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色列人是上帝的兒女,生活方面應該有別於其他民族 14:1-29
1.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 14:1-2
●「用刀劃身」:SNH01413,「割劃自己」。
●「額上剃光」:原文是「使你們的兩眼之間光禿」。
●特作「自己的子民」:SNH05971+SNH05459,「產業的子民」。
◎「為死人用刀劃身,將額上剃光」應該是異教的弔喪習俗。許多人舉王上 18:26-29所記以利亞的事蹟,說這是異教崇拜習俗,不過「敬拜神明」與「哀悼死人」基本上不是同一件事,似乎不必將兩者相提並論。
◎剃頭、剃鬚、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
◎由耶 41:5;結 7:18;摩 8:10可以看出以色列人並沒有好好遵守此處的規定。
2.可吃與不可吃的東西 14:3-21
◎此處記載的與利 11大致相同。
◎潔淨與不潔淨之食物的區分,可追溯到挪亞的時代創 7:2。至於挪亞時代怎樣分別食物的潔淨與不潔淨,則無法確定。
◎Mary Douglas所提出的理論最為有說服力,她認為古以色列人認為的潔淨與否並非用現代的衛生標準來理解,而是用「完整性」的觀念來理解。她把不同的動物以天、地、海三個領域來劃分,只要某動物完全合乎該領域的生活習慣(例如:飲食、爬行等等),這動物便是潔淨。神創造的東西都是好的,只是不都是潔淨,這樣看來,潔淨與否與某動物的道德沒有關係,只是某動物不能象徵「完整性」。
●「凡蹄分兩瓣」:原文是「凡分蹄,就是蹄有裂開」。
◎簡單地說:凡是蹄完全分開的反芻動物都可以吃,其他的都不潔淨,不可吃。
●「倒嚼」:SNH01625,「反芻之食物」。
◎駱駝因為沒有完全分蹄(腳底部有肉墊),就不可吃。
●「沙番」:字義是「石獾」。一般認為就是今天的蹄兔。蹄兔和兔子一般大小,與土撥鼠十分相似,尾小耳短,毛呈棕黃色,足有軟掌,便於在岩石間跳躍行走。
◎〔以下解釋參考張文亮老師的文章〕
a.〈蹄分兩瓣〉蹄分兩瓣的動物有牛、羊、豬,蹄分兩瓣使其承受壓力的部位就分開,腿部的肌肉因此就比較軟弱,走路很慢。馬的蹄沒有分成兩瓣,是一整個的,因此跑步很快又不容易累。運動快的肌肉很強,組織硬,不容易煮熟。當以色列人出了埃及,行走在曠野沙漠中,不能吃馬肉,因為不易煮熟。運動速度慢的動物,肉質纖維柔軟,容易煮熟。
b.〈倒嚼-反芻〉要吃會反芻,消化慢的動物,像是牛、羊。豬因不倒嚼,所以消化不好,排泄得快,這種排泄快的動物有種特性,就是會吃自己的糞便,因為排出的糞便中還有很多營養。
c.〈倒嚼單瓣蹄與不倒嚼雙瓣蹄〉不要吃駱駝,因為駱駝雖會反芻,但牠的蹄是單瓣的,所以牠可以吃很少食物走很遠的路,又因是單瓣蹄,腳很有力,以至肉很難煮熟。
d.〈無趐無鱗的魚〉不要選無鱗的魚,例如鯰魚。無鱗的魚會直接從皮膚吸收養分,沒有經過過濾。如果食物從魚的嘴進入,會經過魚的胃、腸,經過殺菌和過濾,所以要選有鱗的魚。
e.〈烏鴉與鴕鳥〉烏鴉會吃腐爛的肉,是一種聰明、少數會使用工具的鳥,會把食物丟在馬路中間,讓車子壓過,壓爛了再去吃。但是烏鴉胃腸的PH值不夠酸,所吃的腐肉中的細菌會進到其血液中。不要吃鴕鳥肉,因為牠像豬一樣,會吃自己的糞便。
