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 21 章

(九)無法找到兇手的謀殺、女戰俘、繼承與逆子的相關規定 21:1-23

1.遇到有人被殺,尚未找到兇手時的處理方法 21:1-9

◎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距離謀殺案地點最近的城鎮,應負賠償死者家屬及死者所屬城鄉損失的責任。此處的精神也是距離兇案最近的城鎮應該負擔責任。

◎發生這樣的事,整個社群應該要設法找出兇手是誰,並將兇手治死,平反流無辜人血的罪,若找不到兇手,則認為是地被玷污了。

●若「遇見」:SNH04672,「『偶然』遇到」、「被發現」、「被找到」。

●「被殺的人」:SNH02491,「刺穿」、「殺戮」。

21:2的「長老」與「審判官」都是複數形態,實際的意義應該是兇案附近城鎮的長老與審判官都到現場來。

21:3實際上就是取一隻兩、三歲的小母牛。「未曾耕地、未曾負軛」是指這隻母牛還沒有「俗化」。

21:4一開始有「那城的長老」,和合本沒有翻譯出來。

●牽到「流水」:SNH0386,「永久的」、「長年持續的」、「永流的」。

●「未曾耕種」:原文是「未曾耕種」、「未曾撒種」。

●「打折....頸項」:SNH06202,是一個特殊的用字,意義是「打折頸項」。也出現在出 13:13;34:20似乎有一點宗教儀式的意味。此字聖經中僅出現8次。

●「祭司利未的子孫」:指的應該就是中央聖所的祭司。

◎洗手是表明無辜(詩 26:6; 73:13),21:6-7的動作也是宣告自己的無辜。

●「禱告」說:SNH06030,「回答」、「回應」、「作證」。

●求你「赦免」:SNH03722,「遮蓋」、「化解」、「贖罪」。

●「救贖」:SNH06299,「贖回」、「救回」。

●「流無辜血的罪」:原文僅是「無辜的血」。

●「除掉流無辜血的罪」:原文是「銷毀這無辜的血」。

◎長老的三項聲明:他們不是兇手,也沒有看見兇案的發生,求神不將殺人之罪歸在以色列民中間。

◎此處寫「行神眼中看為正的事」,應主要是指按著此條例所規定的處理,就可以除掉這無辜流血的罪。

◎這頭母牛犢被殺的方式與平常獻祭時不太一樣,整個儀式似乎是表明一個人被謀殺,必須用另一個生命去償還。

◎整個儀式的概念是「人的生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人被謀殺沒有被申冤,將惹來上帝的憤怒,因此一定要解決。又因為苦無兇手的資訊,因此只能用一隻小母牛來替死,而且長老們還要宣告自己真的是無法解決問題。

◎我們今天還這樣重視一個無辜的生命嗎?還覺得整個社會要為無辜的生命被奪去負責嗎?

2.娶女戰俘的相關規定 21:10-14

●「戀慕」她:SNH02836,「愛」、「牽繫於」。

●「領」:SNH00935,「使之進來」。

●「修」:SNH06213,「做」、「製造」。

◎「剃頭髮,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意義就是丟棄自己過去的身份。

◎「哀哭父母一個整月」:一般為普通人是哀哭七天創 50:10撒上 31:13,為特殊的偉人才哀哭一個月。如民 20:29記載為亞倫哀哭,申 34:8記載為摩西哀哭。

◎「由她隨意出去」:指按照申 24:1-4的離婚規定辦理。

●「隨意」:原文是「慾望」、「渴望」。

●不可「當婢女待她」:SNH06014,「暴虐地對待」。

●「玷污」:SNH06031,「玷污婦女」,這裡可能是「佔有」的意思。

21:14的意思是女戰俘經過了脫離本國的程序,變成「以色列人的妻子」,就有了「妻子」的權利,不可任意對待她。

出 34:11-16規定以色列人不應該跟迦南七族的人通婚,拉 9:1-2不可通婚的對象多了亞捫人、摩押人與埃及人。

◎此處針對的是女戰俘,算是要歸化進入以色列國的。至於以斯拉和尼希米的時代禁止與外邦女子通婚,甚至要棄絕外邦女所生的兒女,狀況與此不同 拉 9:1-10:44;尼 10:30;13:23-27

3.長子的名分不可因為自己對妻子的好惡而更改 21:15-17

●所「惡」:SNH08130,「恨惡」。

◎「一為所愛,一為所惡」:這是以色列人的修辭方法,意思是愛一個勝過另一個。路 14:26就是這種修辭法的另一個例證。

21:15顯示當時並沒有律法禁止多妻,不過娶了兩個妻子以後偏愛一方的事情難免存在。創 29:30-31就記載雅各偏愛拉結的狀況。

●「產業」:原文是「一切所有的產業」。

●「承受」:SNH05157,「給予財產」、「使繼承」。

●「多加一分」:原文是「給他雙分」。

●「力量強壯」:SNH00202+SNH07225,「精力、生殖力」,「首先、起初」。意義可能是「生殖力的起頭」。

●長子「名分」:原文是「權力」、「特權」。

◎「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創 48:22有類似的記載。

◎許多註釋書在此處提及流便被奪去長子名分,不過流便被奪去長子名分的理由並非雅各的偏愛,而是其行為不檢導致創 49:3-4

◎此段重點在於立長子一事上不可因自己的喜好隨意分配產業,不可因「偏心」而罔顧公平正義。

4.頑梗悖逆的兒子,如果父母懲治後還不聽從,就要用石頭打死。21:18-21

●「頑梗」:SNH05637,「頑固」、「叛逆」。

●「悖逆」:SNH04784,「背逆的」。

●「父母的話」:原文是「他父親的聲音和他母親的聲音」。

●「懲治」:SNH03256,「訓誡」、「糾正」、「懲罰」。

◎「城門」:城門口附近的廣場是當時的法庭與商業交易進行之地。

●「貪食好酒」:SNH02151+SNH05433,「沒有價值的醉鬼」、「無用的酒鬼」。

21:19-20說明父母親是控告者,也同時是證人。但這個罪行得要長老來判定與執行。其實這個兒子違背十誡的第五誡,應該被處死出 20:12;21:17;利 19:3;20:9

●「除掉」:SNH01197,「燒毀」、「完全除去」。

◎「懲戒」的行動似乎已經從更正教中消失,犯錯也不會被處罰,如今「信耶穌」漸漸成為不用為自己錯誤付上代價的信仰,「不與基督一同受苦的信仰」需要被重新檢討。

5.被掛出來的屍體不可過夜,以免玷汙應許之地 21:22-23

●「被治死了」:SNH04191,「被殺死」、「被處死」。

●「木頭」:SNH06086,「樹」、「木材」、「樹幹」、「木架」。

●「必要....埋葬」:原文是「埋葬 埋葬」,連續兩個「埋葬」用以加強語氣。

●「玷污」:SNH02930,「褻瀆」。

21:22指的是當時的人會把被處死的人掛出來「示眾」。不過此處並非鼓勵或禁止這類的行為,只是說明這種狀況下也不能把屍體放過夜,以免玷汙土地。

加 3:13保羅引此處的經文來說明基督被掛在十字架上,拯救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

◎「因為被掛的人是在 神面前受咒詛的」這句話在上下文中是難以解釋的,讓人不由得想到基督的十字架之死。這句話好像是為耶穌受死這件事情預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