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 18 章

6.祭司與利未人相關的律法 18:1-8

●「祭司利未人」:這一個詞在申命記中就是指「祭司」或「利未人中的祭司」之意。17:18;18:1;24:8

●無「分」:SNH02506,「一份」、「一份土地」、「一份領土」。

●無「業」:SNH05159,「產業」、「地業」。

●「火祭」:SNH0801,總共出現65次。這個字過去都認為是「用火獻的祭」(因為字根跟「火」相似)。但是利 24:7,9等例子顯示這個字並非指「用火燒掉的祭物」,因為亞倫和他的子孫還可以吃這種祭物。所以翻譯為「祭物」可能比較妥當。

●「一切所捐的」:原文是「祂的產業SNH05159」。表示「一切應該屬於上帝的」(例如:初熟的土產和十分之一的奉獻)。

18:2兩個「產業」:SNH05159,「產業」、「地業」。

◎「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對其他的支派而言,土地是他們的產業,土地讓他們可以有收入、賴以存活。而對利未支派而言,上帝就是他們一切經濟與生存的依賴。林前 9:14也說明傳道人可以靠福音養生,太 10:10耶穌也有類似的教導。

◎祭司和利未人被分別出來侍奉神,而沒有分到土地,只給了他們一些城邑和四圍的郊野居住,但可以享受百姓的十一奉獻和部分 祭物(申 14:2;利 27:30;民 18:21-29; 35:1-8; 書 21:41-42)。

●「所當得的分」:SNH04941,「適合」、「合宜」、「權利」、「公平正義」。

18:3「把前腿和兩腮並脾胃給祭司」與其他經節記載略有不同利 7:28-36;民 18:18-19

●「前腿」:原文是單數形態,所以是一條腿。傳統上認為是右前腿。

◎「右腿」:一般認為這是動物身上最好的一塊肉。在拉吉的考古遺蹟中發現一座西元前1220年被破壞的迦南古廟,裡面有大量動物右前腿的骨頭,顯示出此處的規定與迦南人敬拜風俗相似。

●「兩腮」:SNH03895,「兩臉頰」。

●「脾胃」:SNH06896,「肚腹」、「腹部」。聖經僅出現於此。

●「初收的」:SNH07225,「首先」、「起頭」、「最好的」。此處應可理解為要「先」照顧好利未人與祭司的需要。

18:4「初收的五穀、新酒和油,並初剪的羊毛,也要給他」與民 18:12相似。不過「初剪的羊毛」僅在此處出現。代下 31:5;利 2:11-12則似乎包括「蜂蜜」。

●「祖父」產業:SNH00001,「祖先」。

●「還要得一分祭物與他們同吃」:直譯是「還要得相同的一分與他們同吃」。意思是中央聖所的利未人有怎樣的工價,來中央聖所的利未人也有同樣的一份。

18:6-8應該是因為實行中央聖所制度之後,留在各城的利未人的生活恐怕會出問題,因此申命記一方面規定以色列人不可丟棄利未人12:19;14:27,另一方面也接受利未人遷移到中央聖所生活。到中央聖所的利未人,除了可以獲得標準的供養外,還可以保有販賣產業的所得。

◎神揀選利未支派的人事奉祂,並說神就是他們的產業,但神所應許的供應(18:1-2)卻透過其他支派的人來完成。相信神今日一樣也透過我們來供應全職傳道者的需要。

7.先知相關的律法 18:9-22

◎整本律法書(摩西五經)僅有此處把「先知」當成是上帝設立的制度。

●「使兒女經火」:這是指「獻子女為祭」。

◎「經火」是一種迦南人當地的火祭,把兒女焚燒(從火中經過),獻給偶像摩洛(利 18:21; 20:2-5; 申 12:31; 耶 19:5; 結 16:21; 23:37)。 有些經文就直言他們是焚燒兒女,參照申 12:31;王下 17:31;詩 106:37-38; 賽 57:5; 結 16:20,36