◎沙番與兔子,都不是反芻動物,吃下東西不再反於口中倒嚼再咽下去。但是它們咬嚼食物的嘴部動作類似反芻,因此說它們為「倒嚼」。聖經的文體不是嚴格的科學論文,而是簡單實用的一般性文章,符合當時民眾的知識與判斷能力。
◎豬這種生物西元前2500年以前就已經被美索不達米亞人飼養。
◎水生動物中有翅有鱗的列為一類,無翅無鱗的列為另一類。前者可吃,後者不可吃。包括蝦蟹等甲殼類動物與貝類,都是不能吃的食物。
●「翅」:SNH05579,「鰭」。
●「鱗」:SNH07193,「鱗」。
◎此處列出二十種不潔的鳥類。大部分是食肉的猛禽,以及吃腐肉的生物。「蝙蝠」當然不是鳥類,不過當時的人大概也視之為一種特殊的鳥類。這些鳥類被列為不潔可能與這些鳥類食帶血肉類有關。這些鳥類的明確種類很難確認,有的可能也絕種了。
●凡潔淨的「鳥」:SNH06833,就是「鳥」。與14:20的「鳥」原文不同。
●「鵰」: SNH05404,「鷹, 禿鷹, 鷲鷹」。
●「狗頭鵰」:SNH06538,「可能是一種帶鬚的兀鷹」或「髭兀鷹」。
●「紅頭鵰」:SNH05822,「鶚, 黑鷹, 食肉鷹(鶙鵳或兀鷹)」。
●「鷂鷹」:SNH01676,「一種飛行快速的獵食性鳥類」。
●「小鷹」:SNH0344,「鷹隼, 獵鷹, 鳶」。
●「鴕鳥」:SNH01323+SNH03284,字義是「貓頭鷹的女兒」。伯 30:29;賽 34:13;43:20。
●「夜鷹」:SNH08464,「公鴕鳥, 也有可能是貓頭鷹或燕子」。
●「魚鷹」:SNH07828,「海鷗, 海鳥」。
●「鷹」:SNH05322,「一種肉食的鳥類,鷹, 獵鷹」。
●「鴞鳥」:SNH03563,「貓頭鷹的一種」。
●「鸕鶿」:SNH07994,「可能是指鸕鶿」。
●「貓頭鷹」:SNH03244,「大貓頭鷹, 鵰鴞」。
●「角鴟」:SNH08580,「可能指朱鷺, 水雞(鷭, 母赤松雞), 各種貓頭鷹, 倉貓頭鷹」。
●「鵜鶘」:SNH06893,「可能是鵜鶘或鸕鶿」。
●「禿鵰」:SNH07360,「以腐肉為食的兀鷹」。
●「鸛」:SNH02624,「鸛鳥」。
●「鷺鷥」:SNH0601,「可能指蒼鷺」。
●「戴鵀」:SNH01744,「可能是戴鵀」。
●「有翅膀爬行的物」:SNH08318+SNH05775,SNH08318,是「指小型爬蟲, 四足動物」也包括昆蟲。SNH05775則是「飛行的動物」。
●凡潔淨的「鳥」:SNH05775,「飛行的動物」,包括鳥類與昆蟲。
◎利 11:21-22列出蝗蟲等跳躍昆蟲是潔淨而可以吃的。14:20指的「凡潔淨的鳥」,由上下文來看應該是指「凡潔淨的昆蟲」。
●凡「自死的」:SNH05038,「屍體」、「動物屍體」。
◎14:21規定不可吃屍體,應該是沒經過放血,也可能因為衛生因素。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原文是「不可把山羊羔煮在牠母親的奶中」,迦南的文獻說明這是一種法術(這本源於迦南人的豐收儀式:用奶煮熟了山羊羔然後切塊,分散於田地上使土地肥沃豐收)。 出 23:19;34:26也有類似的禁令。
3.要把出產的十分之一奉獻給神 14:22-29
◎這一段有點像12的重複,不過規定的更詳細。
●14:22的開頭是連續兩個SNH06237,意義是「繳納十分之一」。結尾是連續兩個SNH08141,意義是「年」。強調每年都要繳交十分之一。
