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利戶第三次發言 35:1-16
1.以利戶指責約伯自認自己比神還公義,所以才挑戰不犯罪的好處。35:1-4
●「理」:與34:5「神奪去我的理」的「理」相同,「公平的判決」、「正義的判決」、「公義」的意思。
●35:2直譯是「你以為這個有理嗎?你說:我的公義勝於上帝的公義」。
◎以利戶在此反對約伯認為「自己的公義勝過上帝的公義」。
2.以利戶要約伯思考:人的犯罪或公義不能影響神,但卻能影響人,因此人的公義不可能勝過神的公義。35:5-8
●35:5-6中以利戶的說法,以利法在22:2-20也用過。但以利法是拿來誣陷約伯有罪,以利戶是拿來說明神比人公義。
●「過惡」:「邪惡」、「犯罪」。
◎當然,這段觀念是以利戶辯論用的立論,並不完全正確。由約伯記看來,神還是會受人的行為影響,或喜或悲。當然,除了心中的喜悲之外,人的行為不會對神的利益帶來影響。
3.以利戶陳明人們專注於用人的方法解決痛苦,反倒忽略了造物者。受苦者胡亂的呼求,上帝不會垂聽。因為上帝的寬容,約伯反而亂說話。35:9-16
●「因受能者的轄制便求救」:應該翻譯為「向能者的膀臂求救」。
●「能者」:原文是「複數」,意思是人間的「領袖、統帥」。
◎35:10-11以利戶暗示約伯應該注意痛苦是神的「教育」,讓人可以得智慧。
●「眷顧」:「看」、「觀察」。
◎以利戶認為上帝終究會處理,伸張正義,不過上帝不一定要立刻處理,約伯應該等候。而且也就是因為上帝的寬容,約伯反而說出虛妄無知的話來。
(四)以利戶第三次發言 35:1-16
1.以利戶指責約伯自認自己比神還公義,所以才挑戰不犯罪的好處。35:1-4
●「理」:與34:5「神奪去我的理」的「理」相同,「公平的判決」、「正義的判決」、「公義」的意思。
●35:2直譯是「你以為這個有理嗎?你說:我的公義勝於上帝的公義」。
◎以利戶在此反對約伯認為「自己的公義勝過上帝的公義」。
2.以利戶要約伯思考:人的犯罪或公義不能影響神,但卻能影響人,因此人的公義不可能勝過神的公義。35:5-8
●35:5-6中以利戶的說法,以利法在22:2-20也用過。但以利法是拿來誣陷約伯有罪,以利戶是拿來說明神比人公義。
●「過惡」:「邪惡」、「犯罪」。
◎當然,這段觀念是以利戶辯論用的立論,並不完全正確。由約伯記看來,神還是會受人的行為影響,或喜或悲。當然,除了心中的喜悲之外,人的行為不會對神的利益帶來影響。
3.以利戶陳明人們專注於用人的方法解決痛苦,反倒忽略了造物者。受苦者胡亂的呼求,上帝不會垂聽。因為上帝的寬容,約伯反而亂說話。35:9-16
●「因受能者的轄制便求救」:應該翻譯為「向能者的膀臂求救」。
●「能者」:原文是「複數」,意思是人間的「領袖、統帥」。
◎35:10-11以利戶暗示約伯應該注意痛苦是神的「教育」,讓人可以得智慧。
●「眷顧」:「看」、「觀察」。
◎以利戶認為上帝終究會處理,伸張正義,不過上帝不一定要立刻處理,約伯應該等候。而且也就是因為上帝的寬容,約伯反而說出虛妄無知的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