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在教會內如何待人5:1-6:2
一、教會中對待老幼、男女的基本原則 5:1-2
●不可「嚴責」老年人:「重擊」、「訓斥」或「尖刻地責備」。
●「老年人」:原文與「長老」相同,但此處指「老年男人」。
●「勸」:「鼓勵」、「教導」、「指導」。
●「少年人」:「年輕人」,指與提摩太歲數相近的男性。
●勸少年婦女如同姊妹,「總要清清潔潔的」:對年輕女子須心存純潔。
◎保羅勸告提摩太要把會友當成是自己家中成員,就可以用合宜的方式來勸告他們。看得出保羅特別要提摩太小心與年輕女性的交往,必須不讓情慾的因素參雜在其中,因為這其實是最大的誘惑之一。
二、教會中安置寡婦的方法 5:3-16
(一)對真正的寡婦要尊敬,但是寡婦如果有親屬,應該要親屬看顧寡婦。5:3-8
◎早期教會有不少寡婦需要救濟,保羅在此提出救濟的原則是「幫助那些真正沒有其他幫助的寡婦」。
●「尊敬」:此字包括「態度上的敬重」和「經濟上的援助」。
●尊敬那「真為寡婦」的:指「無倚靠並敬虔度日的寡婦」。
●「行孝」:「對某人顯出極大的崇敬」,其實也就是「孝順」的意思。
●「獨居無靠」:「孤獨一人」、「被留下獨自一人」,指沒有兒女或其他近親。
●「好宴樂的寡婦」:保羅沒有言明這些寡婦是怎樣「好宴樂」,不過可能跟有些寡婦為了生計出賣自己肉體有關。
●「死的」:指沒有屬靈生命。
●「看顧」:「照顧」、「供養」。
●「背了真道」:直譯是「否定信仰」,「知行不一」等於否定信仰的內涵。
◎當時的婦女地位低落,求生技能不足,社會也不容許他們出外工作,因此一失去丈夫的經濟支柱,就很容易因缺乏生計,淪為妓女。因此猶太人社群以及早期的教會都特別照顧寡婦。不過寡婦如果有兒女、孫子、孫女,其實就可以投靠他們,不需要造成教會經濟上的負擔。
◎真寡婦是仰望神,晝夜不住禱告祈求者; 而好宴樂的寡婦,保羅希望提摩太要指責他們,只有那獨居無靠的真寡婦才需要優先敬重與經濟上的援助。
◎保羅在此強調基督徒對家人的經濟供應責任,這一點在我們的社會家庭結構漸漸以小家庭為主時,是需要多去注意的。
(二)為登記接受救濟的寡婦定下條件,並勸導年輕的寡婦再婚。 5:9-16
●「記在冊子上」:由列出的條件看來,這些寡婦似乎不僅獲登記接受救濟、參與教會服事,可能還有登記表揚的意味。
●「六十歲」:在當時是相當年邁的年紀了。猶太人認為六十歲以上算是進入老年期,東方的世界認為人們六十歲就應該退休了。
●「養育兒女」:兒女大概指「教會的孤兒」,或「自己的兒女」。
●「洗聖徒的腳」:有關洗腳的風俗,猶太人赴宴時,會先在家裡洗澡,然後抵達後,只要洗腳就乾淨了。洗腳是奴隸的工作。此處「聖徒」指「一般信徒」。「洗聖徒的腳」意義應該是「謙卑的服事信徒」。
●「辭她」:「拒絕他」,不應把她登記入冊。年輕寡婦會受情慾支配,廢棄先前許下的不再結婚的願(「違背基督」、「廢棄當初所許的願」5:11-12),且有不合聖徒體統的言行5:13。
●「被定罪」:翻譯成「審判」、「 批判」比較適當。
