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全營 5:1-6:27
◎這一段有四個「曉諭」5:1,6,12;6:2,這四個曉諭有許多共通點。且相關的獻祭中,祭司都可以得到舉祭或搖祭的祭物。
◎民 5:1-6:21是民數記首次記載律例的經文。民數記本來有敘事及律例間隔出現的特色,所以選擇列出來的律例很有可能是與上下文敘事有關。
◎民 5:1-31的三個段落描述三種情況帶來營地不潔的結果,需要百姓的回應和處理。
a.第一個案例雖然與有意犯罪無關,卻與禮儀的不潔有關,這是人所不能忽略的,因為這邊指出人無論願意與否,都很容易成為不潔,以致於不能來到神面前,所以提醒凡任何要來到神面前的人都應該小心翼翼,不應該任意而為。
b.第二個案例則清楚指出有意侵犯別人的權益如同干犯神,人若要處理這樣的罪行,先要承認罪行,然後對受害人作出補償,最後還要對神作出補償,且這樣的順序是值得留意的。
c.第三個案例則是指出「不忠」是一個罪行,無論是對人或是對神皆然。縱使有時從人的角度看是沒有證據證實人有否不忠,但神是知道且會作出裁決及審判的。
(一)將不潔淨的人移除營外 5:1-4
◎「潔淨」是舊約中最重要的議題之一,利 11:1-15:33有詳細的論述。此處提及三類不潔淨的人要出營:「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
◎5:3是清理營地的原因:上帝住在以色列營中。
●「大痲瘋」:聖經中的「大痲瘋」是一種集合名詞,泛指各種慢性皮膚病,當然也包括今日醫學上的痲瘋病。聖經中對於此病症的規定,可參考利 13利 14。事實上當時代的人視這些皮膚病為不潔,又是神明的懲罰。
●「漏症」:SNH02100,字義是「流出」,實際意義是指男、女性器官不停流出分泌物的狀況,可能包括漏尿等人的排泄物不停分泌出來。女性大概就是「月經不止」,男性大概是「淋病導致的遺精」。參考利 15,一樣要直到痊癒後進行潔淨之禮(利 15)才能返回家中。利 15:6提到這類的不潔一樣是會傳染開來,甚至他們坐的物件也會成為不潔。
●「死屍」:SNH05315,字義是「生命」、「人」、「活著的人」。但本處 (5:2)就是指「死屍」,只是這裡指的是「人」的屍體,而不是「動物」的屍體。
●「污穢」:SNH02930,「為不潔淨的」。5:13,14,20,27,29「被玷污」、「污穢」等也是用此字。
●「出」:SNH07971,這個字在 5:2-3 總共出現3次,和合本僅譯出 2次。這個字的動詞帶有「趕出」的意思。有學者認為和合本譯作「出」有些太輕描淡寫,但若譯為「被趕出」又顯得太嚴厲。
●「營」外:SNH04264,「營地」、「營盤」、「軍旅」。
●是我所「住」的:SNH07931,這個字的原文名詞就是「會幕」。
◎「出營外」:實際的意義應該就是不能與以色列百姓正常交往,也不能參與敬拜活動。
◎5:3這邊提到死屍的不潔淨是對一般人的定例,且在後面民 19 有更多說明。至於祭司不可接觸死人的部分則是在利 21:1-3,11有特別提到,大祭司和祭司不能接觸任何「人」的屍體,利 11:39-40更提出祭司們也不可以接觸「動物」的屍體。
◎「大痲瘋」和「患漏症」的人都有痊癒與否的問題,但接觸人屍體(「死屍」)的人則沒有。只是說這三種人都可視為「不潔」的人,前兩者在 利 14 和 利 15有記載潔淨之禮,而最後一種則是在 民 19有記載如何處理這類不潔的方法。
◎5:1-4這段關於「不潔隔離」的基礎可見於利未記;聖潔的耶和華既住在民中,就對他們的生活習慣和趨近聖所的方式有高度的標準。任何腐敗的、有病的、死的和污染的,都與神的聖潔不合,因此需逐出。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是「當為有罪般」對待,這只是指出並維護耶和華的聖潔,並將不潔淨的人與之區隔。
(二)清除虧負同胞的罪惡 5:5-10
