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 25 章

5.審判要公義,責打不可過量。25:1-4

●「爭訟」:SNH07379,「法律上的爭訟」。

●「來聽審判」:「近前來審判」、「近前來要求審判」。

●「照數」:字義是「計算」。

●「若是過數」:「恐怕再多打他,許多的鞭打就超過這些」。

●「輕賤」你的弟兄:SNH07034,「被輕視」、「不受重視」。

●「輕賤你的弟兄」:「你的弟兄在你眼中就變輕賤了」。

◎保羅就受過這種四十減一的刑罰 林後 11:24

●「牛」:SNH07794,原文是指「公牛」。

●「踹穀」:SNH01758,「腳踏」、「打穀」。

申 25:4被保羅引用來論證「做工的得工價是應當的」。林前 9:9;提前 5:18

(十三)兄弟留後與公平交易等相關律例 25:5-25:19

1.為兄弟留後的責任25:5-10

◎這樣的制度,除了以色列人外,赫人、亞述人、印度、非洲、南美都有相似的制度。這個制度主要是要幫死者留後。25:6

創 38:1-10的記載,顯示這是一個古老的制度。

太 22:23-28撒都該人用這個制度來試探耶穌。

●「同居」:原文是「居住在一起」。

●「盡弟兄的本分」:SNH02992,此字特指這種婚姻制度。「實行寡婦與亡夫的兄弟成親的婚姻」。該字在聖經中僅出現三次。創 38:8; 申 25:5,7

●「塗抹了」:SNH04229,「被擦去」、「被消滅」。

●他「哥哥」的妻:原文是「兄弟」。

●「執意」:字義是「站立」、「侍立」。

●不「願意」:SNH02654,「歡喜」、「樂意去做」。

●「興起他哥哥的名字」:原文是「為他兄弟立名」。

●「脫了他的鞋」:原文是「她把他的鞋子從他腳上脫下」。

●「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原文真的是「他的名」不是「他家的名」。

25:9「脫了他的鞋」,得 4:7-9就顯示這個習俗被執行的狀況。

25:7-10為何要羞辱不願意為兄弟留後的人?一般認為在當代可以多妻的情況下,只有「貪圖兄弟的財產」這個理由才會讓一個人不願意為死去的兄弟留後。

2.兩人爭鬥時,一方的妻子如果為了幫助丈夫抓住對手的下體,就要被砍斷手 25:11-12

出 21:18-19,22-25記載如果互相打架造成傷害,得要賠償。

●「若有二人爭鬥」:原文是「若有人在一起彼此爭鬥」。

●「下體」:SNH04016,「私處」、「生殖器」。聖經中只出現一次。

●「抓住那人的下體」:原文是「就伸出她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

●婦人的「手」:SNH03709,「手掌」。

◎這應該是可能導致另一個家庭失去生育能力,所以給予嚴重的懲罰。另外特別指出女性不能去抓住另一個男性的下體,要受罰,而沒特別說男性如果傷害另一個男性的下體該怎樣,可能也隱含「已經嫁給人的女性不應該抓另一個男性的下體」之意。

3.度量衡必須公平,因為上帝憎惡不義 25:13-16

●「囊」中:SNH03599,「袋子」、「錢包」。

●兩樣的「升斗」:SNH00374,「伊法」,此處指「度量的容器」。

25:13-14指的是一種蓄意的詐欺行為。如果只有一種法碼或量度容器,那買進賣出都是一樣的標準,有兩樣標準,就顯示想要故意「低買高賣」。

●「對準」:字義是「完整的」、「完全的」。

●「對準公平」、「公平」:SNH08003+SNH06664,意思是「完全的公平」、「完全的公義」。

何 12:7-8;摩 8:5;彌 6:10-12;箴 11:1;16:11;20:23,這些經文均注重這些度量衡的準確。

●「非義之事」:SNH05766,「不公義」。

●「行非義之事的人」:原文是「所有做這些事,做非義之事的人」。

●「所憎惡的」:SNH08441,「可憎惡的事物」。

◎華人講究人情,但此處要求以色列人要「完全的公平公義」,又說「不公義」的事情都是「上帝的憎惡」。值得我們去思考、謹慎,以免得罪上帝。

4.命令要除滅亞瑪力人 25:17-19

25:17-18的事蹟可參考出 17:8-16;民 14:39-45

●「亞瑪力人」:此民族住在猶大南方與埃及之間的沙漠上,習慣游擊戰。這個民族的祖先是以掃 創 36:12,16

●「名號」:SNH02143,「記憶」、「紀念物」。

◎「滅盡亞瑪力人的命令」在希西家王的時候終於實現,見代上 4:41-43

撒上 15:1-3,撒母耳之所以吩咐掃羅去擊打亞瑪力人,就是依據出 17:14申 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