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祭司罪行的審判 2:1-9
(一)誡命既然是傳給祭司,祭司不聽從,就要被咒詛、被除滅。2:1-3
◎『祝福』和『詛咒』在「耶和華與以色列人之約」的關係中是非常重要的。為何如此說?古代近東國家中,盟約條款都會訂定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如果都遵守則沒事;如果其中一方「失責」的話,約中的詛咒就「隨即生效」了。這並不是說這個『盟約失效』,而是從起初定下的『反面(詛咒)生效』了!因此從神與以色列人之間的關係來看,神和人的約也常有雙重的意義,例如出埃及記(參考出 20:5-6)清楚說明違犯誡命的人要受刑罰,同時也應許那些遵守誡命的人必得著神的慈愛。另外很多例子是出現在申命記,也說明順服人和背叛神的後果(申 28:3-6 比對 申 28:16-19)。所以說,當人不順服時,『神有責任』要詛咒,並收回人當成『慣常』的祝福。
●「這誡命」:亦作「這命令」。
●「若」:條件字句,表達神的詛咒必然來臨,除非他們立刻再度順服神。(神給百姓的最後通牒中,還是帶著盼望的條件。)
●「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此處的榮耀和1:6的「尊敬」為同一個字。指他們應該要尊敬神的名。
●「福分」:原文就是「祝福」。此處的祝福可以有兩種解釋,第一個是解釋為「物質資源」,對祭司來說就是接受百姓的十一奉獻(參考 民 18:21);第二種解釋是指「祝福的話」,這是祭司有權的宣告, 可以奉耶和華的名為百姓祝福(參考 民 6:23-27),但如今他們的祝福要變為詛咒,這樣他們獨特的祭司職分非但無益,反而有害。不論是哪一種解釋,主要是警告祭司不要既不聽從,而且又不把祂的話放在心上,後果將是失去祝福與職份。
●「斥責」:「責備」、「使敗壞」。
●「種子」:「後裔」的意思(參考 耶 31:27),也有可能指「田裡的出產」,這是參考申命記28章(參考 申 28:18-19、申 28:21、申 28:23-24上下文),不過多數人認為這種看法不太合理。一般認為此字在七十士譯本與拉丁文譯本做「膀臂」較為合理,因為「膀臂」的原文與「種子」相近,就本段上下文來看也比較合理,因為祭司的手臂是舉起用來宣布祝福的,「斥責種子」譯成「敗壞膀臂」,就是「除去祭司的職分」。
●「犧牲」:原文指祭典中用來供神的祭品。
●「犧牲的糞」:參考 出 29:14、利 4:11-12;8:17;16:27,即獻祭活動中產生的排泄物。此字在聖經中只出現七次,純粹就是指糞便,這邊並沒有含內臟的意思。通常獻祭後的剩下的廢物(包括祭牲的排泄物和內臟)。這些不潔之物要從聖所清除,搬到聖所(營外、城外)的某一處燒。
●「與糞一同除掉」:就是搬到城外燒掉的意思。
(二)祭司被刑罰,是為了堅固神與利未立的約。神把律法託付給祭司們,並要他們與神同行,就可以使人離開罪孽、學會律法。2:4-7
◎這一段是舊約中說明設立祭司制度之目的與祭司職分,最清晰與崇高的地方。祭司應該「說話、行為合宜」2:6。
●「利未」:指整個獻祭制度與祭司體系,而非特指雅各的兒子利未。祭司都是利未支派的人。
◎在舊約五經裡除了民數記(參考 民 25:12-13)外,再也沒有其他地方形容利未祭司的設立是一個約。而且民數記那一段的記載,也只是和亞倫的子孫非尼哈所立,不確定是否有指整個利未支派。但是聖經在耶利米(耶 33:20-21)與尼希米記(尼 13:29)有提到這個約,可見那裡假定這個約較早就存在。而且在申命記(參考 申 33:8-11)摩西的最後祝福中也將教導(藉著烏陵和土明提供引導)的責任交給利未支派,雖然並沒有稱之為一個約。
●2:4在大部分的直譯中表達出神警告有積極的目標(希望命令是帶來悔改,以致於利未之約可以延續下去)而非消極,主要是希望挽回以色列人和祂的關係。
◎2:4會被提問的是:瑪垃基是否暗示神有可能會背棄祂的約?先知書常提到約被破壞,但是每一次都是人先沒有守約。2:8就提到是祭司先背棄利未之約,而不是神先背棄。可見神不會背約,因此所有的犯罪的祭司都當悔改,不然就會從聖殿中被清除,以便利未之約能夠立穩。
●「生命和平安的約」:指神與亞倫之孫非尼哈所立之約。非尼哈為捍衛神的尊榮,殺死一對正在冒犯神的男女。(參考民 25:1-13)
◎生命和平安的約倒底是兩樣還是一樣,待確認!