◎此處針對的是利 6:1-5所記載的罪惡,該處也是要求要多賠償五分之一。如果是偷竊,出 22:1-4記載需要賠償2,4甚至5倍,此處的刑罰較低。
●「人所常犯的罪」:SNH02403+SNH00120+SNH04603,原文是「若犯了任何(虧負)人的罪」。其中SNH04603字義更是「行為不忠, 行為奸詐」。
●「干犯」耶和華:SNH04603+SNH04604,「不忠實或背叛的行為」。這個字在5:12 是用來指妻子行淫「得罪」她丈夫,使用相同的動詞。
◎這一段(5:6)用到三個與罪有關的關鍵字:「罪」、「干犯」、「有了罪」。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罪惡雖然都是干犯耶和華,但這邊所著重的也包含了「虧欠人」的層面,所以要賠償,除了向受害者 (5:7),也要向耶和華認罪(5:8-10)。
●「所賠還的」:SNH00817,「罪疚」、「補償 (對於犯罪) 」。此字在利未記意義是「贖愆祭」,因此可見「贖愆祭」是一種補償用的獻祭。利 5:14-6:7
●「親屬」:SNH01350,這個名詞和舊約常出現的「贖回」這動詞是同一字根,所以這個親屬原意為「贖回者」。利 25:48-49中記載贖回者的責任。
◎5:8是說如果受虧負的人已經過世,那應該由最近的親屬來接受補償。如果受虧負者也沒有最近的親屬,就把補償歸給祭司。這一切的補償,是針對人的,針對神的贖罪祭要另外處理。
●「舉祭」:SNH08641,字義是「分別出來的」。
●「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直譯為「以色列人每一奉獻與一切的聖物中」 。
●5:10的直譯應為「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歸屬於他,各人無論給甚麼,都要歸給祭司。」其中第一個「各人」是指祭司自己,意思是說祭司的聖物是屬於他自己的,不是屬於聖所或其他祭司。第二個「各人」指的是其他人,意思是說其他以色列人給予祭司之物是屬於祭司的。
◎5:9-10主要是補充5:8,當發生接受賠償的人死亡無親屬可替代時,祭司可以接受這些財物。不過平常祭司怎要過活呢?5:9-10就提及祭司當得的份。
◎處理完禮儀上的不潔淨之後,上帝也要以色列人處理自己對同胞的虧欠(被視為一種「不潔淨」)。神的子民對同胞的虧欠也導致對上帝的虧欠,因此必須處理對付。我們自己是否也曾經虧欠別人?如果是的話,是不是應該賠還另加上五分之一,而且應該認罪悔改?
◎5:5-10和利 6:1-7比較不同之處:
a.民數記清楚指出「無論男女」,但這詞在利未記則沒有提及。
b.民數記補充了利未記,指出受害者若已故又沒有親屬,則賠償會歸予祭司。
c.民數記強調祭司可以擁有應該屬於祭司的物件。
(三)夫婦疑恨的相關條例 5:11-31
◎此處也是處理不潔淨的問題,婚姻的關係被玷污、妻子虧負丈夫,也是不潔淨的一種。
◎馬里文獻和赫人文獻中都有這類交給神明裁判的例子。這類的例子也都是先假設婦女有罪,然後做一些危險動作以驗證其無罪。此處記載的「喝苦水」,算是最沒有傷害性的測試。聖經為什麼准許這種看起來很不合理的測試,對照今日社會對婚姻關係的不重視,實在值得我們去深思。
●「邪行」:SNH07847,「轉離」。這個字聖經僅出現6次,民數記就出現了4次(5:12,19,20,29),其他兩次分別出現在箴 4:15以及 箴 7:25。
●「得罪」:此處使用一名詞(SNH04604)及一動詞(SNH04603)出現,意義是「行為不忠」、「行為奸詐」。SNH04603 這個字和 5:6的「干犯」是同一個字。
◎5:12此處使用「得罪」這個字平常用於"人對神"的不忠,但這裡卻用在"人對人"的不忠,可見作者可能有意要將"妻子對丈夫的不忠"拿來和"人對神的不忠"相提並論。
●「行淫」:SNH07902 + SNH02233 。同一個片語出現在利 15:16-18,32; 利 19:20;利 22:4 。 英文直譯是 emission of seed(後裔)。
