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分給利未人的城邑 35:1-8
●「郊野」:SNH04054,「共用土地」、「空地」。一般認為這是作為「牧場」之用。
◎利未人所分到的城邑連四圍的郊野在內,加起來只有四十平方公里左右,占迦南總面積僅千分之一左右。在農業社會底下,這樣的土地是不足以種植作物維生的,僅能依賴其他支派的奉獻。利未人的城邑可以容其他支派居住,利未人在當中教導神的律法(利 10:11)。
◎一般認為即使是分給利未人的城邑,也是利未人與其他支派的居民共同居住,而非利未人獨自擁有,如利 25:32-35書 21:11-12也是說「城邑中的房屋」,而非「他們的城邑」。士 9記載的示劍城也是混居的狀態。
●「一千肘」:約0.44公里。
●「向東量兩千肘....」:原文是「城外你們要丈量,向東兩千肘....」。
●「二千肘」:約0.89公里。
◎35:4-5表明了當時的城邑很小(與目前的考古發現一致),所以郊野是兩千肘見方,而且每一邊距離城牆下一千肘。當然這個距離應該是約略的數字,不是精準的量測。
●「逃」城:字義是「收容所」、「避難所」。
◎四十八座城邑的名單,在書 21。不過事實上有些祭司集中居住的城邑並不在這四十八座之中,如「示羅」撒上 1:3「挪伯」撒上 22:11,19。 這應該都是後來現實環境改變的結果。事實上35:8的原則也沒有被嚴格遵守,人數多的支派並沒有真的多給城邑,民 26:18,37,50的統計中,拿弗他利比以法蓮、迦得支派人數多,但提供的城邑卻少一個。
5.逃城的數量 35:9-15
◎書 20:1-9實際設立了約旦河西的基低斯、示劍、基列‧亞巴,約旦河東的比悉、基列的拉末、巴珊的哥蘭六座逃城。
●「誤殺人的」:原文是「誤殺人的兇手」。
●「誤」殺人:SNH07684,「無心的過失」、「粗心的罪」,「因疏忽而造成的罪」。
●「報仇人」:SNH01350,原文是「贖回者」的意思。這是指死者「最近的親屬」,利 25:48-49中記載贖回者的責任。
◎「報仇人」(至近的親屬)的責任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的責任就是為被殺的親人報仇、還有娶已故兄弟之妻的義務(得 3:13)、贖回不幸而淪為奴隸的親屬(利 25:47-48)、避免家族財產的轉讓(耶 32:8-12)、贖回已落入他人之手的財產(利 25:25)。
◎35:15也把以色列人中間的外國人、寄居者都包含進這個逃城法律之內。
6.逃城的規定與意義 35:16-34
◎申 19詳細記載可以進入逃城躲避的人之資格。
●「鐵器」:「鐵製的器具」。當時鐵器的應用剛剛開始,主要都是作為武器。
●「故殺人的」必被治死:SNH07523,「謀殺」。
●「必被治死」:原文是連續兩個「處死」。
●打死人的「石頭」:SNH068+SNH03027,「石頭+手」,一般認為這是指「石頭工具」。
●打死人的「木器」:SNH06086+SNH03027,「木頭+手」,一般認為這是指「木頭工具」。
●「忽然」將人推倒:SNH06621,「突然」。
◎35:16-18主要是說人如果用預先預備可以打死人的器具殺人,就算是故意殺人。35:21是說如果人早已經與死者有仇恨,就算是空手殺人,也算是故意殺人。
●「歸入逃城」:「歸入他所逃到那裡的他的逃城」。
●「若出了逃城」:原文是「若出去出去逃城」,連續兩個「出去」。
◎35:25-29等於是判定這個誤殺人者監禁在逃城,直到大祭司死亡。為何大祭司死亡可以釋放誤殺人的人自由?傳統上認為大祭司的死等於是一種「贖罪祭」,人的生命如此高貴,即使是誤殺,也要用大祭司的死來「贖」。當然,我們很容易瞭解這個應該是指向「耶穌的替死」。
◎關於「幾個見證人」,參申 17:6;19:15。
◎35:31提到不可以用金錢來替代死刑或逃城的監禁,雖然當時附近的國家,都可以用金錢來替代殺人的刑罰。
●「污穢」:SNH02610,「污染」、「玷污」。
●不得「潔淨」:SNH03722,「被遮蓋」、「回贖」。
◎殺人對土地的污穢在上帝眼中是非常嚴重的(創 4:10;申 21:1-9;詩 106:38)。
◎35:34給這樣看重人生命的律法一個理由:上帝住在其中。神的聖所在祂的子民中間,神所保守的土地也不許任何的「污穢」(出 29:45;民 23:21;代下 20:11;亞 2:10)。
