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第 27 章

十一、祝福與咒詛27:1-28:68

(一)宣佈咒詛的話 27:1-26

1.摩西和長老們要求以色列人渡過約旦河之後,立石記錄律法重申立約 27:1-10

書 8:30-35記載約書亞執行了這個命令。

27:1提到摩西和眾長老一起吩咐百姓,這在申命記中不常見,通常僅是摩西自己宣佈、自己吩咐。可能此處是要重新堅定律法,因此特別照律法頒佈的時候一樣讓以色列的長老一起參與出 24:1-11

●「當天」:SNH03117,「日子」加定冠詞,單數。因此翻譯成「當天」。主要的問題是27:4的記載中,儀式是在以巴路山舉行,以色列人不可能過約旦河的當天就可以到達。因此,實際的意義應該是強調「過約旦河後的某一天」。

●「墁上」:字義是「粉刷」,該字僅出現在申 27:2,4

●「一座石壇」:考古學家於以巴路山上挖掘到一座可能是這個祭壇的遺跡。祭壇位於一個山峰上,以石頭製成,寬7.6公尺,長10.6公尺,厚1.5公尺,高2.7公尺。裡面有動物的骨頭。此處出土的陶器時間大約是西元前一千兩百年。

27:2-3這種將文字寫在石塊上的方式,當時的埃及人常常使用。

◎當書籍還很稀少的時候, 政府把律法寫在石頭上,然後放在各城裡, 好叫百姓能曉得。在埃及和巴比倫都是這樣:例如漢謨拉比(Hammurabi) 的法典, 就是這樣公佈給國民。

◎使用鑿過的石頭給神造祭壇,就是在出 20:24-26被視為是褻瀆神。此外以色列人當時還不會使用鐵器,若使用鐵器的話,就可能意味著與別的民族合作。

◎許多學者都注意到27:4-7記載了要以色列人在以巴路山上建立上帝的祭壇。這似乎就推翻了很多學者認為申命記是西元前第七世紀以後著作的看法。因為這時中央聖所在耶路撒冷,南北國也分裂,因此不可能在以巴路山上建立上帝的祭壇。

●「明明地」:SNH0874+SNH03190,「清楚、徹底做好」。「清清楚楚」的意思。

●「默默靜」聽:SNH05535,「保持安靜」、「靜默」。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祭司利未人」:實際的意義就是「祭司」。

2.六支派站在基利心山上為百姓祝福,六支派站在以巴路山上宣布咒詛,利未人宣告內容 27:11-13

◎宣佈祝福的是雅各的妻利亞和拉結所生的六子之支派,宣佈咒詛的是雅各之二妾所生的四個兒子及流便、西布倫之支派。

●「以巴路山」:字義是「石頭」或「禿山」,位於示劍之北方。高於海平面1000公尺左右。

●「基利心山」:字義是「割除」,位於示劍之南方。

◎基利心山和以巴路山是兩個小山,位於巴勒斯坦的中央、示劍附近(創 12:6-7;33:18-20)。

3.宣告咒詛的內容,而百姓要回應「阿們」 27:14-26

◎這一段總共宣佈了十二項咒詛,前十一項是特殊性的咒詛,最後一項是一般性的咒詛。有學者指出前十一項罪惡都是不容易被發現的(有的罪惡還特別強調是「暗中進行的」),這樣的罪惡雖然法官不容易直接處罰,但上帝還是會查看並咒詛。

●以色列「眾人」:原文是「每一個人」。

●「高聲」說:SNH06963+SNH07311,「升高聲音」。

●「雕刻」:該字即是「偶像」。

●「暗中」:SNH05643,「秘密」、「遮蓋」。

27:15的罪行是關乎十誡的第一誡 出 20:4;利 26:1

●「阿們」:「真正地」、「確實地」。

●「輕慢」:SNH07034,「以輕蔑的態度對待」、「羞辱」。

27:16的罪行是關乎十誡的第五誡 出 20:12

◎在十條誡的第二部分,首條是要人孝敬父母(出 20:12; 申 5:16)。出 21:17中指出咒罵父母的當治死罪;而申 21:18-21亦規定不聽從父母的忤逆子,要受議會的審判和用石頭打死。

●「走差」:字義是「犯錯」、「引人入歧途」。

利 19:14規定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而申命記對一切的傷殘和身體上有缺陷的人士之照顧,是顯而易見的。

27:18字義是「讓盲人走錯路的,必受詛咒」。不過實際上意義應該是「為了錢財誤導人」或「為了利益讓無法分辨善惡的人作出錯誤的判斷」。

●「屈枉正直」:SNH05186+SNH04941,「傾斜正義」、「偏離公平」。

◎照顧孤兒寡婦是申命記中三令五申的人道主題之一(申 10:18申 14:29;16:11,14;24:17,19,20,21)。

27:18-19的罪行是關乎十誡的第八誡出 20:15

●「繼母」:原文是「父親的妻子」。指的可能是「繼母」、父親另外的妻子或母親。

◎「用衣襟遮蓋」就是結婚之意(得 3:9;結 16:8),故掀開他父親的衣襟即是侵害父親的婚姻。

◎在利 18:9申 22:30有規定「處置行淫的條例」。

●與「獸」:原文是「與『任何』獸」。

出 22:19規定要治死這樣的人,利 20:15甚至規定連那獸也要殺掉。

●「異母同父」:原文是「父親的女兒」。

●「異父同母」:原文是「母親的女兒」。

◎娶岳母在利 20:14中被認為是大罪惡,並要用火焚燒的。

27:20-23的罪行是關乎十誡的第七誡出 20:14利 18:6-20,22-23

●暗中「殺人」:SNH05221+SNH07453,「擊打同胞」、「擊打鄰舍」的。不一定是「殺死」、「攻擊」也算。

27:24-25的罪行是關乎十誡的第六誡出 20:13

27:26的意思是前述的十一個咒詛是一些例子,凡是違反律法的,都會受咒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