●「有人與她行淫」:SNH07901+SNH00376+SNH00854+SNH07902+SNH02233。意義就是「有人與她行淫播種」。
●「瞞」過她丈夫: SNH05956,「隱藏」。
●「瞞過她丈夫」:作「從丈夫眼前隱藏」。
●「被玷污」:SNH02930,「沾污自己」、「被沾污」、「被當作不潔」。
◎5:13意思就是「婚姻不忠」就是「玷污」、「不潔」。
◎5:12-13用了四個詞表達這件事情的隱密性: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沒有作見證的人、沒有被捉住。可見這裡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他指證妻子「是不忠」(或「不是不忠」)。
●「疑恨」: SNH07068 (名詞) SNH07065 (動詞),意義是「熱心」、「妒忌」值得注意的是,出 20:5 神是「忌邪」的神使用的 SNH07067 也是源自於同一個字根 SNH07065 。
●「伊法十分之一」:約2.2公升。
◎5:15的祭物,與利 5:11-13的贖罪祭一樣,只是將細麵(小麥麵粉)換為更粗的「大麥麵」。油和乳香可能代表正面的意義,與贖罪祭意義不符,所以被禁止加入。
●「思念」:SNH02146,「紀念物」、「記憶」。
●「聖水」:「神聖的水」、「至聖者的水」。這個水於5:18,19稱為「致咒詛的苦水」。實際上可能是指從洗濯盆取出來的水。(參考: 出 30:17-21,28-29)。
●「蓬頭散髮」:直譯是「散頭」(loosen head),就是鬆開她頭髮的意思。可能表達的是:因受審判而羞恥或懺悔之意。
◎聖水中加入會幕的塵土,大概是因為會幕乃是上帝所在之地,所以地上的塵土是神聖的。
◎5:15-18等於是先假設婦人有罪,蓬頭散髮,然後獻上贖罪祭。
◎許多學者爭執到底這個婦人要喝幾次苦水,甚至因此說這是多個文件組合的段落。不過如果大致把5:15-22當成是概略描述處理方式,5:23-24重點在於如何把咒詛文字與苦水結合,5:25-28就是陳述整個祭禮的順序與結果,就會了解整個過程只要喝一次苦水、發一次誓。
●「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被潔淨」、「免罪」、「無辜」。
●「大腿」:SNH03409,「大腿」、「腰(指有生殖力的部位)」。
●「消瘦」:SNH05307 「跌落」、「跌倒」。
◎「大腿消瘦,肚腹發脹」:這個是「哪個器官犯罪就處罰哪個器官」的意思。妻子如果不貞,則是大腿犯罪,肚腹受孕,所以處罰這兩個器官。這個處罰,實際的意義就是「不孕」。
●「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原文是「祭司要把這些咒詛的話寫在卷上」,實際的意義就是「寫在皮卷上」。
●「抹」在苦水裡:「塗抹」、「擦去」。
●「搖一搖」:SNH05130。在 6:20的「搖祭」(SNH08573) 這個字就是源於此字。
●「懷孕」:這邊用的是 SNH02232 + SNH02233 ,直譯為 she will be seeded with seed。在舊約中常用的「懷孕」希伯來字為 SNH02029 (參考 創 4:1) ,並非此字。
◎當時的婦女不能生育,是一件可恥的事情。所以咒詛是不孕,反之,則以懷孕回報之。
◎如果沒有這個儀式,事實上已婚婦女犯姦淫,照申 22:21-29的規定是要被打死的。即使不被打死,可能也會飽受丈夫的歧視虐待。因此沒有犯錯的人可以被平反,讓丈夫也可以放下忌妒,夫妻關係復和,也算是一個好的制度。
◎關於「疑恨的條例」(5:11-31)看起來好像重男輕女,但其實以當時父系社會的背景來看,這條例反而是非常保護婦女的,因為當時的男人只要以妻子不貞為理由就可以休妻,但這律例卻規定要由祭司一同參與驗證女方是否不貞,而不是只憑一面之詞,要通過驗證才可以定案之外,更透過苦水(5:16-27)指出「耶和華」才是定案的主!