4.分給利未人的城邑 35:1-8
●「郊野」:SNH04054,「共用土地」、「空地」。一般認為這是作為「牧場」之用。
◎利未人所分到的城邑連四圍的郊野在內,加起來只有四十平方公里左右,占迦南總面積僅千分之一左右。在農業社會底下,這樣的土地是不足以種植作物維生的,僅能依賴其他支派的奉獻。利未人的城邑可以容其他支派居住,利未人在當中教導神的律法(利 10:11)。
◎一般認為即使是分給利未人的城邑,也是利未人與其他支派的居民共同居住,而非利未人獨自擁有,如利 25:32-35書 21:11-12也是說「城邑中的房屋」,而非「他們的城邑」。士 9記載的示劍城也是混居的狀態。
●「一千肘」:約0.44公里。
●「向東量兩千肘....」:原文是「城外你們要丈量,向東兩千肘....」。
●「二千肘」:約0.89公里。
◎35:4-5表明了當時的城邑很小(與目前的考古發現一致),所以郊野是兩千肘見方,而且每一邊距離城牆下一千肘。當然這個距離應該是約略的數字,不是精準的量測。
●「逃」城:字義是「收容所」、「避難所」。
◎四十八座城邑的名單,在書 21。不過事實上有些祭司集中居住的城邑並不在這四十八座之中,如「示羅」撒上 1:3「挪伯」撒上 22:11,19。 這應該都是後來現實環境改變的結果。事實上35:8的原則也沒有被嚴格遵守,人數多的支派並沒有真的多給城邑,民 26:18,37,50的統計中,拿弗他利比以法蓮、迦得支派人數多,但提供的城邑卻少一個。
5.逃城的數量 35:9-15
◎書 20:1-9實際設立了約旦河西的基低斯、示劍、基列‧亞巴,約旦河東的比悉、基列的拉末、巴珊的哥蘭六座逃城。
●「誤殺人的」:原文是「誤殺人的兇手」。
●「誤」殺人:SNH07684,「無心的過失」、「粗心的罪」,「因疏忽而造成的罪」。
●「報仇人」:SNH01350,原文是「贖回者」的意思。這是指死者「最近的親屬」,利 25:48-49中記載贖回者的責任。
◎「報仇人」(至近的親屬)的責任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的責任就是為被殺的親人報仇、還有娶已故兄弟之妻的義務(得 3:13)、贖回不幸而淪為奴隸的親屬(利 25:47-48)、避免家族財產的轉讓(耶 32:8-12)、贖回已落入他人之手的財產(利 25:25)。
◎35:15也把以色列人中間的外國人、寄居者都包含進這個逃城法律之內。
6.逃城的規定與意義 35:16-34
◎申 19詳細記載可以進入逃城躲避的人之資格。
●「鐵器」:「鐵製的器具」。當時鐵器的應用剛剛開始,主要都是作為武器。
●「故殺人的」必被治死:SNH07523,「謀殺」。
●「必被治死」:原文是連續兩個「處死」。
●打死人的「石頭」:SNH068+SNH03027,「石頭+手」,一般認為這是指「石頭工具」。
●打死人的「木器」:SNH06086+SNH03027,「木頭+手」,一般認為這是指「木頭工具」。
●「忽然」將人推倒:SNH06621,「突然」。
◎35:16-18主要是說人如果用預先預備可以打死人的器具殺人,就算是故意殺人。35:21是說如果人早已經與死者有仇恨,就算是空手殺人,也算是故意殺人。
●「歸入逃城」:「歸入他所逃到那裡的他的逃城」。
●「若出了逃城」:原文是「若出去出去逃城」,連續兩個「出去」。
◎35:25-29等於是判定這個誤殺人者監禁在逃城,直到大祭司死亡。為何大祭司死亡可以釋放誤殺人的人自由?傳統上認為大祭司的死等於是一種「贖罪祭」,人的生命如此高貴,即使是誤殺,也要用大祭司的死來「贖」。當然,我們很容易瞭解這個應該是指向「耶穌的替死」。
◎關於「幾個見證人」,參申 17:6;19:15。
◎35:31提到不可以用金錢來替代死刑或逃城的監禁,雖然當時附近的國家,都可以用金錢來替代殺人的刑罰。
●「污穢」:SNH02610,「污染」、「玷污」。
●不得「潔淨」:SNH03722,「被遮蓋」、「回贖」。
◎殺人對土地的污穢在上帝眼中是非常嚴重的(創 4:10;申 21:1-9;詩 106:38)。
◎35:34給這樣看重人生命的律法一個理由:上帝住在其中。神的聖所在祂的子民中間,神所保守的土地也不許任何的「污穢」(出 29:45;民 23:21;代下 20:11;亞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