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公平與愛的律法 2:1-13
一、信徒不應該按著外貌待人,不可以重富輕貧。2:1-7
●2:1與1:1是雅各書中兩次明白提及耶穌的地方。
●金「戒指」:可能是裝飾用或作為印信之用。
●「華美」衣服:「明亮的」、「輝煌的」。
●「會堂」:「聚會處」,這裡應該指「基督徒的聚會處」而不是猶太教的「會堂」。
●「重看」那穿華美衣服的人:「尊敬」、「尊崇」。
●「腳凳」:「踏腳的座」。
●「坐在我腳凳下邊」:可能是指「坐在我腳凳旁的地下」。
●「請聽」:原文是命令語氣,「你們要聽」的意思。
●「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可能與利 19:15有關。
●「公堂」:「法院」、「審判人的地方」。
◎雅各在此指出收信人跟上帝的用心不同,重視富有的人,輕視窮人。事實上現今的教會能夠容納窮人一起參與嗎?這真是值得我們多加思考。
◎2:6-7講出當代為富不仁的狀況,其實現代還是有不少富人仗勢欺人。如果我們經濟能力不錯,我們是否把財富當成是恩賜?或者是當成高人一等的理由?財富是如此,學識、地位也都有類似的特徵。
二、律法要人「愛人如己」,信徒如果按外貌待人,就是違反律法。2:8-13
●「要愛人如己」:直譯是「要愛鄰舍如同自己」。引自利 19:18,不過耶穌也在太 19:19;22:39保羅也在羅 13:9加 5:14中提及。愛人如己,當然也要愛窮人。
●「全守」:「徹底遵行」。
●「至尊的」律法:「皇家的」。有可能是指耶穌的命令是「皇家的律法」。
●「才是好的」:直譯是「你們做得好」、「那就對了」。
●「眾條」:「每一個」、「整體」、「全部」。
●「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與太 18:35觀念相近。
●「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原意是「憐憫勝過了審判」。
◎雅各應該是知道耶穌也曾教訓過「愛人如己」這件事,所以用這個誡命來提醒基督徒不可偏袒富人,苦待窮人。當人遇到窮人時,應該更加給予慈悲憐憫,因為信徒應該很清楚,自己是靠基督的憐憫才能逃離上帝的滅亡審判的。
肆、沒有行為的信心,有如沒有靈魂的身體,都是沒用的。2:14-26
●有「信心」:「信仰」。
●「這信心」能救他麼:原文有定冠詞,指著前述「沒有行為的信心」。
●「赤身露體」:在這裡是「衣不蔽體」的意思。
●「平平安安的去吧」:是希伯來人慣用的道別語。參士 18:6;撒上 20:42;徒 16:36。
◎2:15-16這一段的闡述,跟約一 3:17關於愛心的描述相呼應,都呼籲讀者應該要有真實的信心與愛心,不要僅止於口說的程度。
●「神只有一位」:引自申 6:4。
●「你願意知道....」:希臘的道德家責備人時慣用的話。
●「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參考創 22:9-18,事實上亞伯拉罕獻以撒前已經被稱為義創 15:6。雅各這裡的說法顯示出雅各的「稱義」與保羅不同。
●「因行為稱義」:這與保羅的宣稱正好相反羅 4:1-3。不過這跟兩位作者對「稱義」的定義差異有關。保羅認為信心是「宣告」為義的條件,雅各認為行為是「證明」無罪地位的唯一方式。保羅的「稱義」是「無罪地位的獲取」,雅各的「稱義」是「最後審判無罪的蓋棺論定」,等同於是保羅的「審判」。
●「並行」:「一起工作」、「在工作上相互幫忙」。
●「應驗」經上所說:引自創 15:6,表明亞伯拉罕的行為應驗了上帝之前的稱義宣判。
●「神的朋友」:代下 20:7;賽 41:8。旁經 Jubilees(禧年書)也有類似的記載,當時的猶太人也認為亞伯拉罕地位是神的朋友。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書 2:1-24。
◎其實我們都知道真信仰必然會帶來對應的生活與行為,問題是我們通常還是知道得多,行出來得少,這段經文實在值得我們多加思考並且用來改變我們的生活。
