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 第 5 章

(二)畢士大池的癱子5:1-47

1.一件醫治神蹟 5:1-9
(1)時間:猶太人的節期。地點:耶路撒冷之畢士大池畔。主角:病了38年的癱子。5:1-5

●「節期」:SNG01859,「節慶」,不過原文中並不知道是那一個「節期」,某些抄本的內容顯示可能是「住棚節」或「逾越節」,不過大部份抄本讓我們無法確認節期。

●「羊門」:SNG04262,「羊的」,聖經中僅出現於此。不過實際上就是指耶路撒冷的「羊門」。位於聖殿的東北角,獻祭用的羊都由此門牽入。尼 3:1,32也出現。

●「畢士大」:「仁慈之屋」或「流動的水」之意。

●「畢士大池」:新近掘出的考古遺跡顯示此池是一人工蓄水池,長96公尺,一頭寬67公尺、另一頭寬50公尺。池在畢士大區聖安妮堂地下。

●「五個廊子」:水池四邊都有廊子,另有一廊將水池分為兩半。是一個「日字形」的建築物。

●「血氣枯乾」:SNG03584,「萎縮」、「枯萎」、「癱瘓」。

5:3後半及5:4解釋病人聚集原因的那段文字是外加的,較優良的版本均無此段。

(2)耶穌問其是否要痊癒→與往常不同,通常是病人找耶穌要痊癒。5:6-7

◎目的在激起其信心→他沒有求醫治,可能已經完全絕望。(參考5:7)。→一個絕望與無奈的人生,像極了許多周遭的人,他們已經對人生認命了。

◎由這人的回答可以看出:他相信池水動可以醫治人的傳說,但是他又無奈自己沒有能力可以達成醫治的條件。

(3)耶穌醫治他。5:8-9

●「褥子」:SNG02895,「鋪蓋」、「只能承重一人的簡單床被」。

◎「沒有信心」不能阻攔上帝的作為,「有信心」也不能強逼上帝一定要有所作為(這種信心不是真信心),如保羅身上的刺。

2.「安息」的副作用 5:10-18
(1)猶太人責備病人觸犯律法,病人推卸責任給耶穌。 5:10-13

●「今天是安息日」:原文是「那天有安息」(指節期的安息,非每週的安息)。

◎按猶太拉比對第四誡的解釋,安息日不可做的工包括移動家具及搬負重擔。按猶太人的看法,除非病人性命堪虞(可以治療到半死不活),不然在安息日治病是違法的。

●「躲開了」:SNG01593,「轉離」、「退出」。

(2)耶穌告訴病人不要再犯罪,病人出賣耶穌,結果猶太人逼迫耶穌。5:14-16

●「恐怕你遭遇的更加利害」:直譯是「免得有更壞的事發生在你身上」。

●「逼迫」:SNG01377,「迫害」、「驅離」、「趕走」。

●「做了這事」:原文的動詞時態有繼續進行動作的含意,意味不只一次事件。亦即耶穌常常在安息日醫病。

◎顯然其病與罪有間接關係。

(3)耶穌陳明安息日的真義,不是啥事也不做。因神(其父)做事,故耶穌亦做事。 5:17

●「對....說」:SNG00611,「回答」、「回覆」。

●「父」:SNG03962,「父親」、「祖先」。此字有「同質」,「所從出」的意義。因此猶太人由此字察覺到耶穌有把自己當成神的意味。(可參考5:18中猶太人的反應)而一般猶太人並不稱上帝為「我父」,而只稱「我們的父」,因此這種宣告是表達耶穌與上帝有極親密的關係,並將自己與上帝當成同等。

◎上帝造物後,在安息日還是做工,保守選民。而以色列人安息日的平安端賴上帝不間斷的保護,因此上帝在安息日也不斷的作「攝理」的工作。事實上上述的看法也被猶太人接受,他們也認為上帝並不在安息日停止作工,但另一面他們又認為人應該守安息日相關的各項條規。

◎當然,今日的基督徒不必守安息日的律法,但是對於週日去教堂一類的「基督徒法則」,我們應該採取怎樣的態度?在「進入上帝的安息」與「堅守各樣的安息傳統」間,應該有妥善的平衡。