●「真實的」律法:「穩定的」、「確實的」、「可靠的」。
●「與我同行」:這個片語在舊約聖經中只用在兩個人身上:以諾(參考 創 5:22-24)和挪亞(參考 創 6:9)。
◎本段表達若祭司處在各方面健全的狀態(平安)下,存正直的心態跟上帝同行,這樣生活形態,將使許多人回頭離開罪孽。
●「律法」:直譯為「訓誨」。這裡提出祭司有教導的職分。
●2:7中提到祭司為「耶和華的使者」,舊約僅有此處用耶和華的使者稱呼祭司,「耶和華的使者」這個詞常常是指「天使」。
(三)目前的祭司卻偏離正道,使人在律法上跌倒,因此耶和華要讓祭司被眾人藐視。2:8-9
●「許多人」:與2:6的「多人」用同一字,作為對比。
●「廢棄」:這個動詞意味著「道德腐敗」(創 6:12)或「破壞」(瑪 3:11)。
●「在律法上瞻徇情面」:在教誨時看人的情面(給人面子、偏袒人)。申命記(參考 申 17:9-11 和 申 19:17)指名祭司要執行司法審判的責任。但此處指出祭司徇私偏愛的可憎。
◎現在的我們似乎也負擔著以往祭司部分的工作,我們有時也教導聖經,有時也討論神學,那我們能夠「口中存真實的律法,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以致許多人能夠透過我們回頭離開罪孽嗎?我們能夠勝任擔任神使者的身份嗎?
參、責備猶太人在娶妻的事情上得罪耶和華 2:10-16
一、先知責備以色列人背約,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並預言上帝必要剪除這樣的人。2:10-12
●「一位父」:應該就是指後面的「神」。如果是指別的父(如「亞伯拉罕」)應該會放在神後面才對,參考:王上 3:3。以賽亞也稱耶和華為父,參考賽 63:16。申命記中也有類似的觀念申 32:6。
●「詭詐」:原文是由「外衣」衍生出來的,外衣是窮人唯一可以禦寒的衣服,舊約聖經中特別提到不可以把當作借錢抵押品的外衣留過夜申 24:10-13,也不可以把寡婦的外衣拿來當抵押品申 24:17。「詭詐」這個字的原始意思就是指人用不當的方法奪取別人的外衣,後來引伸為「人用不當的方法奪取別人擁有的東西」。
●「背棄」:「褻瀆」、「敗壞」。
●「聖潔」:原意是「被分別出來的」。
●「事奉外邦神的女子」:原文是「外邦神的女兒」,與2:10猶太人是耶和華的兒子相對。指的是「事奉外邦神的女子」而非「外邦女子」。
◎出 34:16;申 7:3禁止與迦南人通婚。禁止異族通婚,為的是宗教的理由而不是種族的偏見,如果異族人也信耶和華,就被當成是猶太人看待(如路得)。
●無論「何人」:原文是「叫醒的,答應的」,有幾種不同的解釋,敘利亞和亞蘭文譯本作「兒子與孫子」,拉丁文譯本作「老師與學生」。正確的翻譯如何可能難以確定,但意義卻很清楚,就是「所有犯這罪的人」。
●「雅各的帳棚」:指「全體以色列人」。
二、先知並責備以色列人隨意休妻,以強暴與不義的手段對待婚姻關係。2:13-16
●「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指同性質的另一件事,都是跟婚姻方面有關的犯罪行為。
●「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原文沒有「前妻」,不過從後面的經文可以看出嘆息哭泣的眼淚應該是前妻的,或者也有可能是指敬拜的人。即使用強烈的宗教表現「嘆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來獻供物,耶和華仍不理會。
●「幼年所娶的妻」:以色列人大約在20歲以前就會娶妻。
●「配偶」:「伴侶」,此字用來指「可以同生死共患難的親密伙伴」,只有在此處用來指「妻子」。
●「雖然神」:原文開端可譯為「無一位」,本無「神」字,RSB、NEB、NIV均以「神」為主詞。
●2:15指的是創世記中,上帝只創造一男一女成為「一體」,照理說上帝也有能力可以創造一夫多妻,但他只創造一夫一妻為一體,就是希望人有虔誠的後裔。
●「願人得虔誠的後裔」:這是上帝要人謹慎婚姻的背後動機之一。
●「虔誠的後裔」:原文是「上帝的後裔」,意思當然是「虔誠的後裔」。
●以色列的「神」:這個「神」字形態都是「陽性複數」,但意義是單數,這個複數是榮耀的複數,用複數來表示偉大。
●「休妻的事....所恨惡的」:這裡是舊約唯一一次清楚記載離婚是神所恨惡的事。
●「以強暴待妻」:原文是「以強暴蓋住外衣」。當時把外衣鋪蓋在婦女身上就宣告要娶她為妻得 3:9,因此以強暴遮蓋外衣就是以強暴對待婚姻關係。
●「謹守」:「小心保護」。
◎以色列人娶妻時是否如同今日的基督教婚禮一樣進行誓約(發誓),我們並不清楚。但是聖經在此清楚的說明上帝不喜悅遺棄髮妻。更不用說我們今日基督教的婚禮是以神面前誓約為中心的。又!我們如果真在乎上帝的心意還能跟異教徒結婚嗎?