●「你撒種所產的」:直譯為「所有你種子的出產」,出產包含穀類或水果。
●「時常」:原文為「所有的日子」。
●「你可以學習」:原文是「為了讓你學習」。
●「包起來,拿在手中」:直譯為「綁在你的手上」。
◎14:25-26提及如果因為路途遙遠,就將物資轉換成錢,再帶到中央聖所購買商品做為類似平安祭(獻祭者可以分享)的祭儀使用。
●「隨心所欲」:SNH0185+SNH05315,「生命的渴望」、「生命的意願」。
●「清酒」:SNH03196,「酒」。
●「濃酒」:SNH07941,「會使人醉的酒」。
◎14:23的問題在於到底把多少東西帶到中央聖所。如果真的把所有的十分之一物產,在一次慶典中吃掉,那個數量似乎大到不可能。因此有人認為帶到中央聖所的,只是十分之一的一部分,當作慶典禮物吃喝掉,大部分都留在本城中供應利未人。當然,也有人認為14:23就是每兩年把實際的十分之一帶到中央聖所,第三年如14:28所記,把該年的十分之一留在本城。十分之一到底怎樣進行,以聖經的記載來說,似乎不足以讓我們詳細的復原其執行細節。
◎分析經文可以看見以色列人就是固定奉獻出產的十分之一,雖然無法確定詳情,不過大概兩年的十分之一是奉獻給中央聖所(宗教用),其中一部分做為神人同樂的筵席吃掉。第三年則留在本城,救濟利未人與孤兒寡婦等窮苦的人。
◎此處的經文,提醒我們也應該學習把十分之一奉獻給神,練習「敬畏神」。但另一方面即使是十分之一奉獻,也不是由「中央聖所」獨佔,有一部分是要大家在上帝面前一起快樂,有一部分還要資助窮人。目前有不少教導認為信徒的十分之一奉獻應該由「堂會獨佔」,更誇張的是有人認為應該是「堂會的人事費獨佔」,真是太過高抬收取奉獻的人的地位了。
(三)以色列人是上帝的兒女,生活方面應該有別於其他民族 14:1-29
1.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 14:1-2
●「用刀劃身」:SNH01413,「割劃自己」。
●「額上剃光」:原文是「使你們的兩眼之間光禿」。
●特作「自己的子民」:SNH05971+SNH05459,「產業的子民」。
◎「為死人用刀劃身,將額上剃光」應該是異教的弔喪習俗。許多人舉王上 18:26-29所記以利亞的事蹟,說這是異教崇拜習俗,不過「敬拜神明」與「哀悼死人」基本上不是同一件事,似乎不必將兩者相提並論。
◎剃頭、剃鬚、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
◎由耶 41:5;結 7:18;摩 8:10可以看出以色列人並沒有好好遵守此處的規定。
2.可吃與不可吃的東西 14:3-21
◎此處記載的與利 11大致相同。
◎潔淨與不潔淨之食物的區分,可追溯到挪亞的時代創 7:2。至於挪亞時代怎樣分別食物的潔淨與不潔淨,則無法確定。
◎Mary Douglas所提出的理論最為有說服力,她認為古以色列人認為的潔淨與否並非用現代的衛生標準來理解,而是用「完整性」的觀念來理解。她把不同的動物以天、地、海三個領域來劃分,只要某動物完全合乎該領域的生活習慣(例如:飲食、爬行等等),這動物便是潔淨。神創造的東西都是好的,只是不都是潔淨,這樣看來,潔淨與否與某動物的道德沒有關係,只是某動物不能象徵「完整性」。
●「凡蹄分兩瓣」:原文是「凡分蹄,就是蹄有裂開」。
◎簡單地說:凡是蹄完全分開的反芻動物都可以吃,其他的都不潔淨,不可吃。