●「占卜」:SNH07080+SNH07081,原文是「占卜者的預言」,實際的意義是「用法術來預測未來」,參結 21:21

●「觀兆」:SNH06049,可能指「觀看星象或祭牲的肝臟來預測未來」。

●「用法術」:SNH05172,「占卜」、「卜卦」、「觀測徵兆」。

●「行邪術」:SNH03784,「巫師」、「女巫」。

●「用迷術」:SNH02267,「符咒」、「魔咒」。

●「迷術」:原文是「施法術的巫師」。

●「交鬼」:「由冥界中把死者召換來」。

●「行巫術」:「詢問熟悉的靈」。

●「過陰」:「向亡魂問卜」、「詢問死人」。

18:10-11描述迦南地宗教常使用的邪惡宗教儀式或迷信。這些儀式的細節我們並不能完全掌握,不過跟今日發生在我們週遭的那些宗教儀式也相去不遠。問題是這些儀式現今似乎也偶爾借屍還魂出現在教會或基督徒群體的教導之中(例如:唸怎樣的禱告詞就能夠支取上帝或聖徒的力量,各種星座運勢),這是我們應該多加謹慎小心的。

◎若按照迦南惡習背後的動機,迦南人常想要透過預知未來會發生的事情來操控命運,以致滿足慾望,但神要百姓做完全人,並興起先知,百姓要聽從先知。

◎在生活中要避免透過預知未來的方式來滿足自己的慾望,而是應該在每件事上認定主的道,倚靠上帝。

◎申命記相當重視在同一律法下、同一聖所中、敬拜同一的真神,所以對異邦敬拜他神或與敬拜他神的風俗有關的一切事物,都認為是可憎惡的事,並一再提到這事申 7:25-26;12:29-31;17:1;18:9-12;23:18;27:15

●「趕出」:SNH03423,「剝奪」、「使佔有」、「繼承」。

18:14的「聽信」和18:15的「聽」他,原是同一個字,SNH08085,是「聽從」的意思。從這兩段經文中,我們可以看見很明顯地對照:外邦人聽從觀兆和占卜的結果,神卻命令以色列人聽從神所設立的先知。這顯示出,我們所順服的對象「是否是神?」很重要。

18:15「從你們弟兄中間」,表示先知是「以色列人」。應用在今日,先知應該是一個熟知真理的真基督徒,而不會是不認識信仰的人。

18:15,18的「一位先知」,都是陽性單數的「先知」。其實也可以解釋成「集合名詞」,意思是上帝要在以色列人中興起「一種職分:先知」,或「一群稱為先知的人」,要傳達上帝的話。可以想像這段經文大部分時間是這樣被人理解的。

18:15「神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興起一位先知,像我」,後來徒 3:22,彼得的講道就認為耶穌就是這位先知。而施洗約翰也被懷疑是這個像摩西的先知約 1:21。這些經文顯示這個「單數先知」也被某些人理解為「一個特定人物」,甚至指向「彌賽亞」。新約聖經似乎也認可這樣的理解。

18:16可參考申 5:23-25

●所說的「是」:SNH03190,「做得好」、「做的正確」。

●「傳給他」:原文是「放在他口中」。

●我「必討誰的罪」:SNH01875+SNH05973,「向他追究」、「對著他查問」。

●「擅敢」:SNH02102,「行為傲慢」。

●「效驗」:SNH00935,字義是「臨到」、「發生」。

●「未曾吩咐的」:原文是「未曾吩咐的『話語』」。

18:20其實相當嚴厲,上帝沒有命令,卻用上帝的名字來發言,這是一種「行為傲慢」的舉動,要被「處死」。我們其實也常常會陷入這種危險之中,自己的看法與上帝的命令應該要區分清楚。

18:21-22很簡單的用「預言成就與否」來做為「真假先知」的判斷標準。其實這樣就很足夠了,因為奉上帝的名說預言,一次不準確就「要被治死」,沒有什麼異象模糊一類的說詞可以推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