●「敵人」:原文是單數的敵人,指著撒但。但意義上可以指敵對教會的非信徒(等於是撒但的工具)或撒但。
●「把柄」:「機會」。
●「已經有轉……撒但的」:有年輕的寡婦被記入冊中,後來放棄了所許的願,甚或作出不道德的事來。
●「信主的婦女,若家中有寡婦」:應該是指教會中有些比較有錢的婦女,她們有能力救助寡婦,如徒 9:36-42中的「多加」。
◎寡婦並不是不能再結婚,反而保羅認為年輕的寡婦最好再結婚,不要登記且宣告自己要終身守寡,接受教會援助,然後又做不到,甚至有不好的行為,以致因此被批判。
◎並非有兒女的寡婦就無須救援,並非有犯錯的寡婦都無須救援,教會應該因著教會信徒的需要而制定規章,執行牧養的責任,千萬不要字句執行。清楚的是,敬畏神的人之需要,是教會支援的優先考慮。
三、治理教會的其他原則 5:17-25
(一)教會長老勞苦作工,應予以尊重及報酬5:17-18。
●「善於」:「正確地」、「合宜地」。
●加倍的「敬奉」:「尊敬」,這裡有「酬勞」的意思。
●「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指專心傳道及教導的長老。
●「牛....的嘴」:引用申 25:4,表明長老應得物質上的報酬。保羅也曾經引申命記,論傳道人應享有的權利。林前 9:9-11
●「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為耶穌在世時說的話,見路 10:7。
◎當然,今日的堂會與教會機構組織跟保羅的時期大不相同,大部分的長老是不支薪的。但我們是否虧待傳道人?是否虧待那些盡心盡力餵養服事我們的人?這一點實在是值得常常用來提醒自己。即使我們不支付給他們薪水,也應該在各方面尊重、報答他們。
(二)懲治犯罪的長老,須有足夠證人證實他有罪,並應當眾責備他,以警惕其他人。 5:19-20。
●「控告長老的呈子」:指控告長老的狀詞。
●「要基於兩三位見證人」:參見申 19:15,處理民事或刑事案件,多位人證才能保證一個公平的審判 。
●「犯罪的人」:原文時態顯示是「持續犯罪的人」,可引申為假如長老經過私下勸告,改變了,就無須再當眾責備他。
●「責備」:「揭露」、「糾正」,「指出錯誤」的意思。
◎此處是指持續犯罪的人需要被公開責備,且當時假教師極有可能已經混入長老一職,因此應用時不可不慎。參考太 18:15-17。
◎其實擔任管理職的人,總難免會與人發生衝突、惹人厭。如果任由一個人情緒性的發言就處理控告的話,大概教會的領導者早就被這些控告癱瘓了。因此保羅要求對領導者的控告,必須要兩、三個以上的見證人才可以處理。
(三)囑咐提摩太要謹慎處理長老犯罪的事情,在選立長老的事情上也要分外小心。5:21-22
◎按立長老要公正,不可操之過急,免得選立了惡人。
●「蒙揀選的天使」:指被神揀選有份參與審判的天使。參路 9:26。
●「給人行按手的禮,不可急促」:意義應該是「按立長老不要操之過急」。
●「不要在別人……有份」:即不要按立罪人作長老,否則就間接與這人的罪有關。
◎保羅在此特別慎重的要求提摩太要謹慎處理長老的選立、控告等問題。我們是否也同樣看重長老人選與長老犯罪問題?