●「倒嚼」:SNH01625,「反芻之食物」。
◎駱駝因為沒有完全分蹄(腳底部有肉墊),就不可吃。
●「沙番」:字義是「石獾」。一般認為就是今天的蹄兔。蹄兔和兔子一般大小,與土撥鼠十分相似,尾小耳短,毛呈棕黃色,足有軟掌,便於在岩石間跳躍行走。
◎〔以下解釋參考張文亮老師的文章〕
a.〈蹄分兩瓣〉蹄分兩瓣的動物有牛、羊、豬,蹄分兩瓣使其承受壓力的部位就分開,腿部的肌肉因此就比較軟弱,走路很慢。馬的蹄沒有分成兩瓣,是一整個的,因此跑步很快又不容易累。運動快的肌肉很強,組織硬,不容易煮熟。當以色列人出了埃及,行走在曠野沙漠中,不能吃馬肉,因為不易煮熟。運動速度慢的動物,肉質纖維柔軟,容易煮熟。
b.〈倒嚼-反芻〉要吃會反芻,消化慢的動物,像是牛、羊。豬因不倒嚼,所以消化不好,排泄得快,這種排泄快的動物有種特性,就是會吃自己的糞便,因為排出的糞便中還有很多營養。
c.〈倒嚼單瓣蹄與不倒嚼雙瓣蹄〉不要吃駱駝,因為駱駝雖會反芻,但牠的蹄是單瓣的,所以牠可以吃很少食物走很遠的路,又因是單瓣蹄,腳很有力,以至肉很難煮熟。
d.〈無趐無鱗的魚〉不要選無鱗的魚,例如鯰魚。無鱗的魚會直接從皮膚吸收養分,沒有經過過濾。如果食物從魚的嘴進入,會經過魚的胃、腸,經過殺菌和過濾,所以要選有鱗的魚。
e.〈烏鴉與鴕鳥〉烏鴉會吃腐爛的肉,是一種聰明、少數會使用工具的鳥,會把食物丟在馬路中間,讓車子壓過,壓爛了再去吃。但是烏鴉胃腸的PH值不夠酸,所吃的腐肉中的細菌會進到其血液中。不要吃鴕鳥肉,因為牠像豬一樣,會吃自己的糞便。
◎沙番與兔子,都不是反芻動物,吃下東西不再反於口中倒嚼再咽下去。但是它們咬嚼食物的嘴部動作類似反芻,因此說它們為「倒嚼」。聖經的文體不是嚴格的科學論文,而是簡單實用的一般性文章,符合當時民眾的知識與判斷能力。
◎豬這種生物西元前2500年以前就已經被美索不達米亞人飼養。
◎水生動物中有翅有鱗的列為一類,無翅無鱗的列為另一類。前者可吃,後者不可吃。包括蝦蟹等甲殼類動物與貝類,都是不能吃的食物。
●「翅」:SNH05579,「鰭」。
●「鱗」:SNH07193,「鱗」。
◎此處列出二十種不潔的鳥類。大部分是食肉的猛禽,以及吃腐肉的生物。「蝙蝠」當然不是鳥類,不過當時的人大概也視之為一種特殊的鳥類。這些鳥類被列為不潔可能與這些鳥類食帶血肉類有關。這些鳥類的明確種類很難確認,有的可能也絕種了。
●凡潔淨的「鳥」:SNH06833,就是「鳥」。與14:20的「鳥」原文不同。
●「鵰」: SNH05404,「鷹, 禿鷹, 鷲鷹」。
●「狗頭鵰」:SNH06538,「可能是一種帶鬚的兀鷹」或「髭兀鷹」。
●「紅頭鵰」:SNH05822,「鶚, 黑鷹, 食肉鷹(鶙鵳或兀鷹)」。
●「鷂鷹」:SNH01676,「一種飛行快速的獵食性鳥類」。
●「小鷹」:SNH0344,「鷹隼, 獵鷹, 鳶」。
●「鴕鳥」:SNH01323+SNH03284,字義是「貓頭鷹的女兒」。伯 30:29;賽 34:13;43:20。
●「夜鷹」:SNH08464,「公鴕鳥, 也有可能是貓頭鷹或燕子」。
●「魚鷹」:SNH07828,「海鷗, 海鳥」。
●「鷹」:SNH05322,「一種肉食的鳥類,鷹, 獵鷹」。
●「鴞鳥」:SNH03563,「貓頭鷹的一種」。
●「鸕鶿」:SNH07994,「可能是指鸕鶿」。
●「貓頭鷹」:SNH03244,「大貓頭鷹, 鵰鴞」。
