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 19 章

(七)逃城與公平審判的律法 19:1-21

1.逃城相關的律法 19:1-13

民 35:9-34;書 20:1-9

◎「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申 4:41-43已經記載了約旦河東的三座逃城,書 20:1-9記載約旦河西是加利利的基低斯,以法蓮的示劍和猶大的希伯崙三座城。約旦河東是比悉、基列的拉末、巴珊的哥蘭三座城。

●「剪除」:SNH03772,「砍下」、「剪除」。

●「接著」住:原文是「繼承」、「佔有」。

●「地上」:SNH08432+SNH0776,原文是「地當中」、「地中間」。

●「分定」三座城:SNH00914,「分開」、「分別出來」。

●「誤殺人的」:SNH07523,「殺人者」。原文並沒有「誤殺」的意思,是不是誤殺,得要經審判才能確定。

●「素來」:原文是「昨天前天」。

●「無」:SNH09002+SNH01097,「在....中間缺少」。

●無「心」:原文是「知識」、「智慧」。

●「無心」:「無意」、「不是用計謀」。

●「不料」:原文沒有這個字。

◎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要築好通往幾座逃城的道路。如果通往逃城的道路失修而不能使用,逃城就名存實亡。道路的保養完善與否,關係到人的存亡。古時的道路要不斷地保養維修,因為路上常常污穢泥濘,塵沙堆積,甚至有坑洞。上帝不但設立公平的制度,並且要 採取必要的措施,使通往逃城的路暢通。

●「一砍」:原文是「趕散」、「驅趕」。

●「飛落」:原文是「找到」、「偶然遇到」。

19:4-5說明怎樣算是可以在逃城存活的殺人者。簡單地說就是素無仇恨,沒有殺人動機的殺人者。

◎殺人者償命,是在五經中早已有規定的(出 21:23),而且殺人是不像其他罪一樣,可用金錢作補。殺人是不得以金錢作抵償的(民 35:31)。

●「報....仇的」:SNH01350,原文是「贖回者」之意。這是指死者「最近的親屬」,利 25:48-49中記載贖回者的責任。

●「火熱」:SNH03179,「熱的」。

●「心中火熱」:意義大概是「心中憤怒」、「心中激動」的意思。

●「擴張」:字義是「變寬」、「變大」。

●「境界」:字義是「邊界」、「界線」。

●「常常」:原文是「所有的日子」、「天天」。

19:8-9意思是以色列人境界擴張到應許列祖之地後(1:7;11:23-24),應該設立九座逃城。這件事在以色列的歷史上沒有實現。

●「顧惜」:字義是「憐憫」、「同情」。

●流無辜血的「罪」:原文並無「罪」這個字。

●「得福」:原文是「愉快的」、「喜悅的」。

19:11指的是「蓄意謀殺」的典型狀況。

19:12「本城的長老」:指「殺人的人所屬城市的長老」。

民 35:25說誤殺人者不可離開逃城,直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

2.地界與見證人相關的律法 19:14-21

●「挪移」:SNH05253,「移走」、「挪回」。

●「所定」:SNH01379,「成為....邊界」。

19:14的意思是不可以侵佔他人的土地,申 27:17;箴 22:28;23:10都記載對這種行為的譴責。

◎古代社會劃地分界,立石為記。挪移地界就是侵奪他人的土地。

◎挪移地界做就等於偷竊(伯 24:2; 箴 22:28;箴 23:10;賽 5:8; 何 5:10)。

19:14穿插在設立逃城與作假見證之間,不是很確定上下文的思路,不過若上文是要帶出不可殺人的原則,下文是不可作假見證害人,那19:14也許可以理解為「不可偷盜」的具體實踐。

●「不論犯什麼罪」:原文是「不論犯什麼罪孽或罪愆」。

●「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原文是「不可憑一個見證人定罪」。

●「兩三個人的口」:原文是「兩個見證人的口或三個見證人的口」。

●「定案」:SNH06965+SNH01697,「確立事情」、「確立案子」。

●「凶惡的」見證人:SNH02555,「錯誤」、「不公義」、「暴力」、「錯誤」。

●某人「作惡」:原文是「背叛」、「離經叛道」。

●「祭司」、「審判官」:原文皆是「複數」形態。

●「細細地查究」:「徹底的尋找」、「好好的調查」。

●「果然」是作假見證的:原文是「看哪!」。

●「想要」:原文是「計畫」、「意圖」。

●中間「除掉」:SNH01197,「完全除去」、「燃燒」。

●「敢」:SNH05750,「仍舊」、「再次」。

●「顧惜」:SNH02347,「憐憫」、「同情」。

申 13:5; 17:7; 21:21等等都是除惡務盡,從根本上剷除惡的規定。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原意是要訂定正確而公平的刑罰條例,強調賠償應與損毀相稱,要避免過分的報復或抵賴。不過由前後文中,此處應該是用以要求「不可輕判」。

◎這一段提到不可作假見證害人,若審判官查出假見證,就要嚴厲的對待作假見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