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百姓一致立定誓約 10:1-39
一、簽約的名單 10:1-27
(一)最高行政官員的名單 10:1
●「簽名的」:應該翻譯為「蓋印的」。
●「西底家」:可能是省長尼希米的書記,一般的正式文件,書記的簽名會緊隨於領導人之後。
(二)祭司名單 10:2-8
◎這裡的名單,幾乎全部與12:1-7;12:12-21一樣。這二十一個名字是家族或族長的名字。這些祭司應該是代表他們的族長或家族蓋印。
●「哈突」:從12:2看來,他應該是祭司中的族長。
●「西萊雅」:大祭司和以斯拉都來自這個家族(拉 7:1-5),所以這份名單中沒有以斯拉的名字。
(三)利未人名單 10:9-13
◎這些名字中,有些是古老的家族名字,有些則是當代的人名。
●「賓內」:又稱「巴尼」8:7; 9:4-5,曾修葺兩道城牆3:17-18。以斯拉向百姓宣讀律法書時,他教導他們明白律法8:7;團體認罪當天,他是帶領群眾認罪的領袖之一9:4-5。
●「甲篾」:和耶書亞、賓內在團體認罪當天是同工,這三人的名字分別列在帶領禱告與稱頌的名單上9:4-5。
●「示利比」:跟以斯拉一起回歸拉 8:18,宣讀律法書時與以斯拉一起同工,在名單上排名第三8:7,和上文提到的耶書亞、賓內、甲篾與此提到的示利比,在團體認罪當天都是帶領禱告與稱頌的領袖。
(四)首領的名單 10:14-27
◎這裡的名單,主要也是以家族著名的祖先之名為記錄。前二十一個名字與拉 2:3-30的名單相似。10:20-27 的其他名字散見於尼希米記第三章 (尼 3) 的建城牆工匠名單之中。
●「希悉」:字義是「豬」的意思。
●「瑪西雅」:與以斯拉站在木臺上誦讀律法書8:4,他的兒子參與修造城牆3:23。
●「守門的、歌唱的」:過去都算在利未人之內,但回歸以後自成一種組別。
二、誓約的內容 10:28-39
(一)眾人都發誓要遵守律法。10:28-29
●「鄰邦居民」:指「迦南地的居民」。
●「發咒」:立約雙方起誓,毀約者要按誓約規定的受罰,天打雷劈。創 26:28亞比米勒與以撒立約時,「起誓」一詞就是同一個字。
●「發咒起誓」:因為這些人沒有章可以蓋(當時只有有地位的人才有印章),所以就用發誓代替。
◎「凡有知識能明白的」:顯出以色列人非常重視百姓對律法的內涵之理解。
◎這些人是用他們能夠使用最強烈的保證方式--「公開發誓」,來表達他們的心願。當然,人是軟弱的,許多解經書提到 13:7-30又記載了以色列人的墮落,但這時他們應該是真心希望遵守律法的。
(二)禁止與迦南地人通婚 10:30
◎禁止異族通婚的理由是「宗教不同」而不是民族主義。百姓們將律法的規定讀成「不可與這地的居民通婚」而非「與迦南地的原居民通婚」,是為了抓住整個律法的本意:維持信仰的純正。
◎摩西以前的時代並未禁止與外邦女子通婚,就連信心偉人也有娶外邦女子的例子,如亞伯蘭創 16:3、約瑟創 41:45、摩西出 2:21民 12:1。
●「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休耕的目的是為了使地安息,地裡的收成要作公共財產 出 23:11; 利 25:6,7,第六年的盈餘用來供應安息年 利 25:20-22。至於不追討債務則是依照 申 15:1-18 的規定。
●「陳設餅」:律法規定「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利 24:8; 出 25:23-30; 代上 9:32代上 23:29; 代下 13:11)。是十二個由細麵烤成的餅利 24:5,又稱為「聖餅」撒上 21:4。由利未人預備代上 9:32; 23:29, 製作的材料則由百姓提供 利 24:8尼 10:32,33。法律規定只有祭司才能吃陳設餅,特例除外撒上 21:4-6; 太 12:4。
●「素祭和燔祭」:都是「常獻的祭」。用意是為了向神獻上感恩,表明神的同在。素祭是至聖的利 6:17,包括細麵、在爐中烤過的無酵餅、烘烤過的新穗子、大麥麵,獻的時候澆上油,加上乳香利 2:1,4,15,獻素祭的時候不得加上酵利 2:11; 6:17,疑恨的素祭則不加油與乳香民 5:15。
(三)守安息日與安息年 10:31
◎在安息日「不購買」並非是摩西律法安息日的規定出 20:9-11節。但在這裡對律法的解釋與應用和耶穌時代的律法主義者有相當差距。百姓清楚的看見商業行為對安息日的傷害,於是抓住律法的原義,直接拒絕商業行為。