肆、猶太人埋怨耶和華不公義,耶和華反駁並應許施行公義2:17-3:6
◎當時以色列仍被波斯統治,歸回的歡欣已經過去,還遭遇蝗災,聖殿的敬拜也漸漸形式化,一點都不像上帝應許的彌賽亞國度。
一、猶太人埋怨上帝不公義。2:17
●「煩瑣」:「產生厭倦」、「感到疲倦」、「厭煩不能容忍」。這個字通常用來形容人因為過度勞累而身體疲倦。
●「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這其實是否定神的公義屬性,是對神的褻瀆。
●「或說」:連接詞,也可以翻譯為「不然」、「啊!」。
●「公義」的神:同一個字也可以翻譯為「審判」的神。
◎祭司視獻祭為煩瑣的事;卻要求神行公義—使神煩瑣,全能的神居然會為以色列人「質疑神的公義」覺得「感到疲倦」、「厭煩不能容忍」。
二、對祭司罪行的審判 2:1-9
(一)誡命既然是傳給祭司,祭司不聽從,就要被咒詛、被除滅。2:1-3
◎『祝福』和『詛咒』在「耶和華與以色列人之約」的關係中是非常重要的。為何如此說?古代近東國家中,盟約條款都會訂定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如果都遵守則沒事;如果其中一方「失責」的話,約中的詛咒就「隨即生效」了。這並不是說這個『盟約失效』,而是從起初定下的『反面(詛咒)生效』了!因此從神與以色列人之間的關係來看,神和人的約也常有雙重的意義,例如出埃及記(參考出 20:5-6)清楚說明違犯誡命的人要受刑罰,同時也應許那些遵守誡命的人必得著神的慈愛。另外很多例子是出現在申命記,也說明順服人和背叛神的後果(申 28:3-6 比對 申 28:16-19)。所以說,當人不順服時,『神有責任』要詛咒,並收回人當成『慣常』的祝福。
●「這誡命」:亦作「這命令」。
●「若」:條件字句,表達神的詛咒必然來臨,除非他們立刻再度順服神。(神給百姓的最後通牒中,還是帶著盼望的條件。)
●「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此處的榮耀和1:6的「尊敬」為同一個字。指他們應該要尊敬神的名。
●「福分」:原文就是「祝福」。此處的祝福可以有兩種解釋,第一個是解釋為「物質資源」,對祭司來說就是接受百姓的十一奉獻(參考 民 18:21);第二種解釋是指「祝福的話」,這是祭司有權的宣告, 可以奉耶和華的名為百姓祝福(參考 民 6:23-27),但如今他們的祝福要變為詛咒,這樣他們獨特的祭司職分非但無益,反而有害。不論是哪一種解釋,主要是警告祭司不要既不聽從,而且又不把祂的話放在心上,後果將是失去祝福與職份。
●「斥責」:「責備」、「使敗壞」。
●「種子」:「後裔」的意思(參考 耶 31:27),也有可能指「田裡的出產」,這是參考申命記28章(參考 申 28:18-19、申 28:21、申 28:23-24上下文),不過多數人認為這種看法不太合理。一般認為此字在七十士譯本與拉丁文譯本做「膀臂」較為合理,因為「膀臂」的原文與「種子」相近,就本段上下文來看也比較合理,因為祭司的手臂是舉起用來宣布祝福的,「斥責種子」譯成「敗壞膀臂」,就是「除去祭司的職分」。
●「犧牲」:原文指祭典中用來供神的祭品。