◎耶穌傾向挑戰猶太人傳統的安息日規定,特別用「醫病趕鬼」這類的神蹟來挑戰猶太人:「什麼事都不能做」的宗教思維。

(4)猶太人想殺耶穌,因其犯安息日且自以為與上帝平等。5:18

●「犯了」安息日:SNG03089,「鬆開」、「毀滅」、「廢止」。

◎如果在安息日上猶太人不能接受耶穌的「衝撞」,那「與上帝平等」這件事情,應該更不可能接受。但有時候我們先入為主的觀念正是阻礙上帝作為的高牆。

3.父子之間的關係 5:19-30
(1)前提:子憑自己不能做什麼→看見父做,子才能做。

→父所做的事、子也照樣做。 5:19

◎此處耶穌慎重的說明自己做這些「衝撞傳統」的事情,並非是自發的,而是看到上帝的作為,才跟著去做。

(2)父的計畫 5:20-23
a.父愛子,將一切所做的事指給子看(使子可照做)。
b.要將更大的事指給子看(讓子做更大的事)→要叫人希奇。

→這事就是叫死人復活。

◎猶太人認為上帝不會把叫死人復活的權柄賜給任何人。

c.父將審判的事交給子→叫人尊敬主如尊敬父一般。

◎猶太人相信耶和華是世界的審判者。

●「尊敬」:SNG05091,「評估」、「尊崇」、「敬重」。

(3)人的反應與結果 5:24-30
a.聽耶穌的話,信天父者有永生→已經出死入生了。

●不被「定罪」:SNG01519+SNG02920,「進入審判」。

◎永生的特性→不被定罪。

b.現今是死人因耶穌的話復活的時候了→因為父有生命,也賜給子有生命。

●「死人」:看上下文應是指靈性死亡的人。

●「在自己」:SNG01722+SNG01438,「在自己裡面」、「靠自己」、「藉著自己」。

5:26提及這個生命是「根源於上帝自己」同樣也根源於「耶穌自己」,這真是令人震驚的宣告。

c.因為耶穌是人子,天父給他審判權→死人都要復活受審。

→耶穌的審判是公平的,因為他只求天父的意思。

●「看作希奇」:SNG02296,「驚訝」、「詫異」。

◎因為耶穌是人子,故審判時人無可推諉,因他也經過一般人的生活,不但瞭解,也接受同樣的試煉並且沒有犯罪。因此人不能說耶穌不瞭解人類,也不能說標準太高,人無法活出。

☆這段說明耶穌的神性及他與上帝同質,分以下七點:

a.子自己不會做父不做的事,凡父做的,子也照做。 5:19
b.父叫死人復活,子也能。 5:20-21
c.父將審判的權交給了子。 5:22
d.尊敬子如同尊敬父。 5:23
e.信子者如同信父,永生就屬於他們。 5:24
f.凡聽見主的聲音便活了(活了是指屬靈生命活過來)。 5:25
g.父的生命在子裡可得著。 5:26-30

◎這一段清晰的表達耶穌與天父的獨特關係,雖然不容易理解,但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耶穌絕對不只是「一個完全的人」。

4.耶穌的見證 5:31-47
(1)若自己為自己做見證則見證無效,但耶穌有另一個真見證。 5:31-32

●「見證」:SNG03140,「作證」、「成為證人」。

申 19:15說明一個人的見證是不能定案的。

●「另有一位」:有一些學者認為原文是指「同質的另一位」,就是指「天父上帝」,而非指「施洗約翰」。但另有一些學者認為新約聖經中並沒有這樣的意義存在,這樣的話就是指「施洗約翰」了。

(2)施洗約翰是另一個見證,也是點著的明燈。5:33-35

●「真理」:SNG0225,「真理」、「實情」。

●「我所受的見證不是從人來的」:直譯是「我不從人領受見證」、「我不必依靠人的見證」。

●「燈」:原文指中東一帶使用的「油燈」,須要依賴不斷的添油才能發光。這種燈雖可照明,卻無法自力長久發光。

●「喜歡」:SNG021,「興高采烈」、「極度歡欣」。

◎其實耶穌的見證非從人來,提施洗約翰是要讓人容易接受,可以得救。由這個角度來看,施洗約翰的「開路先鋒」角色十分稱職。

(3)耶穌所做的事成為見證。5:36

●「事」:SNG02041,「行動」、「作為」、「任務」。原文是複數型態。

(4)天父上帝也是見證:也許指在受洗時的見證,或是指天父的本質。5:37-38

●他的「道」:SNG03056,就是「logos」、「話」。

◎猶太人的不信,正證明他們心中沒有天父之道。

(5)聖經(舊約聖經)也是見證:猶太人以為其中有永生,卻不肯接近生命的源頭。5:39-47

●「查考」:SNG02045,「查考探究」、「研究」。

●「你們查考聖經」:或作「你們應當查考聖經」。

5:43-44說明追求自己的榮耀卻不求上帝來的榮耀,這樣的人沒辦法信耶穌。想想我們現在的許多「信徒」,是不是也追求自己的榮耀、彼此榮耀,以致所傳的「福音」並非「信耶穌」。

☆猶太人不信之故:

a.情願暫時喜歡燈光 5:35
b.沒有神的道在心中 5:38
c.心中沒有神的愛 5:42
d.互相受榮耀,不求由神來的榮耀 5:44
e.不信摩西所寫的書。

◎猶太人以依附摩西為榮。(參考創 49:10申 18:15

◎特點:每提一些見證之後,就加上一個定罪(不信即帶來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