◎可以想見上帝一定是非常重視婚姻,所以居然把夫妻間的婚姻關係,與這種婚姻中對不貞的懷疑,當成是「以色列營中的潔淨事件」來看待,甚至還透過親自的仲裁來解決這種夫妻關係破壞的問題。我們也應該多加看重自己婚姻的關係。
二、清理全營 5:1-6:27
◎這一段有四個「曉諭」5:1,6,12;6:2,這四個曉諭有許多共通點。且相關的獻祭中,祭司都可以得到舉祭或搖祭的祭物。
◎民 5:1-6:21是民數記首次記載律例的經文。民數記本來有敘事及律例間隔出現的特色,所以選擇列出來的律例很有可能是與上下文敘事有關。
◎民 5:1-31的三個段落描述三種情況帶來營地不潔的結果,需要百姓的回應和處理。
a.第一個案例雖然與有意犯罪無關,卻與禮儀的不潔有關,這是人所不能忽略的,因為這邊指出人無論願意與否,都很容易成為不潔,以致於不能來到神面前,所以提醒凡任何要來到神面前的人都應該小心翼翼,不應該任意而為。
b.第二個案例則清楚指出有意侵犯別人的權益如同干犯神,人若要處理這樣的罪行,先要承認罪行,然後對受害人作出補償,最後還要對神作出補償,且這樣的順序是值得留意的。
c.第三個案例則是指出「不忠」是一個罪行,無論是對人或是對神皆然。縱使有時從人的角度看是沒有證據證實人有否不忠,但神是知道且會作出裁決及審判的。
(一)將不潔淨的人移除營外 5:1-4
◎「潔淨」是舊約中最重要的議題之一,利 11:1-15:33有詳細的論述。此處提及三類不潔淨的人要出營:「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
◎5:3是清理營地的原因:上帝住在以色列營中。
●「大痲瘋」:聖經中的「大痲瘋」是一種集合名詞,泛指各種慢性皮膚病,當然也包括今日醫學上的痲瘋病。聖經中對於此病症的規定,可參考利 13利 14。事實上當時代的人視這些皮膚病為不潔,又是神明的懲罰。
●「漏症」:SNH02100,字義是「流出」,實際意義是指男、女性器官不停流出分泌物的狀況,可能包括漏尿等人的排泄物不停分泌出來。女性大概就是「月經不止」,男性大概是「淋病導致的遺精」。參考利 15,一樣要直到痊癒後進行潔淨之禮(利 15)才能返回家中。利 15:6提到這類的不潔一樣是會傳染開來,甚至他們坐的物件也會成為不潔。
●「死屍」:SNH05315,字義是「生命」、「人」、「活著的人」。但本處 (5:2)就是指「死屍」,只是這裡指的是「人」的屍體,而不是「動物」的屍體。
●「污穢」:SNH02930,「為不潔淨的」。5:13,14,20,27,29「被玷污」、「污穢」等也是用此字。
●「出」:SNH07971,這個字在 5:2-3 總共出現3次,和合本僅譯出 2次。這個字的動詞帶有「趕出」的意思。有學者認為和合本譯作「出」有些太輕描淡寫,但若譯為「被趕出」又顯得太嚴厲。
●「營」外:SNH04264,「營地」、「營盤」、「軍旅」。
●是我所「住」的:SNH07931,這個字的原文名詞就是「會幕」。
◎「出營外」:實際的意義應該就是不能與以色列百姓正常交往,也不能參與敬拜活動。
◎5:3這邊提到死屍的不潔淨是對一般人的定例,且在後面民 19 有更多說明。至於祭司不可接觸死人的部分則是在利 21:1-3,11有特別提到,大祭司和祭司不能接觸任何「人」的屍體,利 11:39-40更提出祭司們也不可以接觸「動物」的屍體。
◎「大痲瘋」和「患漏症」的人都有痊癒與否的問題,但接觸人屍體(「死屍」)的人則沒有。只是說這三種人都可視為「不潔」的人,前兩者在 利 14 和 利 15有記載潔淨之禮,而最後一種則是在 民 19有記載如何處理這類不潔的方法。
◎5:1-4這段關於「不潔隔離」的基礎可見於利未記;聖潔的耶和華既住在民中,就對他們的生活習慣和趨近聖所的方式有高度的標準。任何腐敗的、有病的、死的和污染的,都與神的聖潔不合,因此需逐出。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是「當為有罪般」對待,這只是指出並維護耶和華的聖潔,並將不潔淨的人與之區隔。
(二)清除虧負同胞的罪惡 5:5-10
◎此處針對的是利 6:1-5所記載的罪惡,該處也是要求要多賠償五分之一。如果是偷竊,出 22:1-4記載需要賠償2,4甚至5倍,此處的刑罰較低。