●「犧牲的糞」:參考 出 29:14、利 4:11-12;8:17;16:27,即獻祭活動中產生的排泄物。此字在聖經中只出現七次,純粹就是指糞便,這邊並沒有含內臟的意思。通常獻祭後的剩下的廢物(包括祭牲的排泄物和內臟)。這些不潔之物要從聖所清除,搬到聖所(營外、城外)的某一處燒。
●「與糞一同除掉」:就是搬到城外燒掉的意思。
(二)祭司被刑罰,是為了堅固神與利未立的約。神把律法託付給祭司們,並要他們與神同行,就可以使人離開罪孽、學會律法。2:4-7
◎這一段是舊約中說明設立祭司制度之目的與祭司職分,最清晰與崇高的地方。祭司應該「說話、行為合宜」2:6。
●「利未」:指整個獻祭制度與祭司體系,而非特指雅各的兒子利未。祭司都是利未支派的人。
◎在舊約五經裡除了民數記(參考 民 25:12-13)外,再也沒有其他地方形容利未祭司的設立是一個約。而且民數記那一段的記載,也只是和亞倫的子孫非尼哈所立,不確定是否有指整個利未支派。但是聖經在耶利米(耶 33:20-21)與尼希米記(尼 13:29)有提到這個約,可見那裡假定這個約較早就存在。而且在申命記(參考 申 33:8-11)摩西的最後祝福中也將教導(藉著烏陵和土明提供引導)的責任交給利未支派,雖然並沒有稱之為一個約。
●2:4在大部分的直譯中表達出神警告有積極的目標(希望命令是帶來悔改,以致於利未之約可以延續下去)而非消極,主要是希望挽回以色列人和祂的關係。
◎2:4會被提問的是:瑪垃基是否暗示神有可能會背棄祂的約?先知書常提到約被破壞,但是每一次都是人先沒有守約。2:8就提到是祭司先背棄利未之約,而不是神先背棄。可見神不會背約,因此所有的犯罪的祭司都當悔改,不然就會從聖殿中被清除,以便利未之約能夠立穩。
●「生命和平安的約」:指神與亞倫之孫非尼哈所立之約。非尼哈為捍衛神的尊榮,殺死一對正在冒犯神的男女。(參考民 25:1-13)
◎生命和平安的約倒底是兩樣還是一樣,待確認!
●「真實的」律法:「穩定的」、「確實的」、「可靠的」。
●「與我同行」:這個片語在舊約聖經中只用在兩個人身上:以諾(參考 創 5:22-24)和挪亞(參考 創 6:9)。
◎本段表達若祭司處在各方面健全的狀態(平安)下,存正直的心態跟上帝同行,這樣生活形態,將使許多人回頭離開罪孽。
●「律法」:直譯為「訓誨」。這裡提出祭司有教導的職分。
●2:7中提到祭司為「耶和華的使者」,舊約僅有此處用耶和華的使者稱呼祭司,「耶和華的使者」這個詞常常是指「天使」。
(三)目前的祭司卻偏離正道,使人在律法上跌倒,因此耶和華要讓祭司被眾人藐視。2:8-9
●「許多人」:與2:6的「多人」用同一字,作為對比。
●「廢棄」:這個動詞意味著「道德腐敗」(創 6:12)或「破壞」(瑪 3:11)。
●「在律法上瞻徇情面」:在教誨時看人的情面(給人面子、偏袒人)。申命記(參考 申 17:9-11 和 申 19:17)指名祭司要執行司法審判的責任。但此處指出祭司徇私偏愛的可憎。
◎現在的我們似乎也負擔著以往祭司部分的工作,我們有時也教導聖經,有時也討論神學,那我們能夠「口中存真實的律法,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以致許多人能夠透過我們回頭離開罪孽嗎?我們能夠勝任擔任神使者的身份嗎?
