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第 36 章

7.女性繼承人的婚姻規定 36:1-13

27:1-11中允許沒有男性繼承人時,由女性繼承父親的產業。

●「基列」:字義是「多岩之地」。

●「西羅非哈」:字義是「頭生的」。

●「就必將我們祖宗所遺留的產業加在....」:原文「就必將我們祖宗所遺留的產業減少,加在....」。

●「禧年」:SNH03104,「公羊角」、「號角」、「以吹號為記的第五十年」。或許與宣告禧年的開始要吹公羊的角有關。參利 25:10-15,28,30-33,40,50-54書 6:4-13

●「瑪拉」:字義是「疾病」。

●「得撒」:字義是「討人喜歡」。

●「曷拉」:字義是「鷓鴣」。

●「密迦」:字義是「皇后」。

●「挪阿」:字義是「動作」。

●「同宗支派」:「自己父親支派家族」,比「同支派」更狹隘,,是「同一家族」。

◎此處與現代的婚姻觀念有相當的差異。現代的婚姻,以「愛情」為最高準則,但此處可以用「產業」的穩定來當婚姻的準則。事實上愛情的感覺是易變的,反倒是其他的因素才是讓婚姻穩定的重要支柱。

◎這段算是分地為業的附加問題,就是沒有兄弟的女子能否繼承父親的土地(民 27:1-11)。女繼承人若嫁給另一支派的人,她的土地便會成為另一支派的產業,並且在禧年以後徹底歸入其他支派之下(利 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