(四)保羅進一步囑咐提摩太要謹慎處理身體健康的問題,也要注意罪惡與善行都有明顯與不明顯的表現。5:23-25
●因你「胃口」不清:原文只有「因著胃」,可以解釋成「因著胃的需要」。
●「不要照常喝水」:「不要只喝水」之意。
◎保羅在3:8,論及酗酒是不清潔的行為,但此處因著提摩太的身體需要,且當時認為酒精有醫藥的功能,所以保羅在清潔字眼後面,緊接著說明提摩太喝點酒的需要,且不會違背酗酒的原則。
●「先到審判案前」:即不用等到神審判便已顯露。
●「隨後跟了去的」:即後來才顯明出來,極為隱蔽的。
●「那不明顯……隱藏」:指不為人知的善行也終會顯露。
◎令人驚訝的是保羅在此居然親切的關注提摩太的身體狀況,其實基督徒也應該多關注自己的身體狀況,常常運動、注意保健,畢竟身體與心靈並非是可以完全切割的。
柒、在教會內如何待人5:1-6:2
一、教會中對待老幼、男女的基本原則 5:1-2
●不可「嚴責」老年人:「重擊」、「訓斥」或「尖刻地責備」。
●「老年人」:原文與「長老」相同,但此處指「老年男人」。
●「勸」:「鼓勵」、「教導」、「指導」。
●「少年人」:「年輕人」,指與提摩太歲數相近的男性。
●勸少年婦女如同姊妹,「總要清清潔潔的」:對年輕女子須心存純潔。
◎保羅勸告提摩太要把會友當成是自己家中成員,就可以用合宜的方式來勸告他們。看得出保羅特別要提摩太小心與年輕女性的交往,必須不讓情慾的因素參雜在其中,因為這其實是最大的誘惑之一。
二、教會中安置寡婦的方法 5:3-16
(一)對真正的寡婦要尊敬,但是寡婦如果有親屬,應該要親屬看顧寡婦。5:3-8
◎早期教會有不少寡婦需要救濟,保羅在此提出救濟的原則是「幫助那些真正沒有其他幫助的寡婦」。
●「尊敬」:此字包括「態度上的敬重」和「經濟上的援助」。
●尊敬那「真為寡婦」的:指「無倚靠並敬虔度日的寡婦」。
●「行孝」:「對某人顯出極大的崇敬」,其實也就是「孝順」的意思。
●「獨居無靠」:「孤獨一人」、「被留下獨自一人」,指沒有兒女或其他近親。
●「好宴樂的寡婦」:保羅沒有言明這些寡婦是怎樣「好宴樂」,不過可能跟有些寡婦為了生計出賣自己肉體有關。
●「死的」:指沒有屬靈生命。
●「看顧」:「照顧」、「供養」。
●「背了真道」:直譯是「否定信仰」,「知行不一」等於否定信仰的內涵。
◎當時的婦女地位低落,求生技能不足,社會也不容許他們出外工作,因此一失去丈夫的經濟支柱,就很容易因缺乏生計,淪為妓女。因此猶太人社群以及早期的教會都特別照顧寡婦。不過寡婦如果有兒女、孫子、孫女,其實就可以投靠他們,不需要造成教會經濟上的負擔。
◎真寡婦是仰望神,晝夜不住禱告祈求者; 而好宴樂的寡婦,保羅希望提摩太要指責他們,只有那獨居無靠的真寡婦才需要優先敬重與經濟上的援助。
◎保羅在此強調基督徒對家人的經濟供應責任,這一點在我們的社會家庭結構漸漸以小家庭為主時,是需要多去注意的。
(二)為登記接受救濟的寡婦定下條件,並勸導年輕的寡婦再婚。 5:9-16
●「記在冊子上」:由列出的條件看來,這些寡婦似乎不僅獲登記接受救濟、參與教會服事,可能還有登記表揚的意味。
●「六十歲」:在當時是相當年邁的年紀了。猶太人認為六十歲以上算是進入老年期,東方的世界認為人們六十歲就應該退休了。
●「養育兒女」:兒女大概指「教會的孤兒」,或「自己的兒女」。
●「洗聖徒的腳」:有關洗腳的風俗,猶太人赴宴時,會先在家裡洗澡,然後抵達後,只要洗腳就乾淨了。洗腳是奴隸的工作。此處「聖徒」指「一般信徒」。「洗聖徒的腳」意義應該是「謙卑的服事信徒」。
●「辭她」:「拒絕他」,不應把她登記入冊。年輕寡婦會受情慾支配,廢棄先前許下的不再結婚的願(「違背基督」、「廢棄當初所許的願」5:11-12),且有不合聖徒體統的言行5:13。
●「被定罪」:翻譯成「審判」、「 批判」比較適當。
●「敵人」:原文是單數的敵人,指著撒但。但意義上可以指敵對教會的非信徒(等於是撒但的工具)或撒但。
●「把柄」:「機會」。