●「角鴟」:SNH08580,「可能指朱鷺, 水雞(鷭, 母赤松雞), 各種貓頭鷹, 倉貓頭鷹」。
●「鵜鶘」:SNH06893,「可能是鵜鶘或鸕鶿」。
●「禿鵰」:SNH07360,「以腐肉為食的兀鷹」。
●「鸛」:SNH02624,「鸛鳥」。
●「鷺鷥」:SNH0601,「可能指蒼鷺」。
●「戴鵀」:SNH01744,「可能是戴鵀」。
●「有翅膀爬行的物」:SNH08318+SNH05775,SNH08318,是「指小型爬蟲, 四足動物」也包括昆蟲。SNH05775則是「飛行的動物」。
●凡潔淨的「鳥」:SNH05775,「飛行的動物」,包括鳥類與昆蟲。
◎利 11:21-22列出蝗蟲等跳躍昆蟲是潔淨而可以吃的。14:20指的「凡潔淨的鳥」,由上下文來看應該是指「凡潔淨的昆蟲」。
●凡「自死的」:SNH05038,「屍體」、「動物屍體」。
◎14:21規定不可吃屍體,應該是沒經過放血,也可能因為衛生因素。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原文是「不可把山羊羔煮在牠母親的奶中」,迦南的文獻說明這是一種法術(這本源於迦南人的豐收儀式:用奶煮熟了山羊羔然後切塊,分散於田地上使土地肥沃豐收)。 出 23:19;34:26也有類似的禁令。
3.要把出產的十分之一奉獻給神 14:22-29
◎這一段有點像12的重複,不過規定的更詳細。
●14:22的開頭是連續兩個SNH06237,意義是「繳納十分之一」。結尾是連續兩個SNH08141,意義是「年」。強調每年都要繳交十分之一。
●「你撒種所產的」:直譯為「所有你種子的出產」,出產包含穀類或水果。
●「時常」:原文為「所有的日子」。
●「你可以學習」:原文是「為了讓你學習」。
●「包起來,拿在手中」:直譯為「綁在你的手上」。
◎14:25-26提及如果因為路途遙遠,就將物資轉換成錢,再帶到中央聖所購買商品做為類似平安祭(獻祭者可以分享)的祭儀使用。
●「隨心所欲」:SNH0185+SNH05315,「生命的渴望」、「生命的意願」。
●「清酒」:SNH03196,「酒」。
●「濃酒」:SNH07941,「會使人醉的酒」。
◎14:23的問題在於到底把多少東西帶到中央聖所。如果真的把所有的十分之一物產,在一次慶典中吃掉,那個數量似乎大到不可能。因此有人認為帶到中央聖所的,只是十分之一的一部分,當作慶典禮物吃喝掉,大部分都留在本城中供應利未人。當然,也有人認為14:23就是每兩年把實際的十分之一帶到中央聖所,第三年如14:28所記,把該年的十分之一留在本城。十分之一到底怎樣進行,以聖經的記載來說,似乎不足以讓我們詳細的復原其執行細節。
◎分析經文可以看見以色列人就是固定奉獻出產的十分之一,雖然無法確定詳情,不過大概兩年的十分之一是奉獻給中央聖所(宗教用),其中一部分做為神人同樂的筵席吃掉。第三年則留在本城,救濟利未人與孤兒寡婦等窮苦的人。
◎此處的經文,提醒我們也應該學習把十分之一奉獻給神,練習「敬畏神」。但另一方面即使是十分之一奉獻,也不是由「中央聖所」獨佔,有一部分是要大家在上帝面前一起快樂,有一部分還要資助窮人。目前有不少教導認為信徒的十分之一奉獻應該由「堂會獨佔」,更誇張的是有人認為應該是「堂會的人事費獨佔」,真是太過高抬收取奉獻的人的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