(四)供應聖殿的敬拜需要 10:32-34
●「捐銀」:根據出 30:11-16,規定年滿二十歲的男子要繳交半舍客勒銀子作為聖殿稅,但這筆錢不是每年繳的,而是在戶口普查時才交。這裡規定每年繳交三分之一舍客勒銀子,到了耶穌時代增加為每年半舍客勒銀子太 17:24。
●「陳設餅」:共十二個,用細麵粉烤成,每安息日擺在上帝面前。利 24:5-9
●「安息日」:要獻上兩隻沒有殘疾的公羊羔與素祭 民 28:9-10。
●「月朔」:要獻上兩隻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七隻公羊羔與素祭 民 28:11-15。
●「節期」:是複數,是神所定要在其中歡喜快樂的日子出 13:10出 23:15; 34:18; 何 9:5; 12:9。
◎律法中沒有規定要奉獻木材,但事實上獻祭就是需要木材,所以這個誓約中就明定木材奉獻的規範。
(五)照律法規定奉獻初熟的物產、頭胎與十分之一。10:35-39
●「頭胎的」:奉獻頭胎的牲畜或長子,是摩西五經的律法規定:「以色列中凡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是我的,要分別為聖歸我」出 13:2; 參出 22:29-30。哈拿奉獻撒母耳,讓他在聖殿服事,是奉獻長子最明顯的例子。根據律法,上帝揀選了亞倫族和利未支派,在聖殿供職,代替以色列的長子服事神。
●「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摩西時代利未人人數比祭司多很多,因此訂定祭司收取利未人十分之一的規定,但被擄歸回的利未人比較少,祭司收取這個待遇可能就會很辛苦了。不過他們仍然持守這個規定。
◎金錢財富觀念的改變,不可能被排除在信仰復興帶來的生命改變之外。以色列人在此的承諾,將為他們帶來許多額外的經濟壓力,但他們卻承諾透過不停止十分之一奉獻,經濟支持聖殿與神職人員的需求達成「不離棄我們神的殿」的誓言。我們有這樣的體會嗎?能夠持續的支持神的事工與神職人員嗎?
◎這一段中顯示以色列人重新「詮釋」律法,期望透過了解律法的真義,重新應用在當日的生活之中,以達到敬虔的實際。我們研讀聖經,也應該是這樣才對。
拾、百姓一致立定誓約 10:1-39
一、簽約的名單 10:1-27
(一)最高行政官員的名單 10:1
●「簽名的」:應該翻譯為「蓋印的」。
●「西底家」:可能是省長尼希米的書記,一般的正式文件,書記的簽名會緊隨於領導人之後。
(二)祭司名單 10:2-8
◎這裡的名單,幾乎全部與12:1-7;12:12-21一樣。這二十一個名字是家族或族長的名字。這些祭司應該是代表他們的族長或家族蓋印。
●「哈突」:從12:2看來,他應該是祭司中的族長。
●「西萊雅」:大祭司和以斯拉都來自這個家族(拉 7:1-5),所以這份名單中沒有以斯拉的名字。
(三)利未人名單 10:9-13
◎這些名字中,有些是古老的家族名字,有些則是當代的人名。
●「賓內」:又稱「巴尼」8:7; 9:4-5,曾修葺兩道城牆3:17-18。以斯拉向百姓宣讀律法書時,他教導他們明白律法8:7;團體認罪當天,他是帶領群眾認罪的領袖之一9:4-5。
●「甲篾」:和耶書亞、賓內在團體認罪當天是同工,這三人的名字分別列在帶領禱告與稱頌的名單上9:4-5。
●「示利比」:跟以斯拉一起回歸拉 8:18,宣讀律法書時與以斯拉一起同工,在名單上排名第三8:7,和上文提到的耶書亞、賓內、甲篾與此提到的示利比,在團體認罪當天都是帶領禱告與稱頌的領袖。
(四)首領的名單 10:14-27
◎這裡的名單,主要也是以家族著名的祖先之名為記錄。前二十一個名字與拉 2:3-30的名單相似。10:20-27 的其他名字散見於尼希米記第三章 (尼 3) 的建城牆工匠名單之中。
●「希悉」:字義是「豬」的意思。
●「瑪西雅」:與以斯拉站在木臺上誦讀律法書8:4,他的兒子參與修造城牆3:23。
●「守門的、歌唱的」:過去都算在利未人之內,但回歸以後自成一種組別。
二、誓約的內容 10:28-39
(一)眾人都發誓要遵守律法。10:28-29
●「鄰邦居民」:指「迦南地的居民」。
●「發咒」:立約雙方起誓,毀約者要按誓約規定的受罰,天打雷劈。創 26:28亞比米勒與以撒立約時,「起誓」一詞就是同一個字。
●「發咒起誓」:因為這些人沒有章可以蓋(當時只有有地位的人才有印章),所以就用發誓代替。
◎「凡有知識能明白的」:顯出以色列人非常重視百姓對律法的內涵之理解。