參、責備猶太人在娶妻的事情上得罪耶和華 2:10-16
一、先知責備以色列人背約,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並預言上帝必要剪除這樣的人。2:10-12
●「一位父」:應該就是指後面的「神」。如果是指別的父(如「亞伯拉罕」)應該會放在神後面才對,參考:王上 3:3。以賽亞也稱耶和華為父,參考賽 63:16。申命記中也有類似的觀念申 32:6。
●「詭詐」:原文是由「外衣」衍生出來的,外衣是窮人唯一可以禦寒的衣服,舊約聖經中特別提到不可以把當作借錢抵押品的外衣留過夜申 24:10-13,也不可以把寡婦的外衣拿來當抵押品申 24:17。「詭詐」這個字的原始意思就是指人用不當的方法奪取別人的外衣,後來引伸為「人用不當的方法奪取別人擁有的東西」。
●「背棄」:「褻瀆」、「敗壞」。
●「聖潔」:原意是「被分別出來的」。
●「事奉外邦神的女子」:原文是「外邦神的女兒」,與2:10猶太人是耶和華的兒子相對。指的是「事奉外邦神的女子」而非「外邦女子」。
◎出 34:16;申 7:3禁止與迦南人通婚。禁止異族通婚,為的是宗教的理由而不是種族的偏見,如果異族人也信耶和華,就被當成是猶太人看待(如路得)。
●無論「何人」:原文是「叫醒的,答應的」,有幾種不同的解釋,敘利亞和亞蘭文譯本作「兒子與孫子」,拉丁文譯本作「老師與學生」。正確的翻譯如何可能難以確定,但意義卻很清楚,就是「所有犯這罪的人」。
●「雅各的帳棚」:指「全體以色列人」。
二、先知並責備以色列人隨意休妻,以強暴與不義的手段對待婚姻關係。2:13-16
●「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指同性質的另一件事,都是跟婚姻方面有關的犯罪行為。
●「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原文沒有「前妻」,不過從後面的經文可以看出嘆息哭泣的眼淚應該是前妻的,或者也有可能是指敬拜的人。即使用強烈的宗教表現「嘆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來獻供物,耶和華仍不理會。
●「幼年所娶的妻」:以色列人大約在20歲以前就會娶妻。
●「配偶」:「伴侶」,此字用來指「可以同生死共患難的親密伙伴」,只有在此處用來指「妻子」。
●「雖然神」:原文開端可譯為「無一位」,本無「神」字,RSB、NEB、NIV均以「神」為主詞。
●2:15指的是創世記中,上帝只創造一男一女成為「一體」,照理說上帝也有能力可以創造一夫多妻,但他只創造一夫一妻為一體,就是希望人有虔誠的後裔。
●「願人得虔誠的後裔」:這是上帝要人謹慎婚姻的背後動機之一。
●「虔誠的後裔」:原文是「上帝的後裔」,意思當然是「虔誠的後裔」。
●以色列的「神」:這個「神」字形態都是「陽性複數」,但意義是單數,這個複數是榮耀的複數,用複數來表示偉大。
●「休妻的事....所恨惡的」:這裡是舊約唯一一次清楚記載離婚是神所恨惡的事。
●「以強暴待妻」:原文是「以強暴蓋住外衣」。當時把外衣鋪蓋在婦女身上就宣告要娶她為妻得 3:9,因此以強暴遮蓋外衣就是以強暴對待婚姻關係。
●「謹守」:「小心保護」。
◎以色列人娶妻時是否如同今日的基督教婚禮一樣進行誓約(發誓),我們並不清楚。但是聖經在此清楚的說明上帝不喜悅遺棄髮妻。更不用說我們今日基督教的婚禮是以神面前誓約為中心的。又!我們如果真在乎上帝的心意還能跟異教徒結婚嗎?
肆、猶太人埋怨耶和華不公義,耶和華反駁並應許施行公義2:17-3:6
◎當時以色列仍被波斯統治,歸回的歡欣已經過去,還遭遇蝗災,聖殿的敬拜也漸漸形式化,一點都不像上帝應許的彌賽亞國度。
一、猶太人埋怨上帝不公義。2:17
●「煩瑣」:「產生厭倦」、「感到疲倦」、「厭煩不能容忍」。這個字通常用來形容人因為過度勞累而身體疲倦。
●「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這其實是否定神的公義屬性,是對神的褻瀆。
●「或說」:連接詞,也可以翻譯為「不然」、「啊!」。
●「公義」的神:同一個字也可以翻譯為「審判」的神。
◎祭司視獻祭為煩瑣的事;卻要求神行公義—使神煩瑣,全能的神居然會為以色列人「質疑神的公義」覺得「感到疲倦」、「厭煩不能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