血水會滲透進入孔隙之中。因此此處要求使用陶器烹煮祭物,就要打碎之。
◎6:27-28用實際的狀況來說明贖罪祭的至聖。衣服沾到要在聖處洗淨,器具要打碎或擦磨過。
◎6:30指4:2-21;16:27,大祭司為自己、全會眾與贖罪日當天獻的贖罪祭,都是「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