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書亞記 第 20 章

七、設立逃城 20:1-9

書 13書 19地業已經分定,書 20則設立了處理殺人罪的制度,使各族的人不得私自處理殺人犯,必須交由會眾審判(20:6民 35:12,24);犯罪者可以暫時在逃城中棲身,等候審訊(20:4)。逃城避難者的資格必須是誤殺犯(20:3,5;申 19)。如果經過審訊確定是故意殺人犯,就要從逃城帶出來,交給報血仇的人處死(申 19:11-12);誤殺犯在當時的大祭司死亡的時候,才可以離開逃城回家(20:6), 民 35:26-28另規定在大祭司健在時誤殺犯若擅自離開了逃城,被報血仇的遇見而殺害,報血仇的就沒有犯罪。

(一)重申設立逃城的命令 20:1-6

民 35:6-34

●「逃城」:cities of refuge,SNH04733 + SNH05892,「避難所」、「收容所」。所以許多譯本將「逃城」翻譯為「庇護城」。

●「報血仇人」:原文是「贖回」、「做(男性)家屬當做」、「做近親當作的」。為死者報仇和贖回產業的工作當時都由至近的親屬執行,所以原文是用同一個字。

20:4-6提到誤殺人者必須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們聽,然後長老要把他收進城裡,他的安全暫時可以受到保障,直到他在自己家鄉的會眾前聽審判(民 35:22-28)。即使他被判並非蓄意殺人,但報血仇的人仍會對他構成威脅。為了逃避危險,他可以住在逃城,直等到大祭司死,因為大祭司代表全國,尤其是在罪孽和獻祭方面(利 16),大祭司的死,象徵誤殺者所造成之罪的結束。

◎逃城的制度,是為了避免誤殺人的被報仇的人殺害。當然,蓄意謀殺的人不在庇護的範圍。比較特殊的是大祭司的死亡,可以消除殺人的罪疚,好像大祭司可以背負全民死亡的罪責。這樣的制度,不由得讓人想到耶穌基督的替死與救贖。

(二)以色列人實際設立六座逃城 20:7-9

申 4:41-43摩西就已經指明河東的三座逃城是哪三個城市。在申 19:1-10就有提到在約旦河西除了已經指定的三座城之外,還要另設三座城。

●「分定」:原文是「分別為聖」、「奉獻出」。

●「基低斯」:字義是「聖所」。是在今日已被乾涸之胡列湖(Lake Huleh)的北面約8公里。

●「示劍」:原意是「背」或「肩膀」。位於以巴路山和基利心山之間的山谷中, 位於耶路撒冷以北54公里,撒瑪利亞東南10.5公里。

●「基列亞巴」:字義是「亞巴之城」,也就是希伯崙。位於死海之西約32公里。

●「比悉」:字義是「金礦」或「遠方的營寨」。位於死海北端以東約35公里。

●「基列」:指的是約但河東的地區。

●基列的「拉末」:字義是「崇高」,位於約但河東的雅穆河附近,但詳細地點並不確定。

●「哥蘭」:字義是「他們的囚禁」、「他們的喜悅」。在加利利湖以東約32公里。

●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旅居者」、「臨時居民」。

●「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原文僅有「直他站在會眾面前」,沒有「聽審判」一詞。不過意義應該也是「接受公開審判」。

20:9顯示「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也受到逃城的保護。

◎約書亞按照神的吩咐,分別在約旦河的東邊和西邊各設立了三座逃城。大致是從北到南,平均分佈,使每個支派裡面出現的誤殺人者都可以就近在最短的時間到逃城避難。申 19:3曾經提到過要修繕通往逃城的道路,使之保持良好的路況,以保證殺人犯安全進入逃城。

◎逃城之建立,象徵了神把罪惡和錯誤分開的。儘管我們是活在應許地上,但是我們仍可能做著很多根本不知道是錯的事來,按著神嚴格的公義來說,我們仍算是有罪。所幸在基督的寶血裡,我們有一「逃城」,可以得著饒恕。所有的錯誤、偏差、無知之罪、無心之失等等,在基督的救贖裡都可以得到赦免「基督自己就是我們的逃城」,我們抓緊祂,就可得保護和潔淨,以至我們屬靈的生活不會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