●「已經有轉……撒但的」:有年輕的寡婦被記入冊中,後來放棄了所許的願,甚或作出不道德的事來。
●「信主的婦女,若家中有寡婦」:應該是指教會中有些比較有錢的婦女,她們有能力救助寡婦,如徒 9:36-42中的「多加」。
◎寡婦並不是不能再結婚,反而保羅認為年輕的寡婦最好再結婚,不要登記且宣告自己要終身守寡,接受教會援助,然後又做不到,甚至有不好的行為,以致因此被批判。
◎並非有兒女的寡婦就無須救援,並非有犯錯的寡婦都無須救援,教會應該因著教會信徒的需要而制定規章,執行牧養的責任,千萬不要字句執行。清楚的是,敬畏神的人之需要,是教會支援的優先考慮。
三、治理教會的其他原則 5:17-25
(一)教會長老勞苦作工,應予以尊重及報酬5:17-18。
●「善於」:「正確地」、「合宜地」。
●加倍的「敬奉」:「尊敬」,這裡有「酬勞」的意思。
●「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指專心傳道及教導的長老。
●「牛....的嘴」:引用申 25:4,表明長老應得物質上的報酬。保羅也曾經引申命記,論傳道人應享有的權利。林前 9:9-11
●「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為耶穌在世時說的話,見路 10:7。
◎當然,今日的堂會與教會機構組織跟保羅的時期大不相同,大部分的長老是不支薪的。但我們是否虧待傳道人?是否虧待那些盡心盡力餵養服事我們的人?這一點實在是值得常常用來提醒自己。即使我們不支付給他們薪水,也應該在各方面尊重、報答他們。
(二)懲治犯罪的長老,須有足夠證人證實他有罪,並應當眾責備他,以警惕其他人。 5:19-20。
●「控告長老的呈子」:指控告長老的狀詞。
●「要基於兩三位見證人」:參見申 19:15,處理民事或刑事案件,多位人證才能保證一個公平的審判 。
●「犯罪的人」:原文時態顯示是「持續犯罪的人」,可引申為假如長老經過私下勸告,改變了,就無須再當眾責備他。
●「責備」:「揭露」、「糾正」,「指出錯誤」的意思。
◎此處是指持續犯罪的人需要被公開責備,且當時假教師極有可能已經混入長老一職,因此應用時不可不慎。參考太 18:15-17。
◎其實擔任管理職的人,總難免會與人發生衝突、惹人厭。如果任由一個人情緒性的發言就處理控告的話,大概教會的領導者早就被這些控告癱瘓了。因此保羅要求對領導者的控告,必須要兩、三個以上的見證人才可以處理。
(三)囑咐提摩太要謹慎處理長老犯罪的事情,在選立長老的事情上也要分外小心。5:21-22
◎按立長老要公正,不可操之過急,免得選立了惡人。
●「蒙揀選的天使」:指被神揀選有份參與審判的天使。參路 9:26。
●「給人行按手的禮,不可急促」:意義應該是「按立長老不要操之過急」。
●「不要在別人……有份」:即不要按立罪人作長老,否則就間接與這人的罪有關。
◎保羅在此特別慎重的要求提摩太要謹慎處理長老的選立、控告等問題。我們是否也同樣看重長老人選與長老犯罪問題?
(四)保羅進一步囑咐提摩太要謹慎處理身體健康的問題,也要注意罪惡與善行都有明顯與不明顯的表現。5:23-25
●因你「胃口」不清:原文只有「因著胃」,可以解釋成「因著胃的需要」。
●「不要照常喝水」:「不要只喝水」之意。
◎保羅在3:8,論及酗酒是不清潔的行為,但此處因著提摩太的身體需要,且當時認為酒精有醫藥的功能,所以保羅在清潔字眼後面,緊接著說明提摩太喝點酒的需要,且不會違背酗酒的原則。
●「先到審判案前」:即不用等到神審判便已顯露。
●「隨後跟了去的」:即後來才顯明出來,極為隱蔽的。
●「那不明顯……隱藏」:指不為人知的善行也終會顯露。
◎令人驚訝的是保羅在此居然親切的關注提摩太的身體狀況,其實基督徒也應該多關注自己的身體狀況,常常運動、注意保健,畢竟身體與心靈並非是可以完全切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