◎這些人是用他們能夠使用最強烈的保證方式--「公開發誓」,來表達他們的心願。當然,人是軟弱的,許多解經書提到 13:7-30又記載了以色列人的墮落,但這時他們應該是真心希望遵守律法的。
(二)禁止與迦南地人通婚 10:30
◎禁止異族通婚的理由是「宗教不同」而不是民族主義。百姓們將律法的規定讀成「不可與這地的居民通婚」而非「與迦南地的原居民通婚」,是為了抓住整個律法的本意:維持信仰的純正。
◎摩西以前的時代並未禁止與外邦女子通婚,就連信心偉人也有娶外邦女子的例子,如亞伯蘭創 16:3、約瑟創 41:45、摩西出 2:21民 12:1。
●「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休耕的目的是為了使地安息,地裡的收成要作公共財產 出 23:11; 利 25:6,7,第六年的盈餘用來供應安息年 利 25:20-22。至於不追討債務則是依照 申 15:1-18 的規定。
●「陳設餅」:律法規定「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利 24:8; 出 25:23-30; 代上 9:32代上 23:29; 代下 13:11)。是十二個由細麵烤成的餅利 24:5,又稱為「聖餅」撒上 21:4。由利未人預備代上 9:32; 23:29, 製作的材料則由百姓提供 利 24:8尼 10:32,33。法律規定只有祭司才能吃陳設餅,特例除外撒上 21:4-6; 太 12:4。
●「素祭和燔祭」:都是「常獻的祭」。用意是為了向神獻上感恩,表明神的同在。素祭是至聖的利 6:17,包括細麵、在爐中烤過的無酵餅、烘烤過的新穗子、大麥麵,獻的時候澆上油,加上乳香利 2:1,4,15,獻素祭的時候不得加上酵利 2:11; 6:17,疑恨的素祭則不加油與乳香民 5:15。
(三)守安息日與安息年 10:31
◎在安息日「不購買」並非是摩西律法安息日的規定出 20:9-11節。但在這裡對律法的解釋與應用和耶穌時代的律法主義者有相當差距。百姓清楚的看見商業行為對安息日的傷害,於是抓住律法的原義,直接拒絕商業行為。
(四)供應聖殿的敬拜需要 10:32-34
●「捐銀」:根據出 30:11-16,規定年滿二十歲的男子要繳交半舍客勒銀子作為聖殿稅,但這筆錢不是每年繳的,而是在戶口普查時才交。這裡規定每年繳交三分之一舍客勒銀子,到了耶穌時代增加為每年半舍客勒銀子太 17:24。
●「陳設餅」:共十二個,用細麵粉烤成,每安息日擺在上帝面前。利 24:5-9
●「安息日」:要獻上兩隻沒有殘疾的公羊羔與素祭 民 28:9-10。
●「月朔」:要獻上兩隻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七隻公羊羔與素祭 民 28:11-15。
●「節期」:是複數,是神所定要在其中歡喜快樂的日子出 13:10出 23:15; 34:18; 何 9:5; 12:9。
◎律法中沒有規定要奉獻木材,但事實上獻祭就是需要木材,所以這個誓約中就明定木材奉獻的規範。
(五)照律法規定奉獻初熟的物產、頭胎與十分之一。10:35-39
●「頭胎的」:奉獻頭胎的牲畜或長子,是摩西五經的律法規定:「以色列中凡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是我的,要分別為聖歸我」出 13:2; 參出 22:29-30。哈拿奉獻撒母耳,讓他在聖殿服事,是奉獻長子最明顯的例子。根據律法,上帝揀選了亞倫族和利未支派,在聖殿供職,代替以色列的長子服事神。
●「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摩西時代利未人人數比祭司多很多,因此訂定祭司收取利未人十分之一的規定,但被擄歸回的利未人比較少,祭司收取這個待遇可能就會很辛苦了。不過他們仍然持守這個規定。
◎金錢財富觀念的改變,不可能被排除在信仰復興帶來的生命改變之外。以色列人在此的承諾,將為他們帶來許多額外的經濟壓力,但他們卻承諾透過不停止十分之一奉獻,經濟支持聖殿與神職人員的需求達成「不離棄我們神的殿」的誓言。我們有這樣的體會嗎?能夠持續的支持神的事工與神職人員嗎?
◎這一段中顯示以色列人重新「詮釋」律法,期望透過了解律法的真義,重新應用在當日的生活之中,以達到敬虔的實際。我們研讀聖經,也應該是這樣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