參、公平與愛的律法 2:1-13
一、信徒不應該按著外貌待人,不可以重富輕貧。2:1-7
●2:1與1:1是雅各書中兩次明白提及耶穌的地方。
●金「戒指」:可能是裝飾用或作為印信之用。
●「華美」衣服:「明亮的」、「輝煌的」。
●「會堂」:「聚會處」,這裡應該指「基督徒的聚會處」而不是猶太教的「會堂」。
●「重看」那穿華美衣服的人:「尊敬」、「尊崇」。
●「腳凳」:「踏腳的座」。
●「坐在我腳凳下邊」:可能是指「坐在我腳凳旁的地下」。
●「請聽」:原文是命令語氣,「你們要聽」的意思。
●「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可能與利 19:15有關。
●「公堂」:「法院」、「審判人的地方」。
◎雅各在此指出收信人跟上帝的用心不同,重視富有的人,輕視窮人。事實上現今的教會能夠容納窮人一起參與嗎?這真是值得我們多加思考。
◎2:6-7講出當代為富不仁的狀況,其實現代還是有不少富人仗勢欺人。如果我們經濟能力不錯,我們是否把財富當成是恩賜?或者是當成高人一等的理由?財富是如此,學識、地位也都有類似的特徵。
二、律法要人「愛人如己」,信徒如果按外貌待人,就是違反律法。2:8-13
●「要愛人如己」:直譯是「要愛鄰舍如同自己」。引自利 19:18,不過耶穌也在太 19:19;22:39保羅也在羅 13:9加 5:14中提及。愛人如己,當然也要愛窮人。
●「全守」:「徹底遵行」。
●「至尊的」律法:「皇家的」。有可能是指耶穌的命令是「皇家的律法」。
●「才是好的」:直譯是「你們做得好」、「那就對了」。
●「眾條」:「每一個」、「整體」、「全部」。
●「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與太 18:35觀念相近。
●「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原意是「憐憫勝過了審判」。
◎雅各應該是知道耶穌也曾教訓過「愛人如己」這件事,所以用這個誡命來提醒基督徒不可偏袒富人,苦待窮人。當人遇到窮人時,應該更加給予慈悲憐憫,因為信徒應該很清楚,自己是靠基督的憐憫才能逃離上帝的滅亡審判的。
肆、沒有行為的信心,有如沒有靈魂的身體,都是沒用的。2:14-26
●有「信心」:「信仰」。
●「這信心」能救他麼:原文有定冠詞,指著前述「沒有行為的信心」。
●「赤身露體」:在這裡是「衣不蔽體」的意思。
●「平平安安的去吧」:是希伯來人慣用的道別語。參士 18:6;撒上 20:42;徒 16:36。
◎2:15-16這一段的闡述,跟約一 3:17關於愛心的描述相呼應,都呼籲讀者應該要有真實的信心與愛心,不要僅止於口說的程度。
●「神只有一位」:引自申 6:4。
●「你願意知道....」:希臘的道德家責備人時慣用的話。
●「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參考創 22:9-18,事實上亞伯拉罕獻以撒前已經被稱為義創 15:6。雅各這裡的說法顯示出雅各的「稱義」與保羅不同。
●「因行為稱義」:這與保羅的宣稱正好相反羅 4:1-3。不過這跟兩位作者對「稱義」的定義差異有關。保羅認為信心是「宣告」為義的條件,雅各認為行為是「證明」無罪地位的唯一方式。保羅的「稱義」是「無罪地位的獲取」,雅各的「稱義」是「最後審判無罪的蓋棺論定」,等同於是保羅的「審判」。
●「並行」:「一起工作」、「在工作上相互幫忙」。
●「應驗」經上所說:引自創 15:6,表明亞伯拉罕的行為應驗了上帝之前的稱義宣判。
●「神的朋友」:代下 20:7;賽 41:8。旁經 Jubilees(禧年書)也有類似的記載,當時的猶太人也認為亞伯拉罕地位是神的朋友。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書 2:1-24。
◎其實我們都知道真信仰必然會帶來對應的生活與行為,問題是我們通常還是知道得多,行出來得少,這段經文實在值得我們多加思考並且用來改變我們的生活。