●「人所常犯的罪」:SNH02403+SNH00120+SNH04603,原文是「若犯了任何(虧負)人的罪」。其中SNH04603字義更是「行為不忠, 行為奸詐」。
●「干犯」耶和華:SNH04603+SNH04604,「不忠實或背叛的行為」。這個字在5:12 是用來指妻子行淫「得罪」她丈夫,使用相同的動詞。
◎這一段(5:6)用到三個與罪有關的關鍵字:「罪」、「干犯」、「有了罪」。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罪惡雖然都是干犯耶和華,但這邊所著重的也包含了「虧欠人」的層面,所以要賠償,除了向受害者 (5:7),也要向耶和華認罪(5:8-10)。
●「所賠還的」:SNH00817,「罪疚」、「補償 (對於犯罪) 」。此字在利未記意義是「贖愆祭」,因此可見「贖愆祭」是一種補償用的獻祭。利 5:14-6:7
●「親屬」:SNH01350,這個名詞和舊約常出現的「贖回」這動詞是同一字根,所以這個親屬原意為「贖回者」。利 25:48-49中記載贖回者的責任。
◎5:8是說如果受虧負的人已經過世,那應該由最近的親屬來接受補償。如果受虧負者也沒有最近的親屬,就把補償歸給祭司。這一切的補償,是針對人的,針對神的贖罪祭要另外處理。
●「舉祭」:SNH08641,字義是「分別出來的」。
●「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直譯為「以色列人每一奉獻與一切的聖物中」 。
●5:10的直譯應為「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歸屬於他,各人無論給甚麼,都要歸給祭司。」其中第一個「各人」是指祭司自己,意思是說祭司的聖物是屬於他自己的,不是屬於聖所或其他祭司。第二個「各人」指的是其他人,意思是說其他以色列人給予祭司之物是屬於祭司的。
◎5:9-10主要是補充5:8,當發生接受賠償的人死亡無親屬可替代時,祭司可以接受這些財物。不過平常祭司怎要過活呢?5:9-10就提及祭司當得的份。
◎處理完禮儀上的不潔淨之後,上帝也要以色列人處理自己對同胞的虧欠(被視為一種「不潔淨」)。神的子民對同胞的虧欠也導致對上帝的虧欠,因此必須處理對付。我們自己是否也曾經虧欠別人?如果是的話,是不是應該賠還另加上五分之一,而且應該認罪悔改?
◎5:5-10和利 6:1-7比較不同之處:
a.民數記清楚指出「無論男女」,但這詞在利未記則沒有提及。
b.民數記補充了利未記,指出受害者若已故又沒有親屬,則賠償會歸予祭司。
c.民數記強調祭司可以擁有應該屬於祭司的物件。
(三)夫婦疑恨的相關條例 5:11-31
◎此處也是處理不潔淨的問題,婚姻的關係被玷污、妻子虧負丈夫,也是不潔淨的一種。
◎馬里文獻和赫人文獻中都有這類交給神明裁判的例子。這類的例子也都是先假設婦女有罪,然後做一些危險動作以驗證其無罪。此處記載的「喝苦水」,算是最沒有傷害性的測試。聖經為什麼准許這種看起來很不合理的測試,對照今日社會對婚姻關係的不重視,實在值得我們去深思。
●「邪行」:SNH07847,「轉離」。這個字聖經僅出現6次,民數記就出現了4次(5:12,19,20,29),其他兩次分別出現在箴 4:15以及 箴 7:25。
●「得罪」:此處使用一名詞(SNH04604)及一動詞(SNH04603)出現,意義是「行為不忠」、「行為奸詐」。SNH04603 這個字和 5:6的「干犯」是同一個字。
◎5:12此處使用「得罪」這個字平常用於"人對神"的不忠,但這裡卻用在"人對人"的不忠,可見作者可能有意要將"妻子對丈夫的不忠"拿來和"人對神的不忠"相提並論。
●「行淫」:SNH07902 + SNH02233 。同一個片語出現在利 15:16-18,32; 利 19:20;利 22:4 。 英文直譯是 emission of seed(後裔)。
●「有人與她行淫」:SNH07901+SNH00376+SNH00854+SNH07902+SNH02233。意義就是「有人與她行淫播種」。
●「瞞」過她丈夫: SNH05956,「隱藏」。
●「瞞過她丈夫」:作「從丈夫眼前隱藏」。
●「被玷污」:SNH02930,「沾污自己」、「被沾污」、「被當作不潔」。
◎5:13意思就是「婚姻不忠」就是「玷污」、「不潔」。
◎5:12-13用了四個詞表達這件事情的隱密性: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沒有作見證的人、沒有被捉住。可見這裡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他指證妻子「是不忠」(或「不是不忠」)。
●「疑恨」: SNH07068 (名詞) SNH07065 (動詞),意義是「熱心」、「妒忌」值得注意的是,出 20:5 神是「忌邪」的神使用的 SNH07067 也是源自於同一個字根 SNH07065 。
●「伊法十分之一」:約2.2公升。
◎5:15的祭物,與利 5:11-13的贖罪祭一樣,只是將細麵(小麥麵粉)換為更粗的「大麥麵」。油和乳香可能代表正面的意義,與贖罪祭意義不符,所以被禁止加入。
●「思念」:SNH02146,「紀念物」、「記憶」。
●「聖水」:「神聖的水」、「至聖者的水」。這個水於5:18,19稱為「致咒詛的苦水」。實際上可能是指從洗濯盆取出來的水。(參考: 出 30:17-21,28-29)。
●「蓬頭散髮」:直譯是「散頭」(loosen head),就是鬆開她頭髮的意思。可能表達的是:因受審判而羞恥或懺悔之意。
◎聖水中加入會幕的塵土,大概是因為會幕乃是上帝所在之地,所以地上的塵土是神聖的。
◎5:15-18等於是先假設婦人有罪,蓬頭散髮,然後獻上贖罪祭。
◎許多學者爭執到底這個婦人要喝幾次苦水,甚至因此說這是多個文件組合的段落。不過如果大致把5:15-22當成是概略描述處理方式,5:23-24重點在於如何把咒詛文字與苦水結合,5:25-28就是陳述整個祭禮的順序與結果,就會了解整個過程只要喝一次苦水、發一次誓。
●「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被潔淨」、「免罪」、「無辜」。
●「大腿」:SNH03409,「大腿」、「腰(指有生殖力的部位)」。
●「消瘦」:SNH05307 「跌落」、「跌倒」。
◎「大腿消瘦,肚腹發脹」:這個是「哪個器官犯罪就處罰哪個器官」的意思。妻子如果不貞,則是大腿犯罪,肚腹受孕,所以處罰這兩個器官。這個處罰,實際的意義就是「不孕」。
●「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原文是「祭司要把這些咒詛的話寫在卷上」,實際的意義就是「寫在皮卷上」。
●「抹」在苦水裡:「塗抹」、「擦去」。
●「搖一搖」:SNH05130。在 6:20的「搖祭」(SNH08573) 這個字就是源於此字。
●「懷孕」:這邊用的是 SNH02232 + SNH02233 ,直譯為 she will be seeded with seed。在舊約中常用的「懷孕」希伯來字為 SNH02029 (參考 創 4:1) ,並非此字。
◎當時的婦女不能生育,是一件可恥的事情。所以咒詛是不孕,反之,則以懷孕回報之。
◎如果沒有這個儀式,事實上已婚婦女犯姦淫,照申 22:21-29的規定是要被打死的。即使不被打死,可能也會飽受丈夫的歧視虐待。因此沒有犯錯的人可以被平反,讓丈夫也可以放下忌妒,夫妻關係復和,也算是一個好的制度。
◎關於「疑恨的條例」(5:11-31)看起來好像重男輕女,但其實以當時父系社會的背景來看,這條例反而是非常保護婦女的,因為當時的男人只要以妻子不貞為理由就可以休妻,但這律例卻規定要由祭司一同參與驗證女方是否不貞,而不是只憑一面之詞,要通過驗證才可以定案之外,更透過苦水(5:16-27)指出「耶和華」才是定案的主!
◎可以想見上帝一定是非常重視婚姻,所以居然把夫妻間的婚姻關係,與這種婚姻中對不貞的懷疑,當成是「以色列營中的潔淨事件」來看待,甚至還透過親自的仲裁來解決這種夫妻關係破壞的問題。我們也應該多加